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产房子拆迁房款归个人吗,一、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1、公租房要拆迁补偿款是给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规定是(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
一、公产房拆迁款属于谁
1、公租房要拆迁补偿款是给承租人和同住人的,规定是
(1)户口限制,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至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
(3)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公产房的性质是什么
1、所谓公产房,是中国特殊体制下遗留下来的产物,它是指公有住房,是相对于所有权属于个人的私有住房而言的,一般个人只有承租权而没有所有权。公房使用者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公有房屋享有的占有、使用、部分收益和有限制处分的权利;
2、第一种是直管公有住房,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修缮,少部分免租给单位使用的住房;
3、第二种是单位自管产。指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等单位所有的住房,俗称企业产。
拆迁补偿款需打给企业,不能给个人,否则涉嫌逃税。企业租赁土地需保障利益。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缺乏规定。全国拆迁补偿存在不透明问题,权利人应以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计算补偿。无法办理证明的,可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价值应由评估公司确定。
法律分析
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是企业的财产,不可以打给个人,由于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打给个人后会产生逃税现象,因此将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打给个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利益如何保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也有直接通过招标、拍卖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全国各地方的拆迁补偿、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结语
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是企业财产,不得打给个人,以防逃税行为。否则将面临法律责任。对于租赁土地的企业,拆迁会终止租赁合同,但拆迁补偿规定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拆迁补偿和土地补偿计算常不明晰,导致权利人无法获得合理补偿。对于房屋、建筑物补偿,应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面积为计算标准,并委托评估公司确定实际价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企业拆迁补偿款不可打给个人,违法行为会受法律追究。拆迁涉及租赁土地时,利益保障需依据相关法规。拆迁补偿、土地补偿计算不透明,权益得不到合理补偿。房屋建筑物补偿应以房产证明登记的面积为计算标准,无法办理证明的可实际测量。房屋建筑物价值应由评估公司确定。
法律分析
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是企业的财产,不可以打给个人,由于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是需要缴纳一定的税费的,打给个人后会产生逃税现象,因此将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打给个人是一种不合法的行为。可能会被追究法律责任。企业的经营场地一般是通过租赁得来。租赁的土地分为租赁国有土地和租赁集体土地两种。企业拆迁必然会导致这种租赁关系的终止,那么企业在租赁合同中的利益如何保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拆迁补偿对象是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对空地或净地的补偿,拆迁法规并没有做出统一的规定。对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也没用规定。也有直接通过招标、拍卖或划拨的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方面,仅规定给予适当补偿,但没有详细的规定。全国各地方的拆迁补偿、土地补偿,往往与房屋、建筑物补偿计算在一起,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大量存在,使得权利人的权益无法获得相应的合理补偿。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当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因为历史原因无法办理房产证明和土地证明的,可经实际丈量确定。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一般应由拆迁人、被拆迁人共同委托评估公司,评估公司根据相关评估技术标准,确定房屋、建筑物的实际价值。
结语
企业的拆迁补偿款是企业的财产,不得打给个人,以避免逃税行为。违反此规定将面临法律责任。在涉及租赁关系的拆迁中,根据相关法规,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及附属物可获得补偿,对于集体土地上的建筑物拆迁,目前尚无明确规定。对于房屋、建筑物的补偿,应以相关房产证明登记的建筑面积为计算标准,并委托评估公司确定实际价值,以确保权利人获得合理补偿。然而,目前拆迁补偿和土地补偿计算不明晰、不透明的情况较为普遍,需进一步完善规定,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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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企业产房子拆迁房款归个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