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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遭强拆,圣运律师为其争取合法补偿!

  • 发布时间:

    2024-05-10 16:2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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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征收进程,征收部门趁凌晨实施违法强拆,被诉至法庭后,却狡辩称,早就针对相关建筑与被征收人沟通过安置补偿,只是碍于对方提出的高价,才不得已而为之。近日,圣运律师代理的一起案子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征收部门不顾实施情况的狡辩,令圣运律师感到愤怒。不过好在经过圣运律师的努力,为委托人赢得了相应的赔偿。

为加快征收进程,征收部门趁凌晨实施违法强拆,被诉至法庭后,却狡辩称,早就针对相关建筑与被征收人沟通过安置补偿,只是碍于对方提出的高价,才不得已而为之。近日,圣运律师代理的一起案子就发生了这样的情况,征收部门不顾实施情况的狡辩,令圣运律师感到愤怒。不过好在经过圣运律师的努力,为委托人赢得了相应的赔偿。

 

01
 
案情介绍

 

王先生在云南省丽江市某村拥有宅基地一处,申请人在该块土地上已经生活了几十年,为解决自己的生活基本需要,便在该地块上修建了部分生活设施。现因某商业开发项目,案涉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针对安置补偿,王先生一直尝试与征收部门谈判协调安置补偿的具体内容,但由于征收部门始终未表现出一个积极的谈判态度,故使得王先生始终未与对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

 

随着时间的不断推移,征收方始终未主动与王先生沟通安置补偿,更为作出安置补偿决定,王先生对这种情况感到非常不安,十分担心征收方未补先拆,在这种情况下,王先生来到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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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启动程序

 

在接受委托后,圣运律师团队在24小时内,立即组建办案团队,由经验丰富的律师为委托人制定维权方案,并逐步展开维权程序。

 

圣运律师始终坚持“以打促谈”的办案原则与办案手段,因此,为帮助委托人保住案涉宅基地上的建筑,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向相关部门申请了人身及财产保护,同时,向省政府提交了书面的律师函,以此告知对方,北京律师已经介入本案,掌握了征收部门的违法点,在进行警告的同时表明我方愿意共同解决问题的决心。

 

在程序推进过程中,令主办律师没有想到的是,在某日凌晨,对王先生的地上附属设施实施了拆除。如此嚣张,无视法律的行径令主办律师感到愤怒,遂立即针对强拆行为提起了确认违法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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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指出, 通过《征地批复》、《征地告知书》、《丽江市人民政府的复函》、公安局询问笔录可知,案涉地块被纳入征收范围,区人民政府作为属地机关是征收主体,街道办是具体实施机关,也是同原告进行协商谈判的主体。根据(2018)最高法行再113号《行政裁定书》裁判要旨可以看出,征收主体负有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定职责,在双方未达成安置补偿协议且涉案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除非有证据证明案涉房屋系因其他原因灭失,否则举证责任应当由征收主体承担。在征收主体无法举证证明非其所为的情况下,可以推定其实施或者委托实施了被诉强拆行为并承担责任。

 

另外,我国现行的拆迁政策是先补偿,后征收,只有政府在对全体被征收人进行安置补偿完毕、被征收人交出土地的情况下,征收主体才能在土地上进行平整,使土地达到净地条件,然后才将土地进行招拍挂出让。此后,开发商才能正式入驻施工。而王先生的相应附属设施遭遇违法强拆的时间点,仍然处于政府主导进行平整时期。因此,第三方主体的拆除行为应当视为征收主体的委托, 应当由征收部门对拆除行为负责。

 

最终,经过主办律师的努力,成功确认强拆行为违法。随后,主办律师以此为基础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

 

03
 
法院判决

 

在庭审过程中,征收部门辩称,针对所拆除的附属设施,其曾就补偿内容与王先生进行协商,但碍于王先生提出的补偿内容过高,才未进行补偿。

 

针对这样无理的言辞,法院指出,征收部门的强拆行为经判决已被确认违法,根据我国《行政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对王先生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被告所给出的评估价格乃是依据成本进行评估,无法弥补王先生的损失。故最终,法院支持了王先生针对强拆房屋主张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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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运律师提示

 

 

王有银律师表示,征地拆迁,要严守法律程序性规定,先补偿后搬迁,否则被征收老百姓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甚至可能面临流离失所的境地。而在征地拆迁中,为了达到高效低成本的拆迁目的,甚至部分行政机关会实施逼拆、强拆,这就要求被征收人一定要把握住维权的关键时机,尽早维权,必要时借助专业律师的帮助,以防错过维权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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