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 环保拆迁 集体土地 企业 国有土地 强拆维权 工程占地 农田征收
电       话: 400-1598098 咨询热线: 13811117637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房产经济诈骗起诉书: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5 13:46:33
  • 作者:

    圣运律师
  • 字体大小

    []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原告:范-怀。被告:郭*华。第三人:兴义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下称交管站)。1985年,交管站欲用其座落于七舍乡街面的3间瓦房,与他人调换有附属空地可建停车场的房屋。范-怀知悉后,愿将其用97

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房产经济诈骗起诉书: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

原告:范-怀。被告:郭*华。第三人:兴义市交通运输管理总站(下称交管站)。1985年,交管站欲用其座落于七舍乡街面的3间瓦房,与他人调换有附属空地可建停车场的房屋。范-怀知悉后,愿将其用9760元向朱*友购买的七舍乡街上的瓦房3间及其厨房、厕所和房前约400平方米的空场,与交管站互换,因双方意见不一,未能达成换房协议。范-怀未住在其所购房屋内,仅在房内放置一些财物。郭*华得知范-怀与交管站换房不成而想出卖该房后,多次找范-怀商议购买该房,以便在购买后和交管站的欲换房屋交换。1987年12月8日,郭*华与范-怀达成口头协议,范-怀将其向朱*友购买的房屋出卖给郭*华,价款11000元;双方于同月10日到交管站立契交清全部价款,并由郭*华和交管站签订换房协议。10日,范-怀未按约定到交管站,郭*华与交管站签订了换房协议。同月12日,范-怀到郭*华处,因郭*华不能付清全部买房款,双方口头议定:郭*华先付4000元,余款于同月15日付清,房款付清后正式立契。郭*华当即付给范-怀4000元。15日,范*依约到郭*华处,但郭*华只付出1000元,另6000元双方商定延至1988年1月2日全部付清;郭*华还向范-怀借该房的原买房契约和房屋钥匙,并写借条于20日归还。同月17日,交管站住进范-怀之房,次日,郭*华住进交管站之房。1988年1月2日,郭*华只付了2000元给范-怀,双方再次商定限郭*华于当月28日付清4000元余款,逾期每日按30%计息,郭*华并出具了欠条。同月13日,交管站对所换房屋进行维修,并在门前空地四周打围墙。相邻的七舍乡第五村民组金内成等户因围墙将阻断其出入通道,而与交管站发生争议。交管站、郭*华及受影响的几户村民经协商,由郭*华出资2000元,另修一条路供受影响的相邻户出入。同月30日,范-怀到郭*华处索要欠款,郭*华提出原协商买房时,范-怀未向其说明门前土地中有相邻住户的通道,要求范-怀承担部分改路费。范-怀不同意,郭*华则拒付所欠房款,双方发生纠纷。同年3月19日,范-怀以郭*华与交管站恶意串通、秘密签订换房协议,侵犯其房屋所有权,郭*华并擅自拿走其房内财物为理由,诉至兴义市人民法院,要求废除与郭*华的房屋买卖口头协议,恢复房屋原状和返还财物,郭*华并应赔偿其经济损失10000元。郭*华辩称:双方有房屋买卖的口头协议,且已付了部分房款;所买房屋已和交管站调换,要求维持双方的房屋买卖关系有效。「审判」兴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怀与郭*华的房屋买卖未经房管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不合法的。但郭*华已付给范-怀房款7000元,并出具了4000元的欠条,约定了付款日期,买卖关系已成事实,该房屋买卖关系应予维持。郭*华未按约定期限给付欠款,致合同未能全部履行,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郭*华在其与范-怀的房屋产权过户手续还未办理时,便和交管站调换房屋的做法欠妥。据此,郭*华应负本案的主要责任。七舍乡第五村民组的通行道路被交管站修围墙堵塞,以及范-怀要求赔偿其他财产损失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九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于1988年11月10日判决:一、当事人双方口头订立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双方必须依法补办契税等手续;二、郭*华所欠范-怀房屋款4000元及其利息253.04元(1988年1月28日至8月31日月息6厘,计183.04元;9月1日至11月10日月息1分5厘,计70元),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履行完毕。范-怀不服此判决,上诉至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要求废除双方的口头房屋买卖协议,废除郭*华与交管站的换房协议,返还房屋。郭*华同意原判。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范-怀与郭*华虽口头协商买卖房屋,但尚未正式立契完税,亦未交付房款和房屋,不能视为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和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郭*华无权将尚未属于己有的房屋予以处分。事后,范-怀对郭*华无权处分房屋的行为进行了追认,郭*华应及时履行义务,付清房价款,促使房屋买卖关系成立。然其逾期不付清房款,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应负全部责任。因郭*华无履行诚意,范-怀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予支持。郭*华擅自与交管站签订的换房协议自始无效。鉴于交管站对该房确进行了维修,维修费用应由范-怀支付,其余添附的设施和围墙,由交管站自行撤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于1989年6月26日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范-怀与郭*华所立房屋买卖合同予以解除,范-怀返还7000元房价款给郭*华,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废除郭*华与交管站的房屋调换协议,范-怀付给交管站700元房屋维修费,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交管站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将房屋返还给范-怀,并自行拆除所添附的设施及围墙。终审判决后,交管站未执行判决,又自行平整了地基,安装了铁门,支付费用1600余元。

