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根据《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1995年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体现在劳
根据《劳动法》、《工会法》、《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及《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1995年印发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体现在劳动争议处理的各个阶段。
(一)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协商。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共同进行商谈并达成和解协议,以解决争议的行为。协商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法定方式之一,对及时处理纠纷、缓解矛盾有积极的作用,也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环节。全国总工会《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试行办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当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劳动争议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可以也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是处理劳动争议的简易程序,也是及时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方法之一,对于稳定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发展有着积极作用。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协商,提倡协商解决争议。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之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二)工会主持劳动争议调解。《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都规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工会的代表、企业的代表和职工的代表组成,调解委员会的主任由企业工会代表担任,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企业工会委员会。《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试行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进一步明确和突出了工会在劳动争议调解中的地位,即“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虽然也不是必经程序,但企业调解是一种十分有效又有利于改善争议双方当事人关系的方式。因此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占有很重要的地位,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三)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劳动争议仲裁与其他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相比具有较为重要的地位,是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相应的工会参与劳动争议仲裁也是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体现。《劳动法》第八十一条、《工会法》第二十八条以及《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均规定,地方劳动争议仲裁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工会参与到劳动争议仲裁中来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工会代表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三方组成人员之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同级工会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担任。第二,工会工作者可以应聘担任兼职仲裁员,行使仲裁权。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聘任工会工作者作为兼职仲裁员。第三,工会法律工作者可以接受职工的委托,作为仲裁代理人参与仲裁活动。
(四)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诉讼。劳动争议的诉讼由人民法院主持进行,人民法院独立审判案件,不受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干扰。工会参与劳动争议诉讼的主要方式是为参与诉讼的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和帮助。主要表现在:第一,支持和帮助职工向法院起诉。第二,代理职工参与诉讼。第三,为职工提供法律援助。
(五)工会参与集体争议的处理。集体争议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争议。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参与协调、主持调解、参加仲裁、代理职工诉讼等方式参与处理集体劳动争议。
工会在解决劳动纠纷的过程中起到了下列作用:
1、充分利用工会与劳动者密切联系的优势,积极教育提升劳动者的法律保护意识。主动全面地帮助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通过支持调节、仲裁、诉讼等多种方式参与到劳动争议问题的处理当中。充分发挥工会优势,针对不同劳动争议问题采取相应有效的方式帮助解决。
一、被企业拖欠工资怎么办?
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
(1)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2)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农民工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3)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二、签了劳动合同不发工资怎么处理
用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情况下,劳动者要先和用人单位协商,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则可以通过以下法律途径来解决: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在碰到拖欠工资等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千万不能采取爬楼、堵路等过激行为和暴力等手段,一定要依靠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否则,一时冲动不但于事无补,还有可能因触犯刑律被追究责任。
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赔偿金是要分情况计算的。如果单位在规定时间内不支付工资,则要加发工资报酬25%的赔偿金;如果单位在劳动行政部门限期内仍不支付工资,则要按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三、老板拖欠司机工资怎么解决
老板欠司机工资,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
1、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启动劳动监察程序;劳动行政部门进行立案、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待支付的工资金额后,可以要求用人单位限期改正;对应当改正未改正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理决定。劳动监察这一解决途径具有以下优势:劳动监察大队调查处理周期短,投诉一般要在6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调查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要作出处理,因此周期较短、效率较高。劳动监察大队可以主动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检查,并不限于劳动者投诉的事项,“由点及面”对用人单位有很大的威慑力,还可以采取进场、书面审查、委托审计等各种措施主动进行调查取证,减少甚至免除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
2、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发放产生争议后,劳动者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具体指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资双方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案件受理后,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发生变化的,不改变争议仲裁的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会法》第六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
工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工会必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指导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会参与处理下列劳动争议:(一)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二)因履行、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四)因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工会参与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据事实和法律,及时公正处理;(二)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五)坚持劳动争议处理的三方原则。
第四条工会依法参加劳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工作。职工因劳动权益受到侵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五条参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工会代表应当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参与劳动争议协商
第六条劳动争议协商是指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争议进行商谈的行为。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工会可以接受职工及用人单位请求参与协商,促进争议解决。
第八条工会发现劳动争议,应主动参与协商,及时化解矛盾。
第九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达成协议的,工会应当督促其自觉履行。
第十条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工会可以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调解或仲裁。
第三章主持劳动争议调解
第十一条工会应当督促、帮助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和工会代表的人数不得少于调解委员会成员总数的2/3;女职工人数较多的单位,调解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主持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用人单位工会。
第十二条调解委员会主任的职责:(一)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无法决定是否受理的调解申请,决定是否受理;
(二)决定调解委员的回避;(三)及时指派调解委员调解简单劳动争议;(四)主持调解委员会会议,确定调解方案;(五)召集有调解委员、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参加的调解会议,依法主持调解。
第十三条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的职责:(一)依法调解本单位劳动争议;(二)保证当事人实现自愿调解、申请回避和申请仲裁的权利;(三)自争议发生之日起30日内结束调解,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仲裁;(四)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五)及时做好调解文书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六)做好劳动争议预防工作。
第十四条工会应当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委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法律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十五条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调离本单位或需要调整时,由原推选单位或组织在30日内依法推举或指定人员补齐。调解委员调离或调整超过半数以上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组建。
第十六条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的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接受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十七条工会可以在城镇和乡镇企业集中的地方设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可以邀请劳动行政部门的代表和社会有关人士参加。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名单报上级地方总工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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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罗思章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的主要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