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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完了怎么办手续流程,征收土地时公共利益如何判断:今日土地征收更新

  • 发布时间:

    2025-01-06 16:13:17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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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完了怎么办手续流程,征收土地后怎样办手续,征收土地时公共利益如何判断,征收土地后的手续办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征收土地公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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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征收完了怎么办手续流程,征收土地后怎样办手续,征收土地时公共利益如何判断

征收土地后的手续办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一、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征收土地必须依法进行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公告内容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信息,并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二、补偿登记和协议签订

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并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三、征收土地后的权证处理

征收土地后,原土地权证应由相关部门进行注销或变更。具体操作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一般需向当地土地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如征收决定书、补偿协议等,以完成土地权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

关于征收土地时公共利益的判断,这通常涉及政府部门的决策和规划。一般来说,公共利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基础设施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环境保护、社会福利设施建设等。在征收土地过程中,政府应充分考虑并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征收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征收土地后的手续办理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保征收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同时,政府应充分考虑公共利益,确保征收行为符合社会发展需求和公众利益。

二、征收土地时公共利益如何判断

(1)法定性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通过法律来确定,只有属于法律明确规定的属于“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范围的事项,才能够对公民的房屋予以征收。

(2)公众收益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是能够让不特定的多数人享有利益。

(3)用途效果标准。是指公共利益必须能最终有效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的社会福利。

(4)可持续发展标准。我们在判断一个项目是否属于公共利益时,不仅要看此项目是否促进当代人的发展,而且还要考证此项目是否会对后代人的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一、征收土地后怎样办手续

征收土地之前,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取得相关部门审批,而土地征收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三、征地拆迁应符合公共利益需要,那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

法律法规概览

1相关法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2、《民法典》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3、《土地管理法》第2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4、《征收条例》第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从上述法条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家根本法,还是专门调整征地拆迁方面的法律,都明确了土地和房屋征收的前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体是指什么?

在此前的法律法规中,虽然经常有“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的说法,但法律一直没有明确何为“公共利益”,因而关于“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问题也一直是学者们研究和讨论的主题之一。在《征收条例》中,法律对“公共利益”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界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目的。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包括哪些情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8条列举了六种具体情形,分别是: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在这六种情形中,需要强调的是第四、第五种。

所谓“保障性安居工程”,主要是指政府在对中低收入家庭实施分类保障过程中所提供的限定供应对象、建设标准、销售价格或租金标准,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一般涉及两种情况:

一是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以及林区、垦区棚户区改造;

二是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公共租赁房屋等。

同时,旧城区改建应符合以下条件才属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1)由政府组织实施;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1条的规定,不损害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的旧城区改建才属于公共利益需要;

(3)应当是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四、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哪些

法律分析:国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五、征地中的公共利益包括什么?

征地中的公共利益有:国防的需要和外交的需要;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公共事业的需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城市房屋该怎么样才算是依法拆迁

依法拆除城市房屋:

1、征收的目的是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

2、房屋征收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住房项目建设和旧城改造应纳入市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3、征收行为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4、征收活动充分保护了被征收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给予被征收人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承揽工程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有什么区别?

1、合同主体要求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在法律没有特殊要求情况下合同双方主体为一般主体,而建设工程合同主体发包人和承包人均为特殊主体。

2、合同适用对象不同。建设工程合同标的一般为不动产的建设工程,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为动产的定作物。

3、合同形式要求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订立建设工程合同还必须进行招投标;而承揽合同无此要求,书面、口头均可。

4、合同内容不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内容,面窄但是专业性强;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内容。

5、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条件不同。承揽合同的定做人有权随时解除合同。而建设工程合同除双方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以外,不能随意解除合同。

三、城市征地拆迁,农民就业问题怎么解决

根据法律规定,如若有国防或外交需要、政府组织实施的水利能源等设施建设需要等情形下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房屋拆迁可以要求补偿,具体有下列两种补偿方式:1.货币补偿: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包括装饰装修费用)+搬迁费+临时安置费用+营业性房屋停产停业损失+奖励费。被征收房屋市场价格参照周边类似房地产市场价。比如你周边商品房市场售价10000元/平,那么你可以以此为参照,对比征收方给的补偿单价是否合理。2.产权置换:即给予安置房,相同地段最低1:1进行置换。比如你的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300平米,征收方应提供不低于300平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予以置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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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张菲玲

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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