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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适用中国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7-31 01:48:1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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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主要是指与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通过诉讼确认之诉能够获得一定法律效果的当事人。一、确认之诉的特性与目的确认之诉,旨在通过法院裁判来明确某项权利或事实的存在、不存在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适用中国吗:今日在线拆迁法、征收法律咨询

一、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主要是指与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通过诉讼确认之诉能够获得一定法律效果的当事人。


一、确认之诉的特性与目的


确认之诉,旨在通过法院裁判来明确某项权利或事实的存在、不存在或其具体内容。它不同于给付之诉,后者是要求对方履行一定义务;也异于形成之诉,后者是要求法院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法律关系。确认之诉的独特性在于,它关注的是对权利或事实的司法认定,而非权利的实现或变更。


二、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的特点


直接利害关系:此类人必须与诉讼标的有直接的利害关系。这意味着诉讼的结果将直接影响其法律地位或权益。例如,在确认物权归属的诉讼中,物权的主张者即为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法律效果的追求:提起确认之诉的当事人,是希望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获得某种法律上的效果。这种效果可能是确认某项权利的存在,也可能是确认某项事实的真实性。无论何种情况,法院的判决都将对当事人的权益产生实质性影响。


三、确认之诉中当事人的角色与责任


在确认之诉中,原告是主动提起诉讼的一方,他必须证明自己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即证明与诉讼标的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同时,原告还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被告则是被动应诉的一方,他需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进行答辩,并可以提出反证来反驳原告的主张。


综上所述,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是那些与诉讼标的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且期望通过诉讼获得法律效果的当事人。他们在诉讼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不仅影响着诉讼的走向,更直接关系到诉讼结果的公正与合理。

二、确认之诉的利益及其裁判意义

案例

因城市化发展的需要,重庆市J区S村面临拆迁安置补偿。该村的张某等兄弟三人均已成年,为了多分得拆迁补偿而订立了分家协议。张某起诉到重庆J区法院要求确认分家析产的约定有效。审理中,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对分家析产协议的效力及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均表示请求以判决形式结案。

争议

就本案的处理,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应判决确认该协议有效。张某兄弟订立分家协议客观真实,符合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应裁定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因为双方当事人缺乏基本的争议事实,不具有合法的诉的利益。

法律分析

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确认之诉应以具有诉的利益为前提

诉的利益是基于原告主张的实体利益现实地陷入危险和不安时而产生的,这种危险与不安源自侵权行为或争议状态,并能直接促成原告请求诉权保护的理由或事实。判断是否具有诉的利益,是确定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的主要依据。它可以将正当的、需要诉讼保护的民事权利或形成中的权利引入到审判中予以诉讼救济,进而可能形成新的法律权利。本案中,张某与其兄弟之间的分家协议有效性确认之诉应该源自侵权行为或争议状态。但恰恰相反,双方当事人对签订分家协议有效性确认并没有面临或遭受侵权行为的损害,且双方对其真实性没有异议,这就导致张某提起的确认之诉丧失了存在的前提。

2.确认之诉中不安与危险应当现实存在

这种不安与危险应该是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由于法律关系将来的发展变化随当事人主观意愿而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无法对将来的事态发展作出确定性判断。即使法院没有确认其分家协议的有效性,其分家析产合法的权利并未处于一种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的危险状态,当事人主观臆想的危险并不存在,当然也没有侵害其合法权益,故张某起诉并不符合具备诉的利益要求。

3.确认之诉之裁判应考量公共利益

确认之诉不能违背社会的主流价值导向和公共政策等因素,因为当事人不能出于过分追求个人利益目的甚至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合法利益而提起确认之诉。此外,司法实践中明确诉的利益可以有效地防止当事人滥用诉权,节约宝贵的司法资源与审判成本。本案中,张某恰恰是利用公共政策的管理漏洞,起诉其兄弟,要求法院确认分家协议有效,意图在拆迁安置中获得较多的补偿。张某兄弟等三人不需要通过诉讼途径来确认相互间没有争议的法律事实。因此张某提起确认之诉,以损害拆迁人(国家或集体)利益且浪费司法资源为代价谋取私利的行为侵害了公共利益,应裁定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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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适用中国吗

法律分析:在中国法律里面,疑点利益是否归于被告不是明确的法律规定,在民事审判领域不适用。但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存疑不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中遇到事实无法查清或查清事实所需成本过高的情况,依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判决,该原则是刑法通过限制国家的刑罚权从而保障行为人自由的机能的体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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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杨建峰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确认之诉中对诉讼标的有确认利益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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