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的8个涉税问题,1、我们公司准备做分立,请问公司分立有几种方式?区别在哪?答复: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即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1)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在新设分立的情况
1、我们公司准备做分立,请问公司分立有几种方式?区别在哪?
答复:公司分立的形式有两种,即新设分立和派生分立。
(1)所谓新设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行为。在新设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解散,需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需办理设立登记。
用公式这样表述:A公司=B公司+C公司
(2)所谓派生分立,也叫做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以其部分资产设立另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在派生分立的情况下,原公司虽存续,却减少了注册资本,应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派生的公司则应办理设立登记。
用公式这样表述:A公司=A公司+B公司
税务上的定义: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 分立,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分立企业)将部分或全部资产分离转让给现存或新设的企业(以下称为分立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2、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公司分立业务,企业所得税是否存在优惠?
答复:首先要判断企业分立是否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若是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暂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以下四种情形都是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情形:
情形一:
企业分立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因此,需要特别关注企业分立的原因、背景、必要性及合理性。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比如:分立是为了改变混业经营模式,将两类不同行业、不同技术体系、不同业务性质、不同客户群体、不相互竞争的业务分离。或者因为政府调整规划用途,厂区搬迁,剥离未来不用的房产、土地等。
情形二:
分立交易中涉及的股权支付金额低于支付总额的85%的。也就是说非股权支付金额高于交易支付总额的15%的。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这个属于股权支付比例原则。
情形三:
取得股权支付的被分立企业股东在分立后12个月内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情形四:
不符合经营的连续性,即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在分立后12个月内均改变了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企业分立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这个属于实质经营维持原则。
情形五:
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没有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也就是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应该在分立后均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而不能是部分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如果是部分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则不属于分立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就应该按照一般性税务处理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这个属于股权比例维持原则。
提醒一:
公司分立的业务,你满足 “一个目的、两个比例、两个连续”的条件,才可以选择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提醒二:
申报管理很重要。对于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记住需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时候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以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若是没有填报《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以及《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企业分立)》,则会带来分立业务中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处理优惠难以享受的税务风险。
政策参考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五条 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政策参考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以下简称“59号文”)第十一条规定,“企业发生符合本通知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企业未按规定书面备案的,一律不得按特殊重组业务进行税务处理”。
政策参考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规定:
四、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除财税〔2009〕59号文件第四条第(一)项所称企业发生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情形外,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分别向各自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详见附件1)和申报资料(详见附件2)。合并、分立中重组一方涉及注销的,应在尚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前进行申报。
重组主导方申报后,其他当事方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还应附送重组主导方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复印件)。
五、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申报时,应从以下方面逐条说明企业重组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一)重组交易的方式;
(二)重组交易的实质结果;
(三)重组各方涉及的税务状况变化;
(四)重组各方涉及的财务状况变化;
(五)非居民企业参与重组活动的情况。
3、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被分立公司和派生分立出来的新公司,股东要一致吗?若是股东结构不一致,对税负有何影响?
答复:被分立公司和派生分立出来的新公司,股东要一致的,若是股东结构不一致,因为影响到土地增值税了。
参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1号)规定:
三、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增值税是否存在优惠?
答复:通过分立的方式,符合打包资产转让的,不征收增值税。
提醒一:
打包资产转让,是指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我们就将其称为打包资产转让。在打包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提醒二:
在存续分立的过程中,不仅仅要剥离实物资产,还有相关的债权债务以及人员等,根据人员随着资产走的原则,按照经营需要,经协商后确定,分立前公司的部分员工劳动合同关系由新派生的公司承继,新派生的公司支付上述员工工资,并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
打包资产的转让主要是对增值税优惠上有影响。
提醒三:
分立业务中,并于转移不动产及货物开具发票,所涉及的增值税为“不征税”,开具不征税发票。按照账面价值(可以简单理解为净值,也就是原值减去折旧)来开票,而不是原值、也不是公允价值。
提醒四:
按照存续分立协议约定的日期进行资产负债交割后,及时办理资产过户更名手续,主要是不动产产权的登记变更(须开具不征税增值税发票办理过户)。
重组双方办理资产的交割和产权过户手续,须取得税务机关的土地增值税免税确认及企业所得税适用特殊重组的备案证明资料,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规定进行申报。
参考政策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参考政策二: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规定:
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5、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到新设立的分立企业,契税是否存在优惠?
答复:通过分立的方式,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免征契税。
参考:
根据《关于继续执行企业 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税[2021]17号)规定:
四、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6、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到新设立的分立企业,印花税是否存在优惠?
答复:印花税没有减免,属于产权转移书据,税率按所在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参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分立包括存续分立和新设分立。”税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产权转移书据为应纳税凭证,税率按所在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7、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这种分立业务,被分立企业和派生出来的分立企业注册资金上是否有对应关系?
