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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最新,最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什么: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8-04 16:51:19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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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最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下是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最新规则要点: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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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最新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以下是关于税务行政复议的最新规则要点: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作出该行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对于因纳税问题引起的争议,税务行政复议是税务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行政复议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查与处理:

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与执行: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根据审查结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载明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等内容。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以上仅为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部分要点,如需了解更详细的内容,建议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或咨询专业律师。

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公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决定》修正。该《规则》分总则、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税务行政复议指导和监督、附则12章105条。

在日常生活当中涉及到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在法律当中都有明确的说明,比如说如果是公民或者法人认为行政机关具体行为已经侵犯到一把所取得的土地或者是其他的自然资源所有权的需要,首先经过行政复议才能够行政诉讼。

一、最新行政复议前置的情形是什么

(1)自然资源所有权、使用权确认案件(《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有关问题的批复》规定: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经行政复议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涉及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不适用《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2)治安管理处罚案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三十九条)

(3)纳税争议案件;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海关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义务人同海关发生纳税争议时,应当缴纳税款,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工伤保险案件

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5)对价格违法的处罚

1999年7月10日国务院批准1999年8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对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先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对审计机关的审计决定不服的

国务院《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对地方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审计署作出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应当先向审计署申请复议.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遇有特殊情况的,作出复议决定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并应当将延长的期限和理由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

二、到哪里申请行政复议

1、县级以上地方政府部门的行政复议机关

上一级主管部门

比如,海关、金融、外汇管理以及较为特殊的国安机关等作为被申请人的案件,复议机关只有一个,即上一级主管部门。

对于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比如,税务局和自然资源领域,对县税务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县政府申请,也可以向市税务局申请。

2、省级以下地方各级政府的复议机关

上一级地方政府

比如,张三为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公民,张三对自己房屋被区强拆申请行政复议,那么行政复议机关为济南市人民政府。

3、国务院部门或者省级政府的行政复议机关

这种机关通常实行“自我管辖”。

这种情况下,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只能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几种其他情形下的行政复议机关:

1、派出机关的行政复议机关

地方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作为申请人时,由设立派出机关的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2、派出机构的行政复议机关

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政府都可以作为行政复议机关。

比如,对公安派出所的决定不服,可以到公安局或者公安局所属的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被授权组织的复议机关

由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作为复议机关。

比如,教育部主管的高等院校,在发放学位证时,当事人对该行为不服的,可向主管该院校的教育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三、最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什么

经过对问题最新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是什么的讨论,我的答案如下

(一)调整行政复议管辖权

原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税收计划由国家税务总局单独下达,但其行政管理由所在省国税局行使,自2012年开始,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人、财、物实行由总局直接管理模式;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实行由省地税局和单列市所在地人民政府双重领导模式。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税务行政复议管辖权,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修改为:“对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省地方税务局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增加证据的种类并规范用语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改,2012年8月31日以主席令第59号发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修改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二条,增加了“电子数据”证据种类,将“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进行了语言规范,修改为“当事人的陈述”及“鉴定意见”。

(三)明确审理期限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据此相关对《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进行修改,明确“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在和解、调节期间中止计算”。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准许。在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行政复议终止。《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1号)第86条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赔偿,行政奖励,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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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范美华律师

来源:头条-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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