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的司法审查,摘要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纷繁复杂,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是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的应有之义,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
摘要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纷繁复杂,事关经济发展、城市建设和民生保障,逐渐成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如何审理好此类案件,是体现司法为民、服务民生的应有之义,是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内容。本文从依法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的角度着眼,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强拆诉讼的典型案例和裁判理念,梳理强拆案件中各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让被拆迁人和行政机关清楚知晓“怎么诉?”“谁拆的?”“怎么拆?”“拆错了,怎么赔?”等问题,以此建立相应的逻辑架构和审查标准,回应司法实践之需。
关键词:被征收房屋 强拆行为 审查标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频发,成为行政审判的重点和难点。如何正确、有效处理此类案件,考验着行政法官的智慧和能力。本文立足审判实践,通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强拆案件所涉问题的梳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审查标准,促进拆迁争议的实质性化解。审查此类案件的总体思路是,被拆迁人以其认为的拆除主体为被告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首先应对原告资格、诉讼请求、起诉期限、受理范围等事项进行程序审查,对于被征收房屋究竟为谁所拆、拆除过程是否合法、拆除行为是否造成损害以及损失如何赔偿,属于原告的诉讼主张是否成立的实体问题,对于该问题应当在案件受理后,通过相应诉讼程序进行实体审查。一、房屋强拆之诉的启动——怎么诉? (一)原告资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其原告资格中的利害关系应当以存在“权利侵害可能性”为标准,只要原告主张的权利存在遭受被诉行政行为侵害的可能性,原告就具有利害关系。〔1〕在房屋强拆案件中,房屋所有权人、实际权利人(如居住人、购买人、承租人等)都可能成为房屋强拆行为的利害关系人,即被拆迁人,从而具备提起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2〕这是因为,强拆行为是将房屋所有权的客体房屋归于消灭的行为,其影响的范围不仅及于房屋本身,还及于房屋消灭时波及范围中的权利和利益。强拆行为不仅会对房屋所有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还可能对房屋使用权人的权益造成损害。这也要求行政机关在实施房屋强拆时,必须兼顾各方利益,并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损失发生。需要强调的是,实践中关于强拆行为利害关系的判断,还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比如,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又对强拆行为提起诉讼。通常认为,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领取补偿款后,其腾空交出房屋,视为对协议履行完毕,其丧失房屋权益,与强拆行为不再具有利害关系。〔3〕但是,由于补偿协议主要解决的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搬迁损失等问题。补偿协议约定的内容,并不包括因违法强拆可能给被拆迁人造成的包括室内动产在内的其他人身、财产损失。因此,被拆迁人即使签订补偿协议,当强拆活动给其造成上述损失时,被拆迁人与强拆行为依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诉讼请求与事实根据被拆迁人针对房屋强拆行为提起诉讼,应当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也就是说,在起诉阶段,被拆迁人需要对“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承担证明责任。这里的“事实根据”与“诉讼请求”相对应,是指原告应当证明其所提诉讼请求具有通过诉讼程序加以保护的必要。具体来说,起诉无书面决定的强拆行为时,被拆迁人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初步证明该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并且确有可能对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即应视为已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4〕因此,被拆迁人只要对强拆活动的事实及适格主体完成初步举证义务,就应当认为其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三)起诉期限的审查房屋强拆之诉的起诉期限应当从被拆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强拆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实践中,被拆迁人往往在强拆时并不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此种情形,是否构成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事由?对于起诉期限的起点,规定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否应当包括知道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应当从当事人诉权行使和权利救济的必要性方面加以考量。在强拆案件中,被拆迁人即使本身并不确切知道强拆行为的实施主体,其亦可通过信息公开途径或是根据房屋征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定职责来确定诉讼对象,进而救济自身权利。〔5〕事实上,人民法院对于被拆迁人不知道强拆行为实施主体而诉请具有法定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法律责任的案件,不但受理,而且判决支持相关诉请的不在少数。因此,“不知道强拆行为主体”并不构成救济自身权利的障碍,被拆迁人以此长期怠于行使诉权,不能成为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当然,如果被拆迁人有证据证明其一直在等待行政机关协调处理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可以成为耽误起诉期限的正当理由。(四)受案范围的排除房屋强拆诉讼关系到被拆迁人的人身、财产权等切身利益,人民法院对此应当依法、妥善作出处理,最大限度满足当事人的诉权行使。但是,并非所有强拆活动引发的诉讼都应纳入强拆案件的受理范围。实务中,有两种较为常见的情形,需要另寻法定途径解决。一种是,行政机关依据法院准予执行裁定对被征收人房屋实施强拆引发的诉讼。如果被拆迁人以强拆行为与准予执行裁定确定的范围、对象不符给其造成损失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如果被拆迁人仅以实施强拆行为本身违法为由提起诉讼的,因该行为已经过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可不予受理。另一种是,被拆迁人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处理行政机关强拆行为引发的诉讼。如果被拆迁人认为强拆涉及犯罪,属于暴力拆迁,因暴力行为属刑事犯罪范畴,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刑事侦查,不是行政行为;如果被拆迁人认为是违法强拆,从治安管理角度,公安机关也不具备处理违法拆迁的职责,被拆迁人可以针对强拆行为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6〕(五)被告明确有明确的被告是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之一。但“明确”的被告并非“适格”的被告,“明确”并不代表“正确”。在强拆案件中,适格被告涉及对强拆主体的审查,属于实质性适格,而非形式上适格,需要结合案件事实进一步审查、明确。考虑到强拆案件中实施主体的复杂性和不易判断性,被拆迁人在起诉时只要提供明确的被告,且起诉该被告的案件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人民法院立案审查时不能准确判断该被告并非适格被告的情况下,应当先予立案,经审理查明相关事实后再行判定适格被告。〔7〕二、房屋强拆主体的确定——谁拆的?(一)确定强拆主体的原则强拆行为实施主体或者说行为最终责任主体的确定,是审查房屋强拆之诉的关键所在。人民法院在审理强拆案件时,必须确定强拆主体。强拆主体应当根据“谁行为,谁被告;行为者,能处分”的原则确定。〔8〕通常情况下,强拆行为一经作出,该行为的主体就已确定。但在某些情况下,强拆行为的适格主体在起诉时难以确定,只能通过审理并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作出判断。因强拆活动属于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法定职权,其首先应推定为行政强制行为,除非有证据足以推翻。