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在湖北省某市拥有的合法房屋,被区人民政府联合某渔场组织人员进行强制拆除。
【申请人】张先生
【委托律师】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区人民政府
案情回顾
张先生在湖北省某市拥有的合法房屋,被区人民政府联合某渔场组织人员进行拆除。张先生认为这种拆除行为严重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有银主任团队在仔细研究了案件详情后,迅速帮助张先生制订了争取合法权益方案。
圣运律师决定通过向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来确认区人民政府拆除的行为违法。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律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地二十五条也进一步细化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等报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本案中,张先生虽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区人民政府实施了拆除房屋的行为,但区人民政府作为城中村征收拆迁综合改造的责任主体,可推定拆除房屋的行为是其所为。
不仅如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的规定,行政机关不能自行采取没有合法手续执行措施。本案中,区人民政府并没有依据上述规定责成土地管理部门作出调查处理,并申请人民法院没有合法手续执行,而是拆除了申请人的房屋,该拆除行为应该属于违法行为。
复议结果
市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查明事实后,确认了区人民政府拆除房屋的行为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