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委员会不指定监护人是如何处理的,1、村委会不指定监护人的,可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监护人。2、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典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1、村委会不指定监护人的,可到法院起诉,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2、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典关于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或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的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
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怎样公布集体财产状况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所有的财产关系到集体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集体成员有权参与对集体财产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民法典》从广大集体劳动群众普遍关心的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规定了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应当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这是完善集体事务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的基础。
一、这里规范的主体是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的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城镇集体企业,也包括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
二、公布的内容是本集体的财产状况,包括集体所有财产总量的变化(如集体财产的收支状况、债权债务状况),所有权变动的情况(如转让、抵押),集体财产使用情况(如农村集体土地承包),集体财产分配情况(征收补偿费的分配)等涉及集体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
三、公布的要求。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章程和村规民约,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公布的内容要真实可靠,有凭有据,不得谎报、虚报、瞒报。本集体成员对于公布的内容,有权进行查询,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自觉接受查询。
二是公布要做到及时。可以采取定期的形式,也可以根据集体财产重大变动事项,可以根据进展的不同阶段随时公布。
三是公布内容简洁明了,便于集体成员了解。公布的形式和方法可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灵活多样,如采用张榜公布、召开集体成员大会或者代表大会等。
相关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四条,【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知情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未指定监护人怎么办
如果居委会不指定监护人或者对指定的监护人不认同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并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确定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贷款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罪
为贷款伪造居民委员会印章,行为人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监护人能指定吗?
监护人可以指定。指定监护人,是指根据人民法院或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的指定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有资格作为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指定监护人的,只限于未成年人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可以在清醒的时候为自己指定监护人吗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利在清醒状态下为自己指定监护人,受指定的监护人需要与被监护人签订监护协议,单方指定是无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该内容由 苑学宁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监护人证明材料可由户籍所在村委会出具,但一定要加盖当地派出所的章。也可直接让派出所出具证明、盖章。在判断和证明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时,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才有法律效力,村委会并不具备核查未成年人监护人身份的条件。因此监护证明需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盖章才生效。
村民委员会不指定监护人纠纷,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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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黎雪雁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村民委员会不指定监护人是如何处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