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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应对策略,应对策略与法律途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18 19:51:4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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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定的应对策略,离婚诉讼中,被起诉方应及时应诉,并提出不同意离婚的主张或提供有力证据。如果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财产分割、债务分担或抚养费问题,需提供有利证据。精神病人离婚需申请鉴定,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可与原告达成协议。异地被起诉可委

法律规定的应对策略,应对策略与法律途径: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法律规定的应对策略

离婚诉讼中,被起诉方应及时应诉,并提出不同意离婚的主张或提供有力证据。如果同意离婚但不同意财产分割、债务分担或抚养费问题,需提供有利证据。精神病人离婚需申请鉴定,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可与原告达成协议。异地被起诉可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准备证据并递交相关材料。立案受理后,法院将通知被告庭前准备事项。

法律分析

离婚诉讼中,被起诉的一方通常会收到传票,此时只能应诉。如果不同意离婚,可以在诉讼中提出不同意离婚的主张,并向法官提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有力证据,因为法官判决离婚的条件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如果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原告提出的夫妻财产分割、夫妻债务分担或孩子抚养权、抚养费问题,需要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让自己的利益得到最大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精神病被起诉离婚如何应诉

对于一方属于精神病人的离婚诉讼,可以先申请对有精神病的一方做一个鉴定,鉴定后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权利,参加离婚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原告达成协议,法院可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八条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诉讼。法定代理人与对方达成协议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根据协议内容制作判决书。

异地人被起诉怎么应诉

异地人被起诉可以委托律师出庭应诉。

1.积极准备证据,然后委托律师应诉。除离婚等纠纷外,本人可以不亲自出庭。

2.本人去不了的可以委托律师代理进行诉讼,授权委托书中要写明是一般授权还是特别授权。

一、立案受理.原告向法院起诉,应递交起诉状和有关的证据材料,并按照被告人数递交起诉状副本和证据副本。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受理,并办理相关立案手续。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裁定书。二、庭前准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五日内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

结语

离婚诉讼中,被起诉的一方可以选择应诉或提出不同意离婚的主张。如果同意离婚,需要向法官提交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的有力证据,如果不同意离婚,则需要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直接判决离婚。如果有精神疾病或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为应诉,或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如果需要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可以积极准备证据并委托律师代表自己应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法规冲突应对策略

法规一般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除非法规明文规定。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依照旧法解决;持续性行为部分在新法实施前,部分在新法实施后,分别以旧法和新法处理;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后,以新法处理。法规可以明文规定溯及既往或其他解决方式。

法律分析

除非法规本身有明文规定,否则法规一概没有溯及既往的效力,这是法治的要求。

因此,一般的原则是,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依照旧法解决(包括行为在新法前,结果发生在新法后);持续性的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前,持续至新法实施后,对新法实施前的部分以旧法处理,新法实施后的部分以新法处理;行为发生在新法实施后,以新法处理。

当然,如果法规有明文规定,可以溯及既往,或者采取其他解决方式。

拓展延伸

解决法规冲突的实践指南

《解决法规冲突的实践指南》是一本旨在帮助人们应对法规冲突的实用指南。在现代社会中,不同的法规可能存在冲突,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困扰。本指南通过深入剖析法规冲突的原因和特点,提供了一系列解决法规冲突的实践策略。首先,它强调了加强法规解读和解释的重要性,以确保对法规的准确理解。其次,本指南介绍了协商和调解的方法,通过各方合作,寻求达成共识的方式来解决法规冲突。此外,本指南还探讨了法规修订和修正的途径,以及法律程序和争议解决机制的运用。通过学习和应用本指南提供的实践指导,人们可以更加有效地解决法规冲突,维护自身权益,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结语

法规的溯及既往效力一般不适用,除非法规明文规定。根据《解决法规冲突的实践指南》,我们可以通过加强法规解读、协商调解和法规修订等方式来解决法规冲突。这将有助于确保法规的准确理解,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二条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第九十四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第九十五条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

(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三、应对策略与法律途径

被拆迁人遭遇违建强拆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满意再向法院提起诉讼。拆迁过程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公告、证据保全等环节。如果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且不拆除,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法律分析

被认定为违建并遭强拆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不过,一般不得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需要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复议结果仍然不满意,拆迁当事人才能寻求司法协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强制拆迁房屋合法程序有什么

1、强制拆迁房屋的合法程序主要有:

(1)在政府作出责成决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15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尽量动员被拆迁人自行搬迁。

(2)被拆迁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内仍未自动搬迁的,人员才能正式实施强制搬迁。

(3)强制拆迁时,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实施强制拆迁时,被执行人应当到场,如果其拒不到场,也不影响执行机关的执行。

(4)强制拆迁房屋证据保全时,公证机关应通知被拆迁人到场。如其拒不到场,公证员应在笔录中记明。公证员应当组织对所有物品逐一核对、清点、登记,分类造册。并记录上述活动的时间、地点,交两名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在场人员核对后,由公证员和在场人员在记录上签名。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公证员应在记录中记明。

(5)物品清点登记后,应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迁人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

(6)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结语

被拆迁人遭遇违建强拆时,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复议结果不满意,拆迁当事人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在起诉前,需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拆迁房屋的合法程序包括提前通知、公告限期、强制拆迁时公证、物品清点登记等步骤。强制拆迁时,拆迁人应组织街道办事处、被拆迁单位负责人和公证员到现场,对房屋及其物品进行证据保全。被拆迁人拒绝签名的,拆迁人应将物品存放在合适的仓库中,同时,拆迁人应制作通知书,通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领取物品。逾期不领的,拆迁人应办理提存。强制执行腾出的房屋,由裁决机关接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第二章 行政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

赔偿义务机关采取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期间,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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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法律规定的应对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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