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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后能否提前确认之诉,已拆迁房屋能否提起确权之诉: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1 01:42:5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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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拆迁后能否提前确认之诉,已拆迁房屋能否提起确权之诉: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房屋被拆迁后能否提前确认之诉

一、房屋被拆迁后能否提起确认之诉

房屋被征收拆迁后,对房屋产权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对房屋提起确权之诉,确定房屋的所有权归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二、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程序

1、依建设单位申请,政府启动房屋征收程序。

2、发展改革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城乡规划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就拟建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进行审查,其性质为预审批。

其中,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还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进行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4、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房屋征收部门向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和房屋使用人发出告知书,告知被征收人不得新改扩建和改变房屋用途;向有关单位发出通知,暂停办理相关手续。

5、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论证、修改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6、征求公众意见期满后,政府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对征收补偿方案的修改情况。

其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政府组织听证会并修改方案。

7、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其中,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还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8、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9、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10、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同时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对房屋征收与补偿进行宣传、解释。

11、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拆迁的房屋的确权之诉规定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具体到个案,由于权利人所主张的被拆迁的房屋已经灭失,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拆除这一事实行为而消灭。鉴于该房屋的所有权已消灭,权利人所要求确认原房屋的所有权不符合法律之规定。

因为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向法院提起的是确认之诉。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按民法典的基本原理,物消灭,物权也随之消灭,因此,权利人如果要求确认对房屋的所有权,其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法院一般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或者劝说权利人撤诉!

实践中解决办法:

权利人提起房屋确权之诉的根本目的可能在于争取拆迁利益。虽然物权已不存在,权利人作为被拆迁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就拆迁事项依法应有的赔偿请求权仍然存在,权利人对被拆除房屋拥有的权利转化为拆迁赔偿请求权。权利人可以提起要求法院确认自己是拆迁协议合法签约主体,也请求确认原拆迁协议无效的合同纠纷、还可以另行向拆迁公司或者其他侵权人主张侵权损害赔偿的侵权之诉。

现实生活当中,房屋的产权问题是非常的棘手的,因为会涉及到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在这个过程当中,一旦出现一些产权纠纷就必须要及时的解决,防止时间越长,更容易发生一些问题,所以可以到法院诉讼。

三、已拆迁房屋能否提起确权之诉

民法典规定,房屋已经被拆迁后,利害关系人对房屋权属有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确权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三条【物权纠纷解决方式】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二百三十四条【物权确认请求权】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一、房屋征拆流程是怎样的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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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侯承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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