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圣运第1803起胜案】江西拆迁胜案:城管局、镇拆除房屋程序违法,圣运律师助力维

  • 发布时间:

    2019-11-12 15:15:33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委托人 :张先生、袁女士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案

【圣运第1803起胜案】江西拆迁胜案:城管局、镇拆除房屋程序违法,圣运律师助力维

委托人  :张先生、袁女士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1997年张先生、袁女士在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某村建设了一幢房屋,后来被不明人员拆除,为了弄清拆除主体,张先生的儿子于2018年向上饶市公安局信州分局申请了对拆除行为进行查处。几经波折,张先生和袁女士得知是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上饶市城市管理局对他们的房屋实施了拆除的行为。张先生、袁女士深感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严重侵害,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圣运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启动了办案程序,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在诉讼过程中,镇政府辩称张先生、袁女士所建的房屋经上饶市城乡规划局认定为违法建筑,是因为他们没有自行拆除,因此在期限届满后镇政府、城市管理局才进行依法拆除的。

    圣运律师认为,张先生、袁女士的房屋是1997年建成的合法建筑,而上饶市城乡规划局通过适用2008年实施的《城乡规划法》认定该建筑为违法建筑显然是属于法律适用错误的。

    不仅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法》规定,违法的建筑物需要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拆除。行政机关在作出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前,也应当事先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在本案中,通过系列证据可以看出,行政决定于2016年12月26日送达,但在2017年3月9日就直接进行了拆除,这是违反程序规定的。镇政府、市城管局在拆除张先生、袁女士房屋时也没有提交政府部门责令执行手续、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前的催告及公告、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执行决定的证据,也是明显属于程序违法的。因此,本案中镇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局的拆除行为应当被视为行政行为违法。

诉讼结果

    法院最终认同了圣运律师的意见,支持了张先生、袁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上饶市信州区灵溪镇人民政府、上饶市城市管理局作出拆除行为违法。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1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