也就是说,在无主体对强拆行为负责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职权法定原则、举证责任规则并结合拆迁的目的性对强拆主体作出认定或推定。如果用地单位、拆迁公司等非行政主体实施强制拆除的,应当查明是否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二)确定强拆主体的方式1.强拆主体的认定。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有且仅有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职权,属于适格的实施主体,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征收、补偿、强拆等各个环节的相关证据直接予以认定。但在大多数案件中,就拆迁工作的分工安排经常存在“组织实施”和“具体实施”两种情形,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地方人民政府虽然“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但领导不是替代。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就征收拆迁工作组织有关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实施,也可以通过发出指示,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施加影响,但具体的实施还应当由各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根据其法定管辖权以自己的名义分别落实。究竟地方人民政府的组织实施行为可诉,还是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的具体实施行为可诉,要看哪一个行为是“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9〕当存在直接对外发生法律效果的具体实施行为的情况下,坚持起诉属于内部指示范畴的“组织实施”行为,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比如,市、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工作,其中的具体工作究竟是由自己实施,还是交由下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城管执法局等单位实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上述行政主体均为能够独立对外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主体,均有以行政诉讼被告身份参与诉讼的能力。如果市、县人民政府已将强拆工作交由下级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实施,应当认定乡镇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为强拆行为的责任主体。〔10〕对于村(居)委会、建设施工单位、拆迁公司等民事主体实施强拆的,因该类主体并无实施强拆他人合法房屋的权力,当该类主体擅自违法拆除,未受行政主体委托,涉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公安机关履行相应职责。2.强拆主体的推定。很多情况下,强拆主体无法直接作出认定,需要通过推定方式加以确定。从推定过程来看,因强拆行为属于事实行为,征收程序启动后,房屋被强拆,则市、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房屋征收部门理应知晓相关情况,且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具有较大可能作出房屋强拆行为。在行政诉讼中,由市、县级人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土地征收时司法部门可以强拆合法房子。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一、征地单位申请司法强拆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二)裁决调解记录和裁决书;
(三)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理由;
(四)被拆迁房屋的证据保全公证书;
(五)被拆迁人提供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权属证明或者补偿资金证明;
(六)被拆迁人拒绝接收补偿资金的,应当提交补偿资金的提存证明;
(七)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强拆案件的诉讼状怎么写?
1、标题。写明行政起诉状。
2、首部。必须分别写明原告和被告的有关情况。原告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地址等情况,由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有管辖的范围,被告栏要写明被告机关或组织的全称、地址,以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3、正文。正文是行政起诉状的核心内容,其具体内容和写法另作论述。
4、尾部。包括附项和落款。要写明起诉人的姓名、日期,在附项中写明本诉状副本份数。
可以。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在被拆迁人不履行拆迁补偿协议或者拆迁补偿决定的情况下,国土资源局可以携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的司法审查程序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的司法审查意见
●国有土地强拆流程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的司法审查建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强制执行程序
●国有土地被政府行政强拆了
●国有土地征收不得强拆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的司法审查意见
●政府征收土地强拆
●国有土地上房屋强制拆除
●北京姚兆金律师,到廊坊文安,处理征地拆迁案件,可以留言,廊坊拆迁补偿标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交通事故赔偿权利人主体如何确定,交通事故赔偿案件的责任主体怎么认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二审民事案件改判概率是多少?,民事二审改判的几率有多大: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检察院认为案件需要鉴定而监察机关没有鉴定怎么办,司法鉴定不出结果,检查院会不会受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违法暴力强拆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违法暴力强拆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是怎么规定的呢: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死刑案件中,律师如何处理心理压力和情绪问题?,辩护律师如何应对死刑案件中的心理压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行政强拆房屋赔偿提起诉讼需要多久,强拆案件行政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离婚纠纷的管辖移送有哪些情况?,离婚案件案件移送管辖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律师对于征地拆迁案件主要的办理方式都有哪些,律师对于征地拆迁案件主要的办理方式: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行政案子办案期限,行政案件办理期限: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拆迁房买卖纠纷法院受理吗?,拆迁纠纷属于什么案件: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法律援助办案程序规定: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北京10大律所,可接全国案件),北京专门打拆迁的律师事务所: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违法强拆行政诉讼案件向谁起诉,强拆能否提起行政诉讼: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同时申请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吗?,刑事案件被害人可以同时申请工伤赔偿和民事赔偿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强拆案件行政赔偿诉讼时效是多久,强拆案件行政赔偿诉讼时效是多长时间: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律师代理案件流程,律师刑事案件代理流程: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笫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律知识: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民事二审速裁案件判决时间缩短,民事速裁案件审理期限: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强拆死人的案件都有哪些?,强拆死人的案件都有哪些: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强拆案件的司法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