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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面积“打折”,未被确权的一间房还能获得补偿吗?

  • 发布时间:

    2020-10-28 14:15:3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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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在义乌市某村拥有一套宅子面临征收,征收方仅对王某的5间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而对第6间房屋不予补偿。王某该如何维权?今天,北京圣

房屋面积“打折”,未被确权的一间房还能获得补偿吗?

    王某在义乌市某村拥有一套宅子面临征收,征收方仅对王某的5间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而对第6间房屋不予补偿。王某该如何争取合法权益?今天,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有银律师和大家一起看看这个案件。

    王某在义乌市某村拥有一套房屋, 2016年12月3日,义乌市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王某的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随后,征收方发布《征收补偿公告》,但该公告仅对王某的5间房屋进行安置补偿,而对第6间房屋不予补偿。王某曾多次要求征收方就第6间房屋进行补偿,征收方以第6间房屋是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未通过补办手续等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为由未与王某达成一致。2017年3月19日,征收方作出案涉告知书,将案涉房屋拆除。

    王某不服该案涉告知书,向法院提起诉讼。

     征收方辩称,王某所在街道办xx村民委员会出具给义乌市房地产发证办公室的证明,明确王某户有房屋五间。作为管理集体土地的xx村委会,对本村宅基地审批情况必然掌握得最全面和准确,其盖章出具的这份证明是具有极高的证明效力的。

    法院认为,根据《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九条规定:对未经产权登记和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应当提请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调查、认定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同时法院认为,在本案中,征收方若认为案涉的房屋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属于超建,依法应当报请作出案涉房屋征收决定的义乌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将调查、认定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而不应由其擅自作出。故征收方作出的案涉告知书超越职权,依法应予撤销。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征收方作出的告知书。

    王有银律师认为,在征收实践中,房屋面积的确定,直接关涉到房屋补偿数额。如果房屋面积被征收方以种种“理由”最终大打折扣,那么需要广大被征收人通过全面行使自身的征收权利,依法将事实认定的错误纠正过来,确保自己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

    “在征收拆迁中,征收方常常以被征收方的房屋属于“超建”和“违建”为由,实施拆除行为,被征收人面对此种情况,应及时争取合法权益,对于法律方面不清楚问题,要及时咨询专业的拆迁律师。”王有银律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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