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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用地转让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土地合法使用权转让现状以及征收行为的合理性: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3 14:32:00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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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合法使用权转让现状以及征收行为的合理性,【案情介绍】孙某是河北省的一位村民,在他所在的村拥有一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因某集团在该村进行项目建设,孙某拥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被划入占用范围,孙某的房屋竟在无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

农村集体用地转让管理办法?农村集体土地合法使用权转让现状以及征收行为的合理性: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案情介绍】

孙某是河北省的一位村民,在他所在的村拥有一处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房屋,因某集团在该村进行项目建设,孙某拥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被划入占用范围,孙某的房屋竟在无任何正式通知的情况下被政府非法强拆。看到自己昔日的房屋瞬间被夷为平地,孙某欲哭无泪,满腔的怒火无从发泄,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痛定思痛后的孙某决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这起拆迁纠纷。经过多方寻找,聘请了北京某律师事务所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自己的代理人,负责全权处理其拆迁补偿维权事宜。

律师以案说法:

因国家征收土地涉及占用拥有合法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如果想要了解征收行为的合法性,应向相关国土资源局或分局申请信息公开,其中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集体土地被依法征为国有的征地批准文件;

2、该土地被征为国有时所依据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及《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九条所要求的全部应附具材料;

3、该土地被征为国有时所依据的农用地专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及供地方案;

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5、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6、征收土地方案公告;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如果此时你已经向有关部门申请了信息公开,却遭遇无情拒绝,这时,我们又应该怎么办呢?

律师以案说法:

申请信息公开竟被无情拒绝

为了解某集团占地的合法性,律师首先指导孙某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的申请,并12日通过邮政EMS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局寄送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书面公开河北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河北省进行建设的工程项目相关的政府信息,然而申请的信件却遭到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局西工分局拒收并被退回。这让当事人孙某十分气馁,认为连申请信息公开都如此困难,作为无权无势的平头百姓,日后维权之路的艰难更加难以想象。

申请行政复议博弈渐入高潮

然而,这样的状况对于经验丰富的律师来说,早已司空见惯,他坚信唯有锲而不舍,才能达成所愿。针对本案各项焦点问题,律师为孙某进行了细致地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河北省国土资源局在无任何合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拒收方式逃避应承担的法定信息公开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基于此,律师当机立断以河北省国土资源局西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为由,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请求依法确认河北省国土资源局不履行公开政府信息法定职责行为违法,并责令其限期公开相关信息。

至此这场维权博弈正式进入了高潮,河北省国土资源局辩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和第二十一条等的相关规定,孙某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不属于其单位公开,并提供了关于河北省国土资源局各城市分局及国土资源监察大队机构设置的通知文件复印件一份。

针对相关证据,律师立即指导孙某进行有力地“反击”,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供了河北省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孙某身份证复印件,EMS邮寄单据复印件和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份。

拆迁维权首战告捷

经过紧张的博弈,1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审理认为:孙某12日向河北省国土资源局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后,河北省国土资源局将该申请信件拒收退回,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答复,不符合法律规定,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孙女士公开相关信息。

【律师点评】

房屋拆迁直接关系到众多家庭的财产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面临强拆,不论对手如何强大,法律都是我们战胜一切的最佳利器,证据则是战胜强拆的最强大的支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负有信息公开的法定职责,河北省国土资源局在无任何合法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以拒收方式逃避应承担的法定信息公开职责,已构成行政不作为。虽然申请信息公开并不顺利,但好事多磨在我们的坚持努力下,仅通过行政复议,就已取得了有利的诉讼起点,胜利的迈出了维权的第一步。所以,薛正懿律师建议,维权路上每一个环节,只要有法律依据,都要坚持诉讼不放弃,努力到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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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帅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农村集体土地合法使用权转让现状以及征收行为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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