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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施工发生纠纷如何处理,村民阻止合法施工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1 00:04:1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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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与施工发生纠纷如何处理,地面施工侵权纠纷,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

村民与施工发生纠纷如何处理,村民阻止合法施工怎么办: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村民与施工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地面施工侵权纠纷,现大都采用和解、协调、仲裁、诉讼等四种方式:

和解这是解决争议的最佳方式,争议方通过磋商对工程造价有争议的部分进行沟通,相互谅解,达成共识,这样既能解决争议,防止损失扩大,又有利于双方的友好合作。这种解决方式多用于争议分歧不大,争议方对争议理解差距较小,且争议方都愿做出让步前题下。

协调这是解决争议的很好方式,争议方在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下,对造价争议中涉及的定额套用、工程量计算规则、材料价格调整、费率标准、工程造价文件时效性等造价争议问题予以明确,通过造价管理部门的协调,使争议方的造价纠纷得到解决。采用这种方式解决争议,多源于争议方对计价依据、相关造价政策的理解不够,对造价管理部门专业知识权威性的信赖或依赖政府部门的行业管理和行政手段。

仲裁这是一种对争议问题作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裁决,争议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书面协议,提交仲裁机构对争议问题提请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伸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只能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仲裁机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怎么办?

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服,可先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再由批准征地的政府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再向法院起诉。但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征地补偿标准不同。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属于普遍适用的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诉的。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村里的民事纠纷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一)纠纷主体本身。这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其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纠纷主体本身就是当然的解纷主体。

(二)亲戚朋友。在纠纷主体感觉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向其社会网络中具有相应实力的人寻求支持就是必然的。亲戚朋友既可以作为支持一方纠纷主体参与到纠纷解决当中充当私力救济的主体,同时又可以作为纠纷双方所共同信任的中立方参与到纠纷解决当中充当社会救济的主体。

(三)宗族力量。在涉及到与外族人群之间的纠纷时(尤其是那些与宗族荣辱有一定关联的纠纷),纠纷主体很有可能会寻求宗族力量的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境下,相应的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力量相对不足,人们渴望通过建立某种可供借助的社会力量以强化其私力救济达到保护其权益的目的。

(四)村委会。在涉及本村人与外村人之间的纠纷时,村干部有时会充当起保护人,出面帮助本村村民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作为村委会专设的纠纷调解组织,是一种法定的社会救济主体。

(五)乡镇司法所。它是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农村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最基层政权组织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组织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疑难民间纠纷。

(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一级政府作为国家基层的政权组织,承担着日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自然包括调处纠纷,维持稳定的基本任务。在乡镇中,常规的承担纠纷调处职能的部门主要是综治办,每个乡镇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综治办,负责把脉本地区的矛盾纠纷,力争在萌芽状态解决问题。

(七)乡镇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不仅可以对某些影响社会治安的纠纷进行调处,而且也有权依法对相关侵权民事责任进行裁决。

(八)乡镇人民法庭。作为农村纠纷解决中唯一的司法救济主体,其主要负责辖区内民事案件的一条龙服务,立案、审判到执行一肩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三、村民阻止合法施工怎么办

法律分析:阻碍施工、公民阻碍施工队施工、讨要赔偿、闹事是违法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与村民代表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可以报警处理。有关法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条 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七十七条 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违反治安管理案件,应当及时受理,并进行登记。

第七十八条 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

h3>四、村里的民事纠纷如何解决

法律分析:(一)纠纷主体本身。这种情形是指当事人认定权利遭受侵害,在没有第三方以中立名义介入纠纷解决的情形下,不通过国家机关和法定程序,而依靠自身或其社会力量,解决纠纷,实现权利。在这种情况下,纠纷主体本身就是当然的解纷主体。

(二)亲戚朋友。在纠纷主体感觉自身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向其社会网络中具有相应实力的人寻求支持就是必然的。亲戚朋友既可以作为支持一方纠纷主体参与到纠纷解决当中充当私力救济的主体,同时又可以作为纠纷双方所共同信任的中立方参与到纠纷解决当中充当社会救济的主体。

(三)宗族力量。在涉及到与外族人群之间的纠纷时(尤其是那些与宗族荣辱有一定关联的纠纷),纠纷主体很有可能会寻求宗族力量的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境下,相应的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力量相对不足,人们渴望通过建立某种可供借助的社会力量以强化其私力救济达到保护其权益的目的。

(四)村委会。在涉及本村人与外村人之间的纠纷时,村干部有时会充当起保护人,出面帮助本村村民解决纠纷。与此同时,在村民委员会下设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它作为村委会专设的纠纷调解组织,是一种法定的社会救济主体。

(五)乡镇司法所。它是县(区)司法行政机关在农村乡镇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最基层政权组织的司法行政管理职能。具体表现为:协助基层政府开展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管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和法制教育;组织落实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和过渡性安置工作;代表基层政府处理疑难民间纠纷。

(六)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一级政府作为国家基层的政权组织,承担着日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其中自然包括调处纠纷,维持稳定的基本任务。在乡镇中,常规的承担纠纷调处职能的部门主要是综治办,每个乡镇政府都设置了专门的社会综合治理办公室,简称综治办,负责把脉本地区的矛盾纠纷,力争在萌芽状态解决问题。

(七)乡镇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派出所不仅可以对某些影响社会治安的纠纷进行调处,而且也有权依法对相关侵权民事责任进行裁决。

(八)乡镇人民法庭。作为农村纠纷解决中唯一的司法救济主体,其主要负责辖区内民事案件的一条龙服务,立案、审判到执行一肩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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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村民与施工发生纠纷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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