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拆的法律文书有哪些,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强拆的法律文书有哪些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强拆的法律文书有哪些规定●强拆的法律文书有哪些类型●强拆相关法律。
行政机关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必经程序:1、调查取证阶段(案件调查及现场勘察记录、调查询问笔录等)2、立案告知阶段(立案审批表、限期拆除告知书)3、审核决定阶段(处理审批表、限期拆除决定书)4、强制执行阶段(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说明:1、其中《限期拆除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为说理式文书,连同《限期拆除告知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须按照《民事诉讼法》送达要求给当事人,当事人若不在现场或拒绝接收,可在违建现场张贴除《强制执行决定书》以外的有关文书。2、部分法律文书时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等文书之间开具时间视违法建筑物的面积、社会影响程度等情况合理而定。《强制执行决定书》必须给当事人留足最长三个月的诉讼期限。《强制拆除公告》可以与《强制执行决定书》一并发放,或者在《强制执行决定书》期满前发放。3、有关现场核查的问题:应在分别开具《限期拆除告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后按合理期限内对当事人是否自拆情况进行核查,填写《核查情况登记表》。对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下称行政强制法)作了严格规定,即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首先要考虑是不是去告,要考虑强拆你房子的机关,是不是违法强拆你的房子,如果是违法强拆你会告赢的,否则就是竹篮打水一场空,他们给你们下达相关的法律文书没有,是不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没有。 如果告,当然去人民法院告。
强制拆迁的法定流程: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没有房产证的房子千万别买:1、没有产权;2、无法申请银行贷款;3、如果拆迁,业主无法获得赔偿;4、房子可能被拿来抵开发商的债。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有的,《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不知您是不是属于此类范围,具体如下: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征收和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国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制定出台了《沧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沧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因征收集体土地需要对房屋等建筑物进行拆迁补偿、安置的,适用该《办法》。《办法》中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单位。被拆迁人指的是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是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主管部门。被拆迁人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有关的具体工作。被拆迁人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协同做好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各相关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不得阻挠土地征收,且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违法建筑;逾期的临时建筑或者临时建筑在批准时载明城市建设需要时无条件拆除的;已建新房应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在征地预公告后被拆迁人进行房屋及其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突击装修装饰部分等都不予补偿。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乡村公告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由负责具体实施补偿、安置工作的区、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办法》规定和市政府颁布的有关标准,制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事宜签订书面协议。协议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因补偿、安置标准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或不履行协议的,依法定程序解决。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因未按照依法批准的补偿、安置方案进行补偿、安置引发争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裁决。被拆迁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阻挠房屋拆迁,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迁出、交出土地,拒不迁出、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评估有异议十日内提出复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区、县人民政府,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确定的征地拆迁范围,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户口的迁入、分户;核发营业执照、临时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房屋交易、赠与、交换、抵押、典当、租赁;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土地转让等事项。暂停办理以上事项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被拆迁房屋需要作价补偿的,由具有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房屋评估。拆迁人应当提供不少于两家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供被拆迁人选择。评估结果由评估单位及时在拆迁范围内张榜公布,内容包括合法占地面积、房屋建设面积、被拆迁房屋及附属物(房屋、门洞、厕所及其他构筑物等)评估金额等。拆迁人、被拆迁人对评估有异议的,可以在评估结果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出复评,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重新评估,并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评估价额:重新评估价格与原评估价格的差额不足或等于原评估价格5%的,执行原评估价格,由委托人支付评估费;重新评估价格与原评估价格的差额超过原评估价格的5%、不足10%的,按照两次评估的平均值确定。重新评估纲由委托人与原评估机构共同支付;两次评估价格的差额等于或者超过第一次评估价格的10%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指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第三次评估结果确定。第三次评估费用由第一、第二次评估与第三次评估的评估价格差额大的评估机构支付。对复评结果、重新评估结果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仍达不成协议的,自收到评估报告7日内可向沧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其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时,评估机构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被拆迁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评估机构可以依法进行评估。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由拆迁人、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补偿、安置方案与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强制拆迁。拆除产权不明的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拆迁。非住宅房屋均实行货币补偿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提供统一规划的统建房进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从二者选择一项补偿方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以提供宅基地安置
1、房屋拆迁许可证⑴办事程序:申请→审核→受理→发证⑵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305号第二章七条。⑶申报材料:①建设项目批准文件;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③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④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⑤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⑥拆迁许可证申请审批表。⑷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⑸收费标准:住宅按拆迁补偿安置费0.2%;非住宅按拆迁补偿安置费0.4%。⑹收费依据:川价费[2001]157号2、房屋拆迁资格证⑴办事程序:申请→审核→受理→发证⑵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号第四条⑶申报材料:①申报单位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②法人代表履历表;③法人代表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④银行资金证明;⑤拆迁工作人员培训考核资料及身份证复印件;⑥办公场地产权证或使用证证明材料复印件;⑦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申报审批表一式二份。⑷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⑸收费标准:不收费⑹收费依据:无备注:申请办证材料须齐全、真实、符合法形式3、办理房屋拆迁延期:房屋期限届满仍未完成拆迁任务的拆迁单位,在向区房管局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发放延期公告并在《拆迁许可证》上注明延期时间。备注:须在房屋拆迁期满15天前提出4、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事宜: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经协商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当事人一方拒绝商谈补偿安置事宜,当事人要求裁决的,应当提出书面裁决申请,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⑴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以下资料:①裁决申请书;②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③房屋拆迁许可证和房屋拆迁公告;④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⑤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材料;⑥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的情况材料;⑦安置房屋情况材料;属于过渡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情况材料;⑧房屋评估报告;⑨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的2次以上谈话记录;一方拒绝协商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⑩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⑵被拆迁人申请裁决应提交以下资料:①裁决申请书②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③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身份证明文件。
企业拆迁补偿费用主要分为以下三个方面:1、被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2、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生的费用。3、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企业拆迁详细流程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1)达成协议自动履行。→拆迁人给钱,被拆迁人交房。(2)达成协议不履行,在拆迁期限内未给予补偿或拒绝搬迁的→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协议一方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3)拆迁达不成协议→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管理部门裁决。房屋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a.当事人认可裁决内容时,可依裁决自动履行。b.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a)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b)当事人一方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拆迁人已对被拆迁人货币补偿或提供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城市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拆迁人,拆除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并对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进行补偿或安置的行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程序(1)提出申请;(2)审批发证、发布公告;(3)签订拆迁协议;(4)实施拆迁;(5)监管安置资金。希望对你有帮助!
“强制性拆迁”是以用公告、裁定、载决、决定、判决书等书面通知当地人,并且与发生了法律效力。而执行单位进行的一种强制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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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强拆的法律文书有哪些,强拆的法律文书有哪些内容
投稿:明诺语
内容审核:罗娟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