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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财产赔偿案例最新,强拆财产赔偿案例最新规定:今日强拆律师在线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1-15 12: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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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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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收集下这两年违法拆迁的案例?#

□袁桂芳诉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佛山市房产管理局因黄德才诉其房屋拆迁管理行政裁决纠纷上诉案□沈阳克菜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与代洪霞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重庆金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雕刻工艺厂、龙门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刘桂英诉新民市城乡建设管理局、新民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新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沈阳日新商贸有限公司与辽宁金鹏房屋开发有限公司因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张勇与赣州胜华实业有限公司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纠纷案□霍光诉佛山市升平百货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上诉案□马文洪与沈阳克莱斯特国际置业第一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宁都县恒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谢金生等人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沈阳艺欣房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孙伟玲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苏稼琴等7人诉上海市黄浦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上诉案□涪陵区国家建设统一征用土地办公室诉重庆市涪陵翔正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征地拆迁安置补偿费纠纷案□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何寿兰诉武义县建设局房屋拆迁事宜裁决行政争议上诉案□石继源诉浦江县建设局拆迁补偿行政争议上诉案□石庆华不服被告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行为案□袁桂芳与勉县县城和平路改造拆迁指挥部办公室财产权属纠纷案□张莉诉宿州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拆迁管理行政裁决案□龙州县建筑材料厂诉龙州县建设局执行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案□胡明德与昆明市味精厂、昆明西山城市建设房屋拆迁有限公司财产侵权纠纷案□李如木诉李秋明、李寿明、李明芳拆迁房屋财产权属纠纷案□汤德明等不服上海市南市区人民政府限期拆迁房屋决定案□牡丹江石油化工机械厂诉牡丹江市利民建筑工程公司、牡丹江市西安区计委房屋动迁协议纠纷案□曹庆元等68人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产管理局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案□成都市未来号商场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拆迁安置行政裁决案□林曦诉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政府拒绝履行拆迁后安置住房法定职责案□杨永生不服永安市建设委员会房屋拆迁裁决案□于栖楚诉贵阳市房地产管理局强制拆迁房屋案□张恩华张宝庆诉海淀房管局拆迁纠纷裁决案□单荣贵与高县房产管理局房屋拆迁安置合同纠纷案□陈正心与定西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聂俊熙等与魏勋惠等房屋析产、拆迁安置纠纷案□温州市房地产有限公司诉温州市茂华五金装潢公司房屋拆迁安置纠纷上诉案□吴金梅不服上海市静安区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屋拆迁裁决上诉案行政判决书□王洪不服大丰市人民政府作出的大政限拆字(2001)1号限期拆迁决定案□宋永波不服吉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吉林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裁决上诉案□郑德诉常村镇人民政府强行拆除房屋未予补偿纠纷案□孙厚经诉讼孙传斌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沈阳三满贸易有限公司诉张忠禄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赵一飞诉辽宁金利房屋实业公司拆迁安置纠纷案□周旭铭诉讼沈阳金融商贸开发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协议纠纷案□付殿燕诉沈阳同联集团房屋开发有限公司、沈阳市大东区城市房屋拆迁办公室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肖荣光诉沈阳龙跃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于文章诉大庆市房产局房屋拆迁纠纷案□刘嗣钰等与上海市黄浦区绿化管理局房屋拆迁上诉案□孙和平诉淮安市人民政府行政行为侵权附带行政赔偿案□王洪诉大丰市人民政府限期拆迁决定案□李庆龙诉宿迁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陈携顺诉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房屋拆迁合同纠纷案□黄甜等六人诉佛山市南海区国土资源局房屋拆迁裁决案

#暴力拆迁遭遇的财产损失当事人能够主张赔偿吗#

可以主张赔偿。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民事诉讼判决书要求被告,补偿女方应得的房屋拆迁款,3万余元,(房屋拆迁款于2007年赔偿的,女方2012年提出离婚的)在二人夫妻关系存在时,房屋拆迁款已经用于生活开销,这么多年已经没有了。女方若无证据男方有存款,男方就不用补偿女方了,那这个案子也就了结了吗?男方还要不要对此案进行#

