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拆未提前告知当事人是否程序违法,行政强拆未提前告知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具体分析如下:一、强拆的法定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
行政强拆未提前告知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
具体分析如下:
一、强拆的法定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这一程序包括以下步骤:
立案:执法部门在发现或接到相关投诉、举报后,认为有违法事实发生,决定作为行政案件进行查处。
调查程序:调查人员需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询问,并制作相关笔录。
决定程序:在调查基础上,行政机关会作出是否强拆的决定,并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义务。同时,会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执行:在决定作出后,行政机关会依法执行强拆,并在执行过程中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确保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
二、未提前告知的法律后果
如果行政机关在强制拆除过程中未提前告知当事人,这明显违反了上述法定程序中的“告知”环节。这种程序违法可能导致当事人无法及时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也无法及时准备相关的证据和材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如果行政强拆未提前告知当事人,该行为应被认定为程序违法。在此情况下,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该强拆行为违法,并寻求相应的法律救济。同时,如果因未提前告知导致的强拆给当事人造成了财产损失,行政机关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行政强拆未提前告知当事人属于程序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违法强拆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行政诉讼立案需要多长时间啊
行政诉讼立案最长需要七日。《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离婚后对方不付抚养费怎样起诉
离婚后,当事人要起诉抚养费的,应当递交起诉状。离婚后,对方不向孩子付抚养费,当事人要起诉对方的,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且按照被告人数提供起诉状副本,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不予立案,当事人收到不予立案裁定书后不服的,还可以上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行政强拆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后,在行政诉讼期间,行政部门不能强拆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一、行政强拆和司法强拆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政府,动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力量,是政府在行使行政职权,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政府承担。司法强制拆迁的执行主体是法院,动用的是司法力量,拆迁的法律责任由法院承担。
(二)效率不同。行政强制拆迁不受诉讼的影响,即不论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是否在可以提起诉讼的法定期限之内,不论他们提起诉讼是否已经结束,是否能够胜诉,均不停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执行。因此,行政强制拆迁具有系政府内部直接审批执行、不受诉讼的约束等效率较高的特点。而房地局申请司法强制拆迁是以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能否提起诉讼,诉讼是否终结,以及房地局是否胜诉为前提的。
(三)社会公信度不同。行政强制拆迁由作出裁决的房地局直接向政府申请执行,政府其他部门很难进行有效监督。被执行人若认为裁决或者执行裁决的强迁不当,因无阻止行政强制拆迁的法律救济渠道,以致行政强制拆迁过程中被执行人与政府的对立和冲突时有发生。行政裁决进入申请强制执行的司法程序,系行政裁决主动接受司法监督的程序,相对于行政强制拆迁而言,其强制执行的社会公信度亦就更高。
二、房屋被强拆要如何维权
非法强拆的一般维权方式如下
(一)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
(二)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
(三)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四)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行政强拆未提前告知当事人是否程序违法行为
●行政强拆未提前告知当事人是否程序违法
●行政强拆必须听证吗
●行政强拆告知期限
●行政强制拆除通知后必须进行催告
●行政强拆取消了吗
●强拆前未通知
●行政强拆未提前告知当事人是否程序违法
●行政强拆可以刑事立案吗案件
●行政强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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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雪玲律师
来源:头条-行政强拆未提前告知当事人是否程序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