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对天津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的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一、针对建设单位的处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
对天津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的处罚主要包括责令改正、罚款、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
一、针对建设单位的处罚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相关法规第XX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依据相关法规第XX条)。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依据相关法规第XX条)。
...(其他针对建设单位的处罚条款)
二、针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依据相关法规第XX条)。
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甚至吊销资质证书(依据相关法规第XX条)。
...(其他针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的处罚条款)
三、其他相关规定
对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以及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同样会受到责令改正和罚款的处罚(依据相关法规第XX条)。
此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还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依据相关法规第XX条)。
总的来说,天津市对于建筑工程违法建设行为采取了多种处罚措施,以确保建筑市场的健康和规范发展。各相关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建筑市场秩序。
违法建筑政府可以依法进行强拆,但是并不等于允许公民、法人可以故意毁损、拆除违章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八条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的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第六十六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一、如何判定司法强拆是否合法
对于被征收人而言,在遭遇司法强拆时,应当首先要判定自己面临的司法强拆是否合法。其判定内容主要从五个方面考量:
(1)是否具有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合理合法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司法强拆的基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征收方没有向被征收人作出、送达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补偿决定明显不合理、不合法,政府是不能实施拆除。
(2)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否适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人民政府才具有申请法院强拆的主体资格,其他主体均没有申请法院强制拆除的资格。
(3)被征收人是否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不复议、不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可知,只有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间内被征收人不搬迁、且在该决定通知到达被征收人之日起60天内不提起行政复议、6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政府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拆除房屋。因而,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及时通过复议、诉讼的方式积极主动的维护自己的权益。
(4)强制拆除的期限是否在有效期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可知,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被征收人是否得到合法合理补偿
征收方在征收过程中应当保证被征收人得到合法、合理的补偿,即安置房置换或足额的货币补偿,政府在被征收方生活得不到保障的情况下,不得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法律分析:
1、不能获得超审批面积部分的产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2、主动向审批机关报告,补交一定费用如临时建筑费等,应该不会罚款。但隐瞒已经查实,就有可能被视为违章建筑,被要求限期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第七十七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或者由村委会征收超占部分面积的有偿使用费。也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规定面积标准重新确定使用权,其超过部分退还集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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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临律-天津市建筑工程违法建设处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