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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如何判断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01 12:24:04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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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如何确定征地补偿的合理性,(一)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征地是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收地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改革开放以来,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补偿范围也不断扩大,趋

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如何判断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今日拆迁补偿法律在线咨询

一、拆迁补偿的合理性,如何确定征地补偿的合理性

(一)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征地是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拥有的土地所有权,收地是收回土地使用权人合法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改革开放以来,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补偿范围也不断扩大,趋于合理化,但是还不够。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

(二)征地和收地的具体实施应当市场化征地和收地的具体实施应当而且已经走向市场化,这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大势所趋。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拆迁当事人逐步市场化。随着用地性质的日益市场化和专业的中介公司进入到拆迁活动中,拆迁的强制性逐步减弱,拆迁方与被拆迁方正逐步形成平等关系,拆迁谈判也逐步形成一种平等的协商机制。拆迁方需要综合考虑拆迁成本和工程建设成本,选择总成本较低的选址方案;被拆迁方也可以讨价还价,为自己争取最有利的补偿方案。强制拆迁作为一种单方面的行为越来越少被采用。

2、拆迁评估逐步市场化。首先是各类房地产估价机构已不再是政府的附属机构,其性质已由政府部门的咨询机构转化为独立、公正、客观的价格鉴证机构。估价结果不再只对政府部门负责,而是对各方当事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其次是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再只为某个政府机构服务,而是面向整个市场,为拆迁双方当事人服务。拆迁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委托符合资格的房地产估价机构,对拟拆迁房屋进行评估。

3、拆迁补偿方式和补偿价格逐步市场化。补偿方式更多地采用回迁安置(旧房换新房、农民私宅换小区商品房)的方式,或者是提供多种方式供被拆迁人选择;补偿价格也从重置成新价改为市场价格,更加接近于被拆迁房屋的现实收益和预期收益,易于为被拆迁人所接受;补偿范围也有所扩大,趋于合理,除了房屋给予补偿外,室内装修和其他构筑物、附属物也给予补偿,临时安置费、搬迁费、经营损失费补偿标准都以市场租金为标准,随行就市,更为合理;不但房屋所有权人得到补偿,用益物权人(租赁人)也得到补偿。对于征收土地的原因应该也都有了初步的印象了。征收土地有的是为了国家的基础设施建设,有的是为了建设一些民生工程。但是无论是哪种原因,都是为了大多数的人利益,但是也不会因为大多数人的利益而损害其他人的利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二、如何判断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此问题涉及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问题。征地补偿标准是否合法,需要根据国家对征地补偿标准的有关规定来确定,符合则合法,不符合则不合法。对于征地补偿标准,在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即第四十七条:“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根据以上规定,征地补偿中土地补偿费达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达到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即可认为是合法的。至于合理性,则需要符合“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的条件,不满足此条件的,可以要求提高标准,直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问题中所提中央征地补偿标准,应该是指与《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配套下发的文件《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04〕238号)中有关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统一年产值倍数,应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按法定的统一年产值倍数计算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应当提高倍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的,征地补偿按当地人民政府公布的最高补偿标准执行。”此规定与《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并不矛盾,实质上也没有提高标准,即在确定征地补偿标准时,仍应依《土地管理法》中的规定来确定。为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该文件做出了一项突破性规定,即“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按30倍计算,尚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统筹安排,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划出一定比例给予补贴。”这也是为了保证征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而做出的规定。

三、如何确定征地的合理补偿呢

确定征地的合理补偿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

1、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改革开放后征地和收地的补偿标准有所提高,补偿范围也不断扩大,趋于合理化,但是还不够,所以补偿标准应当高于市场价值。

2、征地和收地的具体实施应当市场化:征地和收地的具体实施应当而且已经走向市场化,这是符合市场经济条件的大势所趋。

如何确定是否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

一、资格认定的基本标准  有资格分配征地补偿意味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判断一个人是否具有村民资格有三种不同的判断标准:  1、登记主义:即以户籍所在地是否在该村组作为确定是否具有集体成员资格的标准。  2、事实主义:户籍是否在本村不重要,但要求长期在本村生活。  3、折中主义:以户籍登记为原则,以长期居住的事实状态为例外。  最高人民法院采用折中主义的办法来认定村民资格问题。  也就是说,有两种人具有资格,一是有本村户口的人;另一种是虽然没有本村户口,但是长期在村里居住和生活,也尽到了与其他村民相同义务的人。  二、认定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标准问题  通常来说,参与土地补偿费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时间应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时间;在这个时间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能享有分配权利,在这之后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不应参加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24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征地如何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

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法律依据

四、土地补偿费的补偿对象

法律分析:(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征地补偿和安置补偿的区别

法律分析:两者的目的不同。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用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因对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损失的补偿。安置补助费是指国家在征用土地时,为了安置以土地为主要生产资料并取得生活来源的农业人口的生活,所给予的补助费用。国家在征用土地进行社会化建设时,被征用的土地的使用者会获得国家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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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的合理性,拆迁补偿的七项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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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何玲一

内容审核:郭建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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