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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住建局电话是028-86632515。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局的职责范围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3、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
4、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5、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等。
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成都住建局电话是028-86632515,负责贯彻执行建设事业方针政策,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
一、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时必须提交的材料有哪些
拆迁人申请行政裁决要提交以下材料:
1.行政裁决申请书;
2.如果被拆迁的是公司房屋的,需要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3.被拆迁房屋权属证明材料,证明与被拆迁房屋具有利害关系;
4.被拆迁房屋的估价报告,证明房产价值;
5.对被申请人的补偿安置方案;
6.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协商记录;
7.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人比例及原因;
8.其他裁决机关要求的资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行政裁决的类型有哪些种类
行政裁决有以下类型:
1.对侵权纠纷的裁决;
2.对补偿纠纷的裁决;
3.对损坏赔偿纠纷的裁决;
4.对权属纠纷的裁决;
5.对国有资产产权的裁决;
6.专利强制许可;
7.对经济补偿的裁决;
8.对民间纠纷的裁决。
三、行政复议和行政裁决区别
1.性质上不完全相同。
行政复议既有行政机关解决纠纷的行政司法性质,又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而行政裁决主要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不具有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的性质。
2.调整对象不同。
行政复议的调整对象是法定范围内的行政争议;而行政裁决的调整对象是与行政管理职权相关的特定民事纠纷。
3.基础法律关系不同。
行政复议的基础法律关系是行政法律关系;而行政裁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
4.行为依据及权力范围不同。
行政复议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赋予的权力对行政行为作出复议决定;而行政裁决机关除依法定权限对纠纷作出裁决外,还可以主持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1、打12348纪检、法律、信访举报专线电话进行举报。
2、面临强拆、补偿不合理、政府不给补偿款、补偿款迟迟下不来等不公平问题。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3、及时求助本站律师,为您定制合理维权方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此次拆迁的主体是谁,询问对方是否携带拆迁的书面依据,切忌采用暴力的方式阻止。
一、非法拆迁行为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1.拆迁人的非法拆迁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被拆迁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2.非法拆迁,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拆迁,给予警告,并处已经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3.拆迁人的非法拆迁行为是对被拆迁人合法财产的侵犯,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275条的规定,可要求公安机关以实施人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给予立案,追究实施人的刑事责任。
二、如何向法院起诉非法拆迁的人
非法强制拆迁应该起诉流程如下:
1.确定非法强制拆迁的行为机关;
2.收集非法强制拆迁的证据,如照片、视频等证据;
3.准备起诉状,到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
三、非法拆迁诉讼时效是多久
因被强拆直接提起诉讼的期间为六个月。因属于行政诉讼,并不适用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时效。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城市拆迁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计算房屋拆迁赔偿数额如下:
1.房屋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拆建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房屋拆迁纠纷诉讼时效多久
1.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时效一般是六个月,期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是,对于超过二十年的房屋拆迁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三、拆迁赔偿的时间规定
拆迁补偿应当是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给。拆迁的补偿应该在被拆迁人搬迁之前到位。即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这是拆迁工作中重要的一项原则,不能违背。
1.如果选择的以货币安置形式赔偿的,在签完货币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就会发放补偿款;
2.如果选择的以房屋置换(赔偿安置房)形式赔偿的,在签完房屋安置协议后,房屋动迁以前会一次性补偿1-2年的过渡费用,如果1-2年到期后安置房仍未交付的,会按协议再次补偿过渡费用。
一、拆迁安置诉讼时效是多久
房屋拆迁安置的诉讼时效为6个月。当事人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诉讼请求,超过二十年的房屋拆迁安置的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对拆迁安置协议不服怎么处理
对拆迁安置协议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拆迁安置协议的内容包括什么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拆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地、通讯地址等基本情况。
2.拆除房屋的有关情况,包括房屋的座落地点、结构、楼层、面积、质量、间数以及附属设施等等。
3.补偿方式、金额和时间。
4.房屋估价。
5.拆迁安置办法。
6.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业补偿费的支付。
7.搬迁期限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是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自行搬迁的时间界限,这一期限是用来约束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的。
8.违约责任。
关于拆迁跟搬迁这两者之间的区别大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待:首先,它们给人们带来的经济补偿程度就有所不同。拆迁的话,一般都能得到一定的经济补偿金,但是搬迁的话,不一定会有这个福利待遇哦!如果涉及到政府政策行为的搬迁,那可能还会得到经济补偿,但如果只是个人行为的搬迁,那就没办法享受这个待遇了。
它们的性质归属也是大相径庭的。拆迁通常都是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而搬迁的话,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里的集体组织,也就是说它属于集体用地性质。不过呢,也有些搬迁并不需要拆除房屋,这样的话,宅基地还是归农民自己使用的。
1、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那么拆迁房屋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被拆迁房屋是由夫妻共同支付房款并婚后取得房产证,那么拆迁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如果被拆迁房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其婚前租赁房屋,婚后被拆迁,也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平均分割。
2、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
3、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方适当的补偿。
二、拆迁补偿纠纷哪个部门负责
拆迁补偿纠纷是由当地人民政府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拆迁人可以向当地政府申请裁决,如果对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因为拆迁补偿发生纠纷时,可以找当地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纠纷,还可以直接提起仲裁或民事诉讼处理球分。离婚时,所拆迁的房屋如果是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则需要进行分配,如果是属于一方个人所有则不参与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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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拆迁办官网电话号码查询,成都拆迁办官网电话号码查询系统
投稿:萧冬桐
内容审核:刘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