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没谈拢、物品没清点,行政机关一句补偿款我们提存好了,就把厂房强拆了?广州刘先生(化名)遭遇的这起糟心事,最终在圣运律师的介入下...

2000年,刘先生与王先生(化名)合伙开办工厂,王先生以土地和厂房作价入股,双方共同经营;2012年,因厂房所在地要改建,产权人王先生与拆迁方签订补偿协议并交房。但刘先生作为厂房首层的实际使用者,因经营损失补偿未谈妥,拒绝搬离设备,导致拆迁暂缓。
后刘先生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开发区土储中心支付其补偿款及利息共40万余元。刘先生认为金额不合理,未领取该笔款项。2023年4月,土储中心将本息合计50万余元办理提存公证,通知刘先生领取。
然而在未达成新协议、也未现场确认设备的情况下,土储中心于2023年5月以“项目急需用地”为由要求刘先生限期搬离,并于6月9日联合公证处清点物品后强制拆除厂房。刘先生赶到时厂房已成废墟,设备是否受损或遗失已无法核实。
情急之下,刘先生赶紧找圣运律师帮忙起诉,要求确认强拆违法。庭审上,土储中心抗辩:“厂房是王先生的,刘先生和房子没关系。而且,我们都提存补偿了,是合法拆房。刘先生没资格起诉!”
博弈中,圣运律师直击要害,把三个违法点说得明明白白:
1.起诉资格没问题:刘先生是厂房实际使用人,屋内有生产设备且未放弃权益,根据《行政诉讼法》,与强拆行为有直接利害关系,具备起诉资格。
2.越权+程序双违法: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没有强拆集体土地建筑物的职权,需申请法院执行。另外,行政机关拆除前未保障刘先生知情权、申辩权,物品清点未让其到场,程序严重违规。
3. 补偿提存不是挡箭牌:提存只是履行判决的方式,不能规避法定拆除程序,刘先生未自愿搬离,土储中心应依法申请强制执行,而非擅自强拆。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全面支持圣运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如下裁判:
1.刘先生作为涉案房屋首层实际使用人,对屋内物品享有合法权益,起诉符合法定条件;
2. 土储中心未经法定程序,自行组织拆除涉案房屋首层,既超越法定职权,又违反征收土地的法定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开发区土储中心的强拆行政行为违法,为后续刘先生的索赔提供了“入场券”。
在拆迁里,不少行政机关都爱用“补偿到位了”“产权人同意了”当理由,忽略实际使用者的权益。但法律有明确规定:再急着用地,强拆也得按规矩来!就算补偿款提存了,也不能成为违法拆房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