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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变更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评估: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17 14:49:32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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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变更是否需要进行评估?,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但是在承包经营权变更时,需要进行土地评估,以确定土地的价值和合理的土地承包费用,并且需要向农民说明变更原因和涉及的费用等方

承包经营权变更是否需要进行评估?,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评估:今日村们集体维权在线法律咨询

一、承包经营权变更是否需要进行评估?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但是在承包经营权变更时,需要进行土地评估,以确定土地的价值和合理的土地承包费用,并且需要向农民说明变更原因和涉及的费用等方面的事项。如果未经土地评估就进行承包经营权变更,可能会影响农民的利益,违反土地管理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的各个环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归集体所有,农民依法享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利和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继承等。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按照土地承包期限和土地用途确定新承包人和换地范围,并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承包经营权转让后,新承包人应当就土地承包费用向前期承包人作出补偿。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出租等活动中,不得损害土地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承包方案应当经过集体租赁土地的农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在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的,应当依据土地评估确定土地定价和承包费用。农民要求对土地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或者依法成立的农村土地估价机构申请重新评估。")}}

二、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

把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原因在于把经济上的生产单位作为法律概念,互相混淆。真正的承包经营权主体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而不是农户,理由如下:

1、搞清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究竟是其范围内的家庭还是个人?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形成来看。集体经济组织是1952年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先是互助组,然后农民以自己的土地通过入股形成初级社、高级社,成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后来实行的队为基础,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超过该范围),由其占有集体的土地。

可见,在这个过程中,最初是以农民个人的土地入股,演变成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直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广后,才是家庭作为承包方和集体签订承包合同,从而在法律上才逐步有了家庭作为集体的成员的说法,个人就被户代替了。但是这个过程显然忽略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发展过程。

2、实践中也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院特别提到夫妻双方都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而没有说是农户。因此,可以认为,个人是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而不是整个家庭。

以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也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相一致的。因为在农民的社会保障很不完善的条件下,集体土地被视为农民最为根本的保障。只有每个农民都有权获得一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最为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利益。这对于孤儿,离婚的妇女,以及年老而缺乏收入的农民来说,意义就更为重大了。

虽然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家庭与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而成立的,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一个物权,同时又有某种社区成员权性质,该权利被赋予个人而非农民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利益一致,所以一般都是以家庭作为意思表示的单位和经营决策的单位。

在法律上,家庭成员之间是表见代理关系,在成年的家庭成员之间可以相互代理行使承包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定代理关系行使其承包权。户主作为承包方代表人,其家庭成员均为承包经营权人。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评估

价值评估影响因素

《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要求,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农村土地经营权价值。它的价值主要受自然和社会两大方面因素的影响。

自然因素主要指土地自身的特性和土地的自然环境,土地等级,包括气候条件、地形地貌、土壤条件、水文状况等。社会因素包括三类,第一,土地相对不动信息,如所在地社会经济发展条件、土地制度、交通条件、土地位置、土地基本设施状况;第二,土地经营产值和周边相同类型土地经营权价值状况,第三,如果是流转的土地,需考虑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之剩余使用年限,它是申请抵押贷款审核时的重要考量。

价值评估五方法

收益还原法。它是将待估农用地未来各期正常年纯收益(地租),以适当的土地还原利率还原,从而估算出待估农用地价格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地价=a/×[1-1/(1+)],a-土地年纯收益,-土地还原利率,-土地使用权承包年限之剩余使用年限。对于在正常条件下有客观收益且土地纯收益较容易测算的农用地价值评估可以采用这种方法。

市场比较法。它是根据替代原理,将待估农用地与近期市场上已发生交易的类似农用地进行比较,并对类似农用地的成交价格进行适当修正,以此估算待估农用地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地价=情况修正系数×交易实例农用地情况指数。市场比较法适用于农用地市场交易比较活跃的地区。

成本逼近法。它是指以新开垦农用地或土地整理过程中所耗费的各项客观费用之和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利息和应缴纳的税金,并进行各种修正来确定农用地价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地价=(土地取得费+农用地开发费+税费+利息+利润+农用地增值收益)×年期修正系数×区位修正系数。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h3>四、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

把家庭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主要原因在于把经济上的生产单位作为法律概念,互相混淆。真正的承包经营权主体应该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而不是农户,理由如下:

1、搞清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究竟是其范围内的家庭还是个人?从集体经济组织的历史形成来看。集体经济组织是1952年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时候,先是互助组,然后农民以自己的土地通过入股形成初级社、高级社,成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后来实行的队为基础,三级所有以生产队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有些地方超过该范围),由其占有集体的土地。

可见,在这个过程中,最初是以农民个人的土地入股,演变成为集体所有的土地。直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国推广后,才是家庭作为承包方和集体签订承包合同,从而在法律上才逐步有了家庭作为集体的成员的说法,个人就被户代替了。但是这个过程显然忽略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的发展过程。

2、实践中也是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4条规定:承包方是夫妻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间解除婚姻关系时,就其承包经营的权利义务未达成协议,且双方均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的,人民法院在处理其离婚案件时,应当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赡养、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具体情况,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在这个司法解释中,最高法院特别提到夫妻双方都有承包经营主体资格,而没有说是农户。因此,可以认为,个人是作为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资格而不是整个家庭。

以个人作为承包权的主体,也与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本质相一致的。因为在农民的社会保障很不完善的条件下,集体土地被视为农民最为根本的保障。只有每个农民都有权获得一份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才可以最为有效地维护农民的利益。这对于孤儿,离婚的妇女,以及年老而缺乏收入的农民来说,意义就更为重大了。

虽然承包经营权是通过家庭与集体组织签订承包合同而成立的,但是我们可以发现,承包经营权本质上是一个物权,同时又有某种社区成员权性质,该权利被赋予个人而非农民家庭。家庭成员之间利益一致,所以一般都是以家庭作为意思表示的单位和经营决策的单位。

在法律上,家庭成员之间是表见代理关系,在成年的家庭成员之间可以相互代理行使承包权,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一般由其法定代理人根据法定代理关系行使其承包权。户主作为承包方代表人,其家庭成员均为承包经营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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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石珊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承包经营权变更是否需要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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