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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忍!女童接连遇害,对待变态,不需要怜悯

  • 发布时间:

    2018-07-30 14:2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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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消息,2018年3月29日20时许,某市民报警称:3月29日18时许,她的女儿放学后,在电梯内被一男子猥亵。

       据山西省介休市公安局微信公众号消息,2018年3月29日20时许,某市民报警称:3月29日18时许,她的女儿放学后,在电梯内被一男子猥亵。接到群众报警后,警方立即组织警力开展案件侦查工作根据案发地监控视频显示, 3月29日下午6时,一男子与两名女童同时步入电梯,但电梯门关闭后,该男子即俯身交替强吻两名女童。持续1分17秒后,女童数次准备走出电梯,均被这名男子强行拦下,他甚至将一名女童抱起进行猥亵。18时02分17秒,电梯门打开后,男子见有人等候,便快步走出。此时,两名女童仍在哭泣。经查,犯罪嫌疑人系吴某某,男(21岁,介休人),目前已被刑事拘留,此案正在进一步的侦办中。

       更不幸的消息,几乎是同时,3月30日,海南省海口市年仅十三岁的朱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失踪,3月31日凌晨,寻找一夜未果后,朱某某家人前往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金贸派出所报案。海口警方迅速启动失踪儿童快速査找机制,多警联动、全力以赴搜寻失联女孩。3月31日22时许,公安机关在琼山区某小区发现朱某某尸体。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走访,警方于当晚迅速将犯罪嫌疑人罗某抓获归案。经查,犯罪嫌疑人罗某于2018年3月初认识受害人朱某某,3月30日晚罗某将受害人朱某某骗至琼山区将其杀害。

        不到一天,两起针对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不得不让人在愤怒的同时忍不住要问,这倒底是怎么了,前不久《圣运律师》刚写过一篇关于儿童保护的文章,没想到时隔不久,接连发生这种恶性案件,笔者都感到心寒。在我国,儿童受侵害案件成逐年高发的态势,这已经是个不争的事实,犯罪分子不断地把黑手伸向这些尚不具备自我防范意识的幼童,给他们的童年制造了一个个的梦魇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 

        还是那个老问题,怎么保护这些可怜的孩子?其实笔者对于这个问题都已经讨论乏了,“加强孩子自我保护意识”、“完善立法惩治那些犯罪者”、“家长提高警惕”.....等等,专家学者官员们都提出过无数的建议,我们的政府,公益组织都在不遗余力地做相关工作,都在完善儿童保护体系。这些非常正确且极其必要。可是当犯罪真正出现在儿童身上的时候,就像电梯中的罪犯向儿女伸出罪恶之手的那一刻,你告诉我,让这些年幼的孩子能怎么办?面对成年人,他们的反抗根本就是徒劳,这一刻我相信孩子的大脑只有被恐惧支配,还谈何自我保护! 

        你让家长提高警惕,家长并不能保证每一分钟都在孩子身边,孩子不是物品能随时放在口袋里带在身上。你反复提醒孩子不要信任陌生人,要对身边的一切保持警戒的目光,那对孩子来说这个社会就没有什么好人,长大后的他还会去相信谁。还是那句话,这些都很必要,加强预防措施,能有效降低受伤害的风险,但如同治水,严防死堵解决不了问题。

        在儿童犯罪这件事情上,惩罚坏人是第一要务,更要做的是营造让作奸犯科者不敢造次的威慑。 

        在中国,儿童犯罪的成本很低,之前还曾有一项“嫖宿幼女罪”,许多人钻了法律漏洞,这项备受争议的罪名直到2015年11月才被废除,和强奸罪并轨。可见,我们法律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我们对犯罪分子的震慑不足以让他们放弃作案的念头,这也是导致悲剧发生的原因所在。我们尚不知山西的变态男吴某某会受到什么的刑罚,只是希望法律让他付出将来再也不能犯罪的代价。

让我们看看国外针对儿童犯罪的做法:

       韩国:性侵儿童量刑重于杀人,对严重性犯罪实施“化学阉割” 为严惩儿童性犯罪,韩国政府曾将儿童性犯罪的最高刑期由15年调至50年。2011年7月,韩国首部针对严重性犯罪进行“化学阉割”的法案获得通过。今年5月21日,韩国法务部首次对恋童癖惯犯朴某正式实施药物阉割,为期3年。

        美国:罪犯信息公布上网,公共场所严禁接近儿童 1996年5月17日,克林顿总统签署了《梅根法案》,随后该法案在美国各州普及。法案规定,为避免有犯罪前科者出狱后继续危害社会,警方会录取强奸犯的指纹、气味和DNA等资料,并永远存档保留。强奸犯出狱后,他所在社区警方会将其照片、住址、外貌特征等个人信息放到网上以供读取,提醒公众留意防范。2004年,《梅根法案》又有了进一步发展:性侵儿童的罪犯,假释期间须佩戴手腕警告标志与电子追踪器。若一个人曾经犯案两次以上,出狱后还必须每3个月前往警局接受一次问询,甚至胡须、发型等体貌特征有所改变时,也必须及时向警方报告。

        在美国,虽然各州对强奸或猥亵未成年人的量刑不同,但都将其视为重罪。多个州法律规定,只要与14岁以下儿童发生性关系,一律按强奸罪处理。有五个州允许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

...... 

        上述各国的法律都是已经实施了很多年了,那么回过头来看看我们,是不是任重而道远。最后再补充一句圣运律所王有银律师的观点:只有法律的威慑到了让犯科者不敢犯、不能犯、不想犯,再配合我们日常的教育提高预防意识,双向并举,才能打造一个“儿童保护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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