答复:是的。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比如:
假设被分立公司甲注册资本5000万元,派生分立为2个公司:乙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被分立公司甲注册资本4800万元。
参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支持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第2条第5项规定,因分立而存续或者新设的公司,其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由分立决议或者决定约定,但分立后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实收资本之和不得高于分立前公司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
8、我们公司准备做存续分立(派生分立),目前公司有房产土地等,公司分立中将会涉及到房产土地从被分立企业剥离的情形,请问这种分立业务,被分立企业和派生出来的分立企业会计处理上如何做账?
答复:好的,举例来说:分立前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5,000万元,甲公司派生分立为3个公司,分别为甲公司、乙公司及丙公司。公司分立后甲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800万元,其余登记事项不变;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乙公司的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分立后各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与分立前公司持股比例相同。
注意一:
根据《关于同意甲**公司派生分立、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分立方案,确定分立的基准日,比如2022年8月31日。并将公司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进行分割。
注意二:
根据分立的基准日,比如2022年8月31日,编制出派生分立的资产负债表和相关科目明细表、资产清单,《公司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作为资产分割的依据,进行具体财产分割,按照《分立债务分割清单》各自承担债务。当然也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出具专项财务审计报告,起到鉴证该资产负债表及拟派生分立各相关科目明细表符合国家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被分立公司的财务状况和拟派生分立的资产状况。
注意三:
在会计处理上,分立后甲公司、乙公司和丙公司的净资产以分立前甲公司的账面价值为基础进行计量。
甲公司分立注入乙公司和丙公司的资产、负债应以分立前其账面价值为计价基础,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丙公司所有者权益之和应等于分立前甲公司所有者权益,且分立基准日存续公司和派生公司的实收资本之和应等于分立前被分立公司的实收资本。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实收资本 200万元
其他应付款 3800万元
应付账款 300万元
贷:固定资产-房产、土地使用权 4000万元
货币资金 100万元
应收账款 200万元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房产、土地使用权 4000万元
应收账款 200万元
贷:实收资本 100万元
其他应付款 3800万元
应付账款 300万元
丙公司的账务处理:
借:货币资金 100万元
贷:实收资本 100万元
提醒一:
分立方在分立中确认取得的被分立方的资产、负债,仅限于被分立方账面上原已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分立中不产生新的资产和负债。
提醒二:
分立方在分立中取得的被分立方各项资产、负债,应维持其在被分立方的原账面价值不变,分立方在公司分立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不应因该项分立而改变其账面价值。
被分立公司的税务处理
在企业分立过程中,被分立企业的税务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分立过程中资产的转移所产生的税务问题和所得税问题。因资产转移而涉及的税务处理与单纯意义上的资产买卖有所不同,是企业一部分产权的转移,亦可认为是一项投资行为,因此对此税法有一些特殊的规定。
和企业合并相类似,企业分立涉及不动产转移的,被分立企业免征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至于印花税,分立协议不属于印花税税目中的规定不需要贴花,但分立过程中涉及到的财产所有权转移等,则要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涉及设备和存货转移的,被分立企业在分立环节不缴纳增值税。转移的资产为无形资产的,被合并企业除在书立、领受有关经济凭证时可能涉及印花税外,一般无其他税收。
关于企业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企业分立业务按下列方法进行所得税处理:
(一)被分立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其被分离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计算被分离出去的财产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的资产,在计税时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
(二)分立企业支付给被分立企业或其股东的交换价款中,除分立企业股权以外的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支付的股权票面价值(或支付的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规定,“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文件规定,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公司分立涉及的税务问题有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契税,印花税。
1、增值税
依据规定,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分立企业,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当然也就不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费附加等。
作为一般的工业或商业企业而言,如果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进行公司分立,符合上述规定并不难。但作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做到符合上述规定难度还是非常大的,特别是以最终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为目的的公司分立行为。一旦被认定不符合上述规定,则公司分立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等。
公司分立过程中涉及到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其他资产转让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
2、土地增值税
依据规定,公司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该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转移任意一方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情形。
也就是说,如果是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将房地产转移至分立后的企业,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所以,通过公司分立的方式转移不动产,只适合房地产项目增值额不大的情形。
3、企业所得税
依据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公司分立,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的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作为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采取派生分立方式时,原公司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如果采取新设分立方式,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如果公司分立符合特定条件,可以按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这些条件包括:
(1)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即分立企业与被分立企业原股东不变,各股东持股比例也不变;
(2)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即分立企业与被分立的经营范围均与被分立企业分立前保持一致;
(3)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4、个人所得税
在企业分立时原自然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目前暂无明文规定。在具体操作上,取决于地方税务机关的认定。
比如大连市的相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注销和重组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212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存续的,其自然人股东取得的对价应当视为被分立企业的分配,在扣除投资成本后确认为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分立后,被分立企业不存续的,被分立企业应当按照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其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管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执行。
5、契税
公司分立,往往会涉及到不动产权的转移。根据规定,公司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6、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以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同时,企业因分立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存货、固定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增值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企业分立不属于该征税范围,其实质是被分立企业股东将该企业的资产、负债转移至另一家企业,有别于被分立企业将该公司资产(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物)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应征营业税行为,因此,企业分立不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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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公司分立的8个涉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