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拆迁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民告官”到底有没有必要?,“打赢了官司,但是政府就是不给我钱该怎么办?” “为什么你们的胜诉案例大多都是强拆违法或者是撤销某某文件,而涉及赔偿金额的少呢?” 很多当事人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往往
“打赢了官司,但是政府就是不给我钱该怎么办?”
“为什么你们的胜诉案例大多都是强拆违法或者是撤销某某文件,而涉及赔偿金额的少呢?”
很多当事人在面临征收拆迁时往往都心存顾虑,担心官司打不赢,更担心官司打赢了之后却拿不到钱,最后“赔了夫人又折兵”。
基于此,本身就担心和政府对峙的当事人,就更加不愿意启动法律程序了 。
结果往往是拖到最后,补偿没谈拢,房屋被强拆,走投无路的当事人只好找到律师,却被告知案件超过起诉期限,无力回天。
“民告官”真的打赢了也拿不到钱吗?
其实,有这种想法对于没有经过系统法律学习的当事人来讲是很正常的,甚至很多没有承办过征收拆迁案件的律师,也存在对征收拆迁的认知误区。
征收拆迁作为行政案件的一种,必然有其特殊性。
和民事诉讼不同,征收拆迁的诉讼大多涉及政府的行政行为,比如:征地批复违法、征收决定违法、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强拆违法等等。只有少部分的案件,比如确认强拆违法之后申请国家赔偿的时候,判决书中才会有关于具体金额的认定。
但是,没有判决金额,并不意味着征收拆迁案件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实际上,大部分的拆迁案件最终都是调解解决的,而非法院判决。
在拆迁业务领域摸爬滚打多年的律师都知道,行业内有一个词叫作“以打促谈”,也即通过行政诉讼等方式,来争取谈判的空间。
为什么要协商谈判而非死磕到底?
这是因为,行政诉讼是基于具体行政行为产生的,原被告双方主体地位并不平等。但法院一旦判决了征收部门的行政行为违法后,征收部门势必会感到压力,便会更主动也更愿意与被征收人进行协商和谈判。
协商谈判,能够提高案件解决的效率,一般而言拆迁的案件都是一场“持久战”,复杂的程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全套下来可能要几年的时间,但谈判却可以大大节约时间以及其他成本。其次,协商谈判的金额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也是更加有利的。
因此胜诉在征收拆迁中,更像是一种手段,而非目的。
原因是在征收拆迁案件中,很多时候,胜诉是为了增加谈判的筹码而存在的。比如,如果政府想要拆某村民的房屋,但是通过诉讼经法院判决,确认该政府部门连拆迁的主体资格都没有,此时我们谈判的筹码必然会增加。
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手中的房屋,也是谈判的筹码。保留住了房子,被征收人在谈判中自然更有底气。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房屋被强拆,征收人没有寻求法律救济的必要了。对于这类当事人来说,除了安置的补偿外,还有相应的赔偿。
今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就明确规定了行政赔偿不得低于征收补偿,也就是说行政赔偿的底线是征收补偿标准。
行政赔偿类的案件,在判决书上往往都会有判决的金额,这就不免涉及到一个问题——如果打赢了官司,但是政府就是不执行判决、不给钱,被征收人又能怎么办?
很多人都不知道的是,赔付执行也有其程序和期限。法院判决赔偿后,政府要向财政申请,再由财政进行拨款,然后才能到被征收人手中,并不是政府说付就能直接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国务院589号令)中有详细规定。
房子被强拆了就算了?先看看律师怎么说?
由此,打赢官司,政府不履行义务,被征收人也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的。
被征收人在面临拆迁时,由于没有经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学习和拆迁案件的经验,很容易对拆迁案件形成错误的认识,一旦陷入误区,轻则房屋不保,重则错失维权的机会。
1、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发布征收公告;
2、征收补偿标准过低;
3、评估环节,评估机构的选择没有让拆迁户参与,评估人员没有现场勘察测量;
4、老百姓拒不搬迁时,没有经过法院程序,直接强拆房屋。
拆迁官司能打赢。关键是要能够收集到足够有力的证据,如当地政府下达的拆迁补偿标准文件。而且必须是近年的,这样才有说服力,这种官司一般都需要聘请律师,拆迁方有这几个违法点是比较容易判断的:
1、征收开始阶段没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没有发布征收公告;
2、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中的补偿标准过低,或者沿用多年前的标准进行补偿;
3、评估环节的评估机构没有让拆迁户自由协商选择,评估人员没有现场进行勘察测量;
4、当老百姓拒不搬迁时,没有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或者是没有经过法院申请,直接强拆房屋的;
不给教育费官司能打赢吗
如果是法院判决的抚养费,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可以向一审法院反映,由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使其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判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对方不履行相应的抚养费,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欠条能打赢官司吗
有欠条能否打赢官司要根据具体情况。
原告仅有欠条这一单独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据效力是相对薄弱的,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无法证明欠款发生的事由、真实性。当然,如果债务人当庭承认欠款事实的存在,就另当别论了。但是在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应当对欠款发生的原因、己方已经承担了相应义务,而对方没有承担付款义务,欠款的组成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才能赢得诉讼。相反,原告的证据不充足,将承担举证不力责任,就有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八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可以并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3%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房屋拆迁许可证:
(一)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的;
(三)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该内容由 嵇小函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拆迁民告官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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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头条-听说拆迁是“赢了官司输了钱”,“民告官”到底有没有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