可以走银行查啊 没有证据 你也只有如此了

#拆迁补偿安置款,拆迁人有权直接分配么?#

案例分析李某居住在上海市黄浦区某街道一房屋内。房屋是公房,承租人是李某的爷爷,房屋共有李某,奶奶,爷爷和李某的小姨居住。2010年,房屋因市政基础建设需要拆迁。李某的爷爷作为承租人,与动迁组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协议明确表明,拆迁补偿安置的对象为:李某,爷爷,奶奶和李某的小姨。拆迁补偿共计补偿一套房屋和30万的拆迁补偿款,其中房屋的产权为爷爷,奶奶和李某的小姨共有。拆迁补偿款归李某一人所有。李某要求将房屋的产权列为四人共同拥有,30万拆迁补偿款四人共同分割。爷爷、奶奶及小姨不同意,以房屋拆迁补偿是由动迁组直接分配的,不能再分。李某咨询律师:请问拆迁组有权直接分配么?律师解答李某居住的房屋是公房,公房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需要房屋的承租人与拆迁人签订,签订后的拆迁补偿安置归李某,爷爷,奶奶及小姨共同共有,其具体的如何分配应该由共有人共同协商确定,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拆迁人将补偿款给予被拆迁人后,无权干涉共有人对其拆迁补偿款的分配。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3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其他共有人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有效。

#企业租赁的厂房拆迁时如何补偿#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因其对所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迁的补偿。...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可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因其对所拆迁房屋不享有所有权,并不能享受房屋上拆迁的补偿。事实上,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协商补偿、订立补偿安置协议的过程中,承租人也没有权利参与到其中来。这样一来,一旦面临拆迁,作为承租人的企业想获取补偿就会陷入非常被动的局面。在现实生活中,因历史上的改制原因,国有企业改制不彻底、集体企业转型不成功,企业产权、厂房产权、土地使用权权属混乱不清等情况,导致企业以承租人的身份从事生产经营的情况非常之多。一、承租企业在拆迁前的准备许多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面临拆迁的时候,往往抱有一种“等”、“耗”、“拖”的态度。他们认为,只要我能拖得住撑得久,动迁组终会因为拆迁进度的压力而接受被拆迁人提出的补偿条件。事实上,这是一种非常错误的想法。首先,法律上规定了“久拖不搬”的救济手段。《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确立了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两种救济手段,面临被拆迁人、承租人“久拖不搬”的情况,拆迁人有权依照法律程度申请强制拆迁,被拆迁人、拆迁关系人意图想通过“拖”的方式而阻止拆迁人的拆迁,这是不现实的想法;其次,在以前的拆迁案例中确实存在因时间拖得过久,拆迁人给予被拆迁人较高补偿的情况,但我们不能把给予较高补偿的原因简单归于“等”、“耗”、“拖”。拆迁是一种依法而为之的法律行为,哪些项目应当补偿、哪些情形应当照顾、基于何种标准补偿,都是经由法律、法规、地方政策性文件所规范的,所有的拆迁补偿都是纳入到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中的,而不是拆迁人自主决定的事情。再次,抱有“等”、“耗”、“拖”想法的被拆迁人往往把全部精力集中于补偿款的安置上,而忽视了补偿款分割的法律风险化解。律师在办案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这种情况:在补偿款谈妥之前,被拆迁人、承租人往往站成一线,共进共退,以图争取更多的利益。而一旦补偿款落实之后,被拆迁人、承租人以及拆迁关系人会因为之前的权属约定不明而再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为其进行动迁款的分割,拆迁之事本已麻烦甚多,再加上动迁款的分割,更容易出现亲朋关系破裂、子女关系紧张的情况。而这一切,其实都可以通过拆迁前的准备,通过约定各方权利的方式,很容易地把拆迁后的法律风险给化解掉。但很多拆迁人、拆迁关系人并没有注意到这一点,而徒增许多烦恼和纠纷。承租企业在拆迁前可以做的准备工作有:(1)深度审查拆迁中的各方权利义务关系,确定因拆迁而发生关系的各方主体与住宅房屋拆迁相比,非住宅房屋拆迁(企业拆迁)因为土地、房屋的权属关系复杂,在拆迁过程中会有更多的拆迁关系人在里面。如果被拆迁房屋是自有产权办公用房,并享有完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被拆迁人就是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拆迁关系主体就是拆迁人、被拆迁人。有些房屋是租赁办公用房,拆迁关系主体则有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三方主体。值得引起注意的是,集体土地上的私有企业拆迁以及国有改制不彻底的企业拆迁,因原有权属不明,甚至土地转让合同无效等各种在法律规范之外的事实出现,使得各方主体权利义务不清楚,拆迁获得补偿款后往往更容易发生纠纷。由此,上海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提示:对于产权归属不明确的企业,在拆迁实施后、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前这段时间内,建议咨询或者聘请律师介入,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法定形式把拆迁各方的权利、动迁款分割方案做民事权利的约定,以有效化解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2)积极准备对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现有设备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装修装潢费用支出等相关材料证明有很多当事人并没有预估到相关材料证明是件很复杂的事情,临到限期,匆匆估算企业内的设备数目,对因拆迁而引起的设备迁移费、哪些设备迁移动是损害设备价值的没有进行精细的清点核查,而使被拆迁企业、承租企业在安置补偿时相当被动。常言道,破家值万贯,对企业资产设备的核查应当是一个细致、认真的工作,应当提前介入,为后来的评估做好准备。被拆迁房屋的产权关系证明主要有房产证、土地证或者租赁合同、土地转让合同等文件;现有设备清单指企业运营过程中实际使用的设备价格、规格、数量、使用年限、有无抵押等情况的清单。劳动合同的备案核查是指企业与本企业实际用工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以证明本企业内共有多少在职员工,劳动期限如何等。如有事实劳动情形的,建议应尽快补充劳动合同,以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另外,社会保险缴纳情况、工资单等实际证明企业员工报酬情况的材料证明也应一并整理并列清单。

