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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涪陵区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涪陵区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24 20:30:16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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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涪陵区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法律分析: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6000元 亩;二类地区15000元 亩。一、二类地区范围见附件1。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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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3涪陵区农村房屋补偿标准是什么

法律分析:一、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地面积及所在地区标准计算:一类地区16000元/亩;二类地区15000元/亩。一、二类地区范围见附件1。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5000元。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补偿按被征收土地的耕地面积计算,标准为2000元/亩。

经济林木补偿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林地的林木补偿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的标准执行。

地上构(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理补偿,标准按附件3执行。

(三)房屋拆迁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按附件4所列标准执行。

搬家补助费: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1000元,3人以上的户每增加1人增加200元,但每户不超过30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算。

过渡费:标准200元/人·月。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农房异地迁建的,过渡时间按6个月计算。

搬迁补助费:属住房货币安置和农房异地迁建的,每人一次性发给1000元搬迁补助费。

二、本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原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三、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区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涪陵区政府征地补偿是怎样的

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

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

对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一、涪陵区房屋拆迁补偿

(一)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凡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次月止,每人每月发给400元过渡费。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过渡费标准。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

3人(含)以下户:700元/户·次。

4人(含)以上户:1000元/户·次。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发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户。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若自己无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弃处置农房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

三、涪陵区农村房屋补偿标准

一、涪陵区农村房屋补偿标准依据《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农村房屋补偿区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时具有农村房屋所有权证和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被拆房屋,其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1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产权人。

(二)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依法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该征收范围内的农村宅基地和林地面积后的面积为准,每亩定额补偿22000元。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镇(街)、村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分配。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的地上构筑物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3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被征收土地中宅基地使用权范围内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本通知附表4执行。其补偿费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直接支付给所有权人。对土地征收范围内集体和个人的林地(以批准征收的林地面积为准)的补偿,参照本通知“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综合定额每亩22000元的标准实施补偿;经补偿后的林木按《重庆市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处置。

(三)镇、村、社投资修建的交通、水利、水电设施及其它公共设施按重庆市征收集体土地有关政策规定予以补偿。

二、涪陵区房屋拆迁补偿

(一)凡采取住房货币安置方式的被拆迁户,按1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发给搬迁补助费。凡采取统建优惠购房方式的被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至通知安置(安置房具备基本居住条件)次月止,每人每月发给400元过渡费。区政府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形势、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过渡费标准。

(二)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户计发两次搬家补助费,其标准为:3人(含)以下户:700元/户·次。4人(含)以上户:1000元/户·次。

(三)在规定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按有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发拆迁补助费,标准为60元/平方米。

(四)被拆迁户的水、电、闭路电视等设施以农村房屋所有权证为单位计发综合补偿费,标准为2000元/户。

(五)在规定的时限内搬迁完毕的被拆迁户,若自己无能力拆除或本人自愿放弃处置农房残值的,经本人申请,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可根据房屋结构,按以下标准支付农房残值收购费,被拆迁户领取残值收购费后,房屋残值由征地具体实施单位处置。钢砼结构:3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0元/平方米。其余结构:10元/平方米。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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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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