二、刘丛律师:为卖房虚假诉讼,铤而走险食恶果

在当前国家「房住不炒」的政策背景下,楼市的限购、限售越来越严格了,可总有人心存侥幸,想用各种各样的花招走捷径,绕过限购政策。

今天我们就来讲讲其中一种典型的走捷径方式:通过虚假诉讼规避国家政策。

一、案例回顾

房主小黄想卖房套现,可是自己的房子是经济适用房,因未满政策规定的上市交易年限,还不能出售。朋友小高出主意,利用司法拍卖程序来规避政策限制,实现小黄卖房的目的。

朋友小高与房主小黄一起伪造《房屋装修合同》,小高以「装修队」的名义,到法院告小黄拒不支付装修款,法院组织调解时,小黄对小高当庭陈述的事实一概予以认可,并同意支付装修款,双方拿到法院出具的调解书后,朋友小高又以债务人小黄不履行调解书内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拍卖小黄名下的房产。

如此一来,该房屋便可以通过法院组织的拍卖程序出售,二人商量等拍卖回款后,小高再把钱偷偷转给小黄。

可惜事与愿违,执行过程中,法院审查房屋的实际情况时,发现了其中的「猫腻」,便以二人涉嫌虚假诉讼,移交公安机关刑事立案。

二、法院裁判结果

法院审查后认定二人恶意串通虚构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最终二人被判刑两年并处罚金。

三、律师说法

1、虚假诉讼的主要认定标准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如本案中小高和小黄通过捏造并不存在的装修款债务纠纷,利用诉讼程序,从而达到规避政策、损害社会公共管理秩序的不法目的。

2、虚假诉讼,也就是俗称的「打假官司」,严重妨害了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侵害国家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

参与虚假诉讼的主体不但要承担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还构成刑事犯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3、司法实践中,涉及房屋限售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及以房抵债等领域,都是虚假诉讼高发领域,也是法院、检察机关审查的重点。

4、大家一定要有法律意识、规则意识,不要心存侥幸,企图通过虚假诉讼走捷径绕过限购政策,否则很可能偷鸡不成蚀把米!

四、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虚假诉讼犯罪,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一)提出民事起诉的;

(二)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的;

(三)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提出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的;

(四)在破产案件审理过程中申报债权的;

(五)案外人申请民事再审的;

(六)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

(七)案外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债权人在民事执行过程中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

(八)以其他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

第五条:对于下列虚假诉讼犯罪易发的民事案件类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应当予以重点关注:

(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二)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

(三)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四)以已经资不抵债或者已经被作为被执行人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

(五)以拆迁区划范围内的自然人为当事人的离婚、分家析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六)公司分立、合并和企业破产纠纷案件;

(七)劳动争议案件;

(八)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九)其他需要重点关注的民事案件。

三、房产经济诈骗起诉书

被告人陶某,,股东。于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被告人黄某,,股东。于2007年10月1日被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本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陶、黄涉嫌诈骗罪,于2007年1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07年1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法定代表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11月30日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达茂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07年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7年9月,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公司财产为目的,由被告人陶指使他人伪造内容为宇宏公司收到包头海岩公司预付铁粉款200万元假收条,自己制作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承诺书。被告人黄伪造了包头市海岩矿产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宇宏公司200万元铁精粉假合同一份,及海岩公司假财产保全申请书一份,骗取海岩公司法人代表郁某加盖海岩公司公章并复制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告人黄将假合同、假申请书、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其父亲的房证交给被告人陶。2007年9月

12、13日陶带着假收条、假合同、假申请书、以及海岩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担保承诺书和担保财产相关证件,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在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法律手续,并交5000元费用,包头市中院于2007年9月29日下达

(2007)包立—保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扣押宇宏公司铁精粉500吨。认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报案材料;

(二)证人证言

(三)被告人陶、黄的供诉材料;

(四)书证材料;

(五)二被告人的户籍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陶、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人共同故意,合伙制作、伪造假合同等手续,骗取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信任,通过诉前保全措施,非法占有公司财务,数额特别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因二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诈骗未得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属诈骗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这就是一份经济诈骗起诉书范本了。

北京圣运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范明房子

范明买2000万房子叫什么名字

范明简介

范明宽简介

范明买2000万房子叫什么名字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推荐与本文相关内容阅读

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最新

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规定2024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判决,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以集体经济组织权益纠纷提诉讼,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由: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由,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北京十大房产律师事务所助力小明小芳房产纠纷案,有名的北京律师为你介绍民事诉讼的案例,欢迎你来了解: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院发布: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021.1.1),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谁来处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的收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内容是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司法解释: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新

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最新

船舶油污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文

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4

拆迁合同纠纷案例?拆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规定?如何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合同纠纷案例?拆迁房合同纠纷立案的资料有哪些?:今日在线房屋拆迁、征收法律咨询

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律师收费多少,铁路建设合同纠纷案件律师费收取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

来源:头条-范怀诉郭明华买房款未付清房屋买卖和换房无效纠纷案,

热门阅读
相关推荐

电话:400-1598098    邮箱:syls@bjsheng.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甲40号二十一世纪大厦3层

拆迁律师  征地律师  征地拆迁补偿  版权所有 ©2015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 备案号:京ICP备110444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