#听说上饶又有暴力拆迁,村委恶霸来拆屋#

当然是真的,我就是上饶人,这种事情在上饶遍地都是,村民委员会与开发区管委会互相勾结,欺压,欺骗,哄骗当地可怜的老百姓,老百姓敢怒不敢言,区区的10万多补偿金就把农民的赖以生存的土地及房子给“买断“,与之相反的当地的村干部等确开价值30多万的汽车,更不用说自家装修的“富丽堂皇”的上百万的房子。老百姓只是希望能得到一点合理的补偿金而已,确被那些所谓的村干部诬蔑为想通过拆迁成为“富翁“,简直是天大的笑话,想想看,当地老百姓连可以说“不”的权利都没有,又何尝有通过拆迁而成为“富翁”的幻想呢。

#违建拆除有补偿吗#

一般情况下,拆除违建,拆迁者无需补偿,但某些情形下,被拆迁者可获得相关的赔偿。 1、如果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违章建筑,拆迁人在拆迁违建的过程中,因拆迁给土地使用权造成损害的,应适当予以补偿。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出让方式得来,违法建筑人缴足了土地出让金,但未到出让年限的,拆迁人也应补偿被拆迁人造成的土地使用收益的损失。如果土地使用权是通过划拨方式得来的,拆迁人可以不补偿使用该土地的违章建筑人。 2、违章建筑内的财产可以独立于违章建筑存在,系违章建筑人的合法财产,依法应当受到保护。拆迁人在拆迁的过程中要注意先提醒被拆迁者,搬迁并保护好个人财产,拆迁人对违章建筑内的财产不施加任何保护措施,造成被拆迁人财产受到损失的,被拆迁人可请求相应的赔偿。 3、违建一般情形虽然不能获得拆迁补偿,但可申请拆迁赔偿,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由于拆迁程序和手段违法,侵害了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依法赔偿损失。被拆迁人的利益受损的,可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

#请问:村委修路“强行"拆除和占用村民民房的防水围墙及围墙内40平方米,即未调解赔偿也未告知村民,合法吗?如果请求调解的话,村民在精神上、经济上应该得到怎样赔偿?#

不合法。可以要求财产损失的赔偿。不可以要求精神损失赔偿。

#三清三拆没补偿合法吗#

不合法。房屋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在拆迁时必须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拆迁。其条例中第十九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以被征收人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地方不得偏离补偿标准。其次必须是先补偿后拆迁,采取“先补偿后拆迁”的方式可以在最大程度上保护被拆迁人的利益,避免房屋被拆却拿不到补偿款甚至拆了旧房没新房的局面。对于补偿标准,选择货币补偿的最低补偿标准是房屋的建筑成本加上土地的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是拆一还一。

#违章建筑被强行拆除,会得到赔偿吗?#

不会得到赔偿根据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因此,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人对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违章建筑被强行拆除,会得到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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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临律-强拆财产赔偿案例最新,强拆财产赔偿案例最新消息

投稿:秦梦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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