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预留地买卖合同无效后怎么办,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一、什么合同能不履行合同可以不履行的的情形具体如下:1、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对合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
一、什么合同能不履行
合同可以不履行的的情形具体如下:
1、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对合同各方都不具有约束力,您没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是,有些情况只是合同的部分无效,这种情况下,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依然有效,您依然负有履行有效部分合同的义务。
2、被撤销的合同。合同被撤销后,合同自始无效,对双方没有约束力,但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撤销需要当事人一方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3、已经解除的合同。若想解除合同,首先,合同可以经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若当事人不能就解除合同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查看合同中有无约定什么时候我方有权解除合同,即约定解除权,若合同中也无约定的,我国《民法典》合同编还规定了法定解除权。但要注意,并非解除的条件成就时,合同就当然、自然解除。要想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该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才会解除。
二、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条件是什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农村房屋买卖合同自成立时就已经生效了,发生了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国家没有强制规定农村房屋不可买卖,因此农村房屋是可以买卖的。只是把农村房屋卖出去以后,不可以再申请宅基地。
三、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如何处理
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般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起诉的方法解决。买卖合同欠款纠纷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和平解决,省时省力。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那么可以到被告住所地的管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方应该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以及证据书,法院受理后会开庭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法律分析:
对于无效农村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双方当事人是否返还可达成一致意见的,法院可以尊重双方的意思选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第五百九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条 出卖具有知识产权的标的物的,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该标的物的知识产权不属于买受人。
原告与妻子吴某于1988年在x村x组修建房屋150平米,吴某于1999年去世。现原告发现被告尼某某未经其允许于20XX年将该房屋作价3.5万元售予被告王某某,且,王某某是安徽人,不符合在南京地区购买集体所有土地上房屋的资格。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并判王某某返还房产。
一、无客观行为是不是属于诈骗罪
不能,认定诈骗犯罪必须要有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诈骗罪的构成条件如下:1、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2、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3、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4、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案例】2015年9月,余某(女)与郑某(男)离异,后化名“余某某”与男青年朱某相识,余某某隐瞒自己临时工的真实身份,谎称自己是教师与朱某谈恋爱。2015年11月,双方在朱家同居生活。2016年3月,余某某谎称单位福利分房需交房款,骗得朱家人民币5.1万元;5月,余某某又以帮助朱某调动工作需交调动工龄费为由,骗得朱家人民币1.5万元。8月,余某某以怀孕需交学校保证金为由,骗得朱家人民币1万元。余某某骗得现金后,每月以工资的名义分期给付朱家人民币0.5万元;余某某自己购买物品券谎称学校发的福利,让朱某领回物品以及为徐某和其父母购买衣物用去人民币3000余元。此后,因余某某的谎言不能兑现,引起朱家怀疑,余某某遂携带骗得余款出走。【判决】本案中,余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了朱家的钱财,余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1)诈骗罪是一种故意犯罪,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余某某与朱某相识后,便隐瞒自己临时工的真实身份;与朱同居后,多次虚构事实骗取朱家的钱财,余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故意。(2)余某某每次诈骗得逞后,均先后以工资的名义给付朱家生活费以及购买物品给朱家,其目的是为了骗取更多的钱财。(3)余某某与朱某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这种关系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具有不稳定性,随时都有可能解除。余某某与朱某及其家人亦不是家庭成员之间的诈骗问题。恰恰相反,余某某在自己的诺言即将败露时,携带赃款逃跑。故此,对余某某所骗朱某的钱财,除有证据证实余某某将骗得的钱财用于朱家外,其余部分应视为余某某非法占有,对余某某应以诈骗罪定罪量刑。
二、请问合同无效能否起诉主张过失责任?
如果合同无效是由于缔约过失造成的,并且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能主张缔约过失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案例】2016年3月11日,被告李某某以向原告转包某某市某某区某某坝的地质灾害治理工程为由,收取了原告张某170000元的工程保证金,并出具了收条,作为担保人被告王某也在收条上签名。原告张某进场后准备施工,工程分包人伏某以该工程已向他人转包为由予以拒绝,为此,给原告造成了施工前期的设备费和人工费损失67855元。综上事实,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由二被告返还原告保证金170000元,前期垫资费用67855元,共计237855元;由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51000元。同时,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判决】被告李某某向原告张某返还保证金及实际损失共计人民币250000元。案件受理费2816元,原告张某承担497元,被告李某某承担2319元。本案为建设施工合同中发生的缔约过失责任纠纷,应适用合同编相关规定。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损失,并承担损失赔偿的弥补性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李某某不具有工程转包资格,为订立合同,向原告张某提供不真实信息,损害了原告张某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应赔偿原告张某因合同未能成立而造成的损失。
三、房屋继承无异议诉讼书应该怎么写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某地某号。身份证号:某某某。
被告某某(如上概况)。
被告某某(如上概况)。
请求事项:判决确认原、被告父亲的遗产位于某地的房屋一套由原告继承,责令被告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事实和理由:
原告母亲于某年某月某日已故,父亲某某亦于某年某月某日病故。父母生前于某地有住房一套,死亡前曾多次留下口头遗嘱,明确表示该房由原告继承,被告也并无不同意见,现原告拟继承该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时,被告要求共同继承房屋,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查明事实,判决支持原告诉请。
具状人:某某
某年某月某日
提出民事(经济)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2、有明确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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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站波律师
来源:临律-农村预留地买卖合同无效后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