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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第2065起胜案】宁夏胜案:企业突然以保护水源为由被查封?圣运律师助力争取合法权益!

  • 发布时间:

    2020-05-09 13:5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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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 :宁夏某赛鸽有限公司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被告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案情回顾 2008年

委托人  :宁夏某赛鸽有限公司
委托律师: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王有银主任及其团队主办律师
被告    :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

案情回顾
    2008年7月,银川征沙水源地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复为新增银川市水源地,并于2011年确定了此水源地的位置及保护区坐标点。2017年6月,孙先生取得了取得了永宁县胜利乡烽火村某块土地的使用权,并于2018年成立了主要经营信鸽养殖、销售等系列性业务的公司,此公司刚好位于银川征沙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2018年6月,孙先生收到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同年12月,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作出了《查封决定书》,认定孙先生在征沙水源地上建设办公楼及畜禽养殖设施的行为与保护水源无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需查封30日,随后便对孙先生公司的办公室、鸽舍等处张贴了封条。孙先生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到了侵犯,因此来到了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王有银主任听取了案件详情后,拟定了详细的办案计划,并指派团队专业律师具体执行,并迅速启动了相关的程序。经详细查阅案件资料后,圣运律师认为永宁分局作出《查封决定书》的行为存在违法之处。首先,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实施查封、扣押应当符合由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环境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出示执法身份证;通知排污者的负责人到场并当场告知实施查封、扣押的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等系列性程序。
 
    在本案中,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对孙先生的企业实施查封行政没有合法手续行为包括作出查封决定书和实施查封行为。在其进行张贴封条实施查封行为时,并未当场告知孙先生其采取行政没有合法手续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孙先生可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也并未听取孙先生陈述和申辩,以及制作现场查封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因此,永宁分局实施查封的行政没有合法手续行为,应被视为程序违法。综上,圣运律师协助孙先生及其企业,提起了行政诉讼。

诉讼结果
    法院经查明案情后,认可了圣运律师的意见,判决银川市生态环境局永宁分局作出的《查封决定书》中,对应的对宁夏某赛鸽有限公司等建设项目实施查封的行政行为违法。随后,永宁分局对判决结果有异议并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依旧维持了一审判决。这也为维护孙先生的合法权益奠定了夯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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