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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1856起胜案】广西胜案:区人民责令限期拆除?法院判决确认程序违法!

  • 发布时间:

    2019-12-25 18: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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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生市北海市海城区人,2010年12月8日杨先生合法承包了北海市银海区孙东村新田岭一处12 5亩的鱼塘

委托人:杨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杨先生市北海市海城区人,2010年12月8日杨先生合法承包了北海市银海区孙东村新田岭一处12.5亩的鱼塘,用作龟鳖养殖经营,承包期限至2030年。2017年11月24日,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通知,限杨先生3日内自行拆除养殖设施及排污口,并即刻停止养殖行为。随即,在2017年11月28日、2018年6月8日,银海区政府对杨先生的养殖场分两次实施了拆除。这样不合理的拆除行为严重侵犯了杨先生的权益,因此杨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制订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迅速启动了与案件相关的系列程序。圣运律师认为,杨先生有《场地租赁合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说明杨先生是涉案养殖场所在土地的合法使用人,且其从事的养殖也是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可的。而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拆除牛尾岭水库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构筑物的通知》存在着程序违法,因此协助杨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但一审法院于2018年6月作出了行政裁定,驳回了杨先生的起诉。这样的结果使杨先生无法信服,在圣运律师的帮助下,杨先生又再次提出上诉。

     圣运律师认为,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银海区政府有权责令拆除或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但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管理,作出对行政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听取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意见,依法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这才是正当程序原则的要求,但在本案中,杨先生的这些权利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护。银海区人民政府的行为是明显违反法定程序的。

诉讼结果

    二审法院在查明案情后,认可圣运律师的相关意见,确认了被告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拆除构筑物的通知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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