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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68起胜案】河南胜案:以当场答复为由未对信息公开申请视而不见?圣运律师助

  • 发布时间:

    2020-05-09 13:56: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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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龙先生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申请人: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案情回顾 龙先生是河南省洛阳

委托人  :龙先生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申请人: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案情回顾
    龙先生是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关镇云梦村村民,在河南省洛阳市汝阳县城关镇拥有合法经营的养殖场,因产业园区项目建设养殖场被纳入征迁范围内。2018年6月11日汝阳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对龙先生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称龙先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养殖场,责令其三日内拆除房屋。龙先生认为这样的行政处罚决定对自己的合法权益是一种极其严重的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在圣运律师的协助下,龙先生首先向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通过邮寄的方式申请信息公开,请求公开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依据。次日,县住建局就签收了龙先生的《信息公开申请表》,但一直未进行任何答复。
 
    圣运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龙先生在申请中载明了所需信息的形式为“纸制”,获取信息的方式为邮寄。但县住建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对龙先生提供“纸制“信息,这样的行为明显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此,圣运律师协助龙先生提起了行政复议。

复议结果

    复议机关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责令汝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接到复议据决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龙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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