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让我们早点搬走,可能会说拒不配合签约、搬迁、腾房、交地……的,将强制执行了。有人为此焦虑不已。那么,这

在征收拆迁实践中,征收方为了让我们早点搬走,可能会说“拒不配合签约、搬迁、腾房、交地……的,将强制执行”了。有人为此焦虑不已。那么,这种看上去很强硬的表态真的有那么可怕么?今天圣运律师就为大家讲解强制拆除中的必经环节,以及如何应对。
征收拆迁中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主要就两种情形:
第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其作出的责令交出土地决定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针对征收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又不按照规定的期限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被拆迁老百姓遇到强制拆除却未有法院的强制执行裁定,此时我们就该打个问号。
宁夏的袁先生在当地不错的路段拥有一处房屋,由于棚户区改造项目该房屋被纳入到征收范围内。在征收过程中,袁先生心里预期的补偿数额与征收方给出的补偿标准相差甚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随着征收进程的推进,袁先生收到了《征收补偿决定书》,三日后,征收部门安排相关人员强制拆毁了袁先生的房屋。合法权益被严重侵犯,袁先生决定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圣运律师认为征收行为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协助袁先生提起了诉讼程序。在诉讼过程中,区政府辩称,其已经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依法作出了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决定。由于当地棚户区改造项目其启动了征收程序,在征收过程中就补偿方案广泛征求了群众意见,也曾采取了多种措施保障了袁先生的合法权益。
办案律师表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案中,区政府在实施对袁先生的房屋进行征收时,未与袁先生达成补偿协议,在随后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中,虽然提到了可以在60日内申请复议或者6个月内提起诉讼。但是区政府显然在上述期限未届满、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况下,就拆除了袁先生的案涉房屋,违反了法律规定,存在显然的程序违法之处。
在圣运律师的良好建议和积极沟通下,法院采纳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区政府强拆袁先生合法房屋的行为违法。
律师提示大家,虽然相关规定已经明确拆除的合法程序,并不意味着坐等房拆后再行动即可。房子是我们维护权益的重要筹码,失去了房屋意味着我们将更加被动。当我们收到相关拆迁文书时,一定不要置之不理,尤其是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交地决定后,积极行动。相关文书作出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就不得继续推进申请强制执行的进程,而必须首先去应诉。
也就是说,自决定作出后的6个月内,被征收房屋、土地是不会被“依法强制执行”的,这就为被征收人的权利救济赢得了最后的宝贵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