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能否为违法强拆进行公证,公证能为违法强拆进行公证,公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公证处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部门,其制作公证书、收取公证费用的行为属于普通营业行为。如果与公证处
公证能为违法强拆进行公证,公证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公证处作出的公证书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就此提起行政诉讼。公证处是事业单位,不是行政部门,其制作公证书、收取公证费用的行为属于普通营业行为。如果与公证处产生纠纷,以行政诉讼的案由提交到法院,法院会直接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会裁定驳回起诉。
一、公证行为的相关法律依据是什么?
1、我国《公证法》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盈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因此,公证处只是国家设立的公益性证明机构,行使公证证明职能,并不是行使国家公权力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诉讼被诉的主体。
2、该法第二条规定:“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可见,出具公证书的行为只是对法律事实起证明作用,不会在公证处和申请人之间产生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对公证书不能直接提起行政诉讼。
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并予以公告,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四十条)。”
另外,该法还规定了因公证机构及公证员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公证机构应当赔偿损失,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因此,对发生错误的公证书救济渠道是向公证机构提出复查予以更正或者自行就争议事项提起民事诉讼,当确有错误而公证机构不予更正给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时,还可以要求公证处予以赔偿或对公证处提起民事诉讼,而不是以公证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公民、法人申请,依法证明拆迁人与被逝迁人为明确拆迁补偿、安置中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订立协议的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应遵循服从国家规划,有利城市建设,合理补偿的原则。办理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公证处受理。
一、如何确定被拆迁房屋价值
1、拆迁评估作用
实际上,在拆迁过程中,拆迁评估所占的比重较大,是拆迁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其中,拆迁评估是为争取合理拆迁补偿做铺垫的一个基础性程序,而拆迁补偿谈判对于拆迁双方来说是具有挑战性的一种双方拉锯过程,为了各自争取更大的空间双方都需要一个公平公正的中间人帮助拨动天平砝码,而拆迁评估就是这样的一个过程。
2、拆迁评估定义
即在拆迁公告下发后,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对拆迁区域内的房屋进行价格评估确定的一种行为。
3、拆迁评估现状
没用、装饰、形式,大家往往对拆迁评估都极少重视,其实不然,拆迁评估在我们维权过程中确实占据了不小的地位和作用,在拆迁过程中,我们不仅仅要评估自己即将被拆迁的房屋,还可以对作为置换的房屋进行评估,只有经过评估,被拆迁人才可以准确的定位自己的拆迁补偿。
4、拆迁评估机构选择
在选定评估机构时可以采取听证会的方式进行推举式的选定。当双方的意见无法达成一致时,可以使用抽签式的方法由拆迁管理部门从待选的评估机构中抽签选定。被拆迁人对原评估经申请复核仍存在异议时,可以从具有相应资质并已公示过的评估机构中自行选择,依据相同标准重新评估。
5、拆迁评估流程
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关于被拆迁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要遵循一定的流程,包括:选定机构、签订合同、实地评估、公示解释、交付报告、申请复核、申请鉴定,每一个环节被拆迁人都可以参与,每一个环节也都是法定要求必不可少的。对于目前屡屡出现的拆迁纠纷来说,公开、透明成为了拆迁评估的必要原则。
二、拆迁房屋装修补偿多少钱
1、框架、钢筋砼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每一项补偿10元/㎡。
2、局部框架、底层框架或内部框架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每一项补偿10元/㎡。
3、砖混结构、铝合金门窗、内外抹灰、钢砼楼地面、水电卫设施,每一项补偿20元/㎡。
4、砖木结构、钢(木)门窗、内外抹灰、木楼地面、水电卫设施,每一项补偿15元/㎡。
5、木结构、钢(木)门窗、木楼地面、水电设施,每一项补偿10元/㎡。
6、简易结构:简易砖、木(竹)结构、木门窗、内外抹灰、其他楼地面,每一项补偿15元/㎡。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当然,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根据《裁决规程》的有关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不得采取恐吓、胁迫以及停水、停电、停止供气、供热等非法手段进行。
一、对拆迁评估结果不满意怎么办?
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报告有疑问的,出具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向其作出解释说明。
对于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进行申请。对于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于拆迁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来处理,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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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索建国律师
来源:头条-公证能否为违法强拆进行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