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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都怎么个人交社保
1、办理条件
已在成都市办理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且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个人,办理:
(1)、按月缴费;
(2)、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同档补差;
(3)、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跨档补差;
(4)、医疗保险缴费比例补差;
(5)、补缴1996年1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中断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6)、重度残疾人员由政府资助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缴费基数自愿跨档补差等业务。
2、申请材料
本人具有金融功能的社会保障卡(或居民身份证)。
3、办理流程
第1、2项业务在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及乡镇(街道)、村(社区)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站)办理。第3、4、5、6项业务在各区(市)县社保经办机构服务大厅办理。办理人在排号机领取“个人缴费金额核定”业务号后至指定窗口办理。
二、成都社保卡余额查询方式
1、成都社保卡查询余额在线使用
个人在进行个人社保信息查询前,需要申请查询密码。首先登陆验证,即输入你的社保号及6位的社保卡密码,我们将进行用户身份验证,验证通过后将进入查询密码设置页面;验证成功后,设置查询密码。目前本功能只支持市社保参保用户及五城区、高新区参保用户。
[成都市社保卡查询余额数据由成都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提供]
2、成都市社保卡查询余额电话
成都市医疗保险中心统一查询电话(028)12333,同时可以咨询社保卡定点医院、医疗保险办理、医疗保险补缴(补交)、医疗保险转移等问题的查询。
3、成都社保卡查询余额上门查询方式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于2007年月正式独立运行,主要职责是:统一管理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少儿住院医疗互助,农民工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工作。内设处室:办公室、综合处(成都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中心、中小学生婴幼儿住院医疗互助金管理)、财务处、医疗待遇认定处、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处、医疗费用审核处、基本医疗处、补充医疗处、工伤生育处。
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号直接到成都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医疗保险处查询;
成都市医疗保险管理局
地址: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四号社保大厦
邮编:610012
电话:8770696787706892
成都社保卡查询网站:http://www.cdhrss.gov.cn/
一、成都交通违章怎么网上查询
登录互联网站www.cdjg.gov.cn,进入网站查询。
二、成都交通违章查询方式
1、查询电话(工作时间:每日9:00—20:00)68188888;
2、互联网站www.cdjg.gov.cn;
3、触摸屏查询系统
三、相关政策规定
四川成都市《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一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营运机动车改为非营运机动车或者非营运机动车改为营运机动车等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或者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机动车所有人为两人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出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二条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三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外,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灭失的;
(二)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
(三)因质量问题退车的。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应当办理注销登记:
(一)机动车登记被依法撤销的;
(二)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被依法收缴并强制报废的。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四条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在机动车检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行驶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裁决程序,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拆迁裁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
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机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条 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中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为裁决当事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裁决范围: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二)被拆迁房屋已灭失的,但在拆迁期间因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灭失的除外;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裁决机关对补偿安纠纷已出裁决的。
第六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管辖范围。
第七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裁决申请书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达不到协议的主要原因、申请裁决的请求等主要事项。
第八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房屋拆迁公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材料;
(七)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的情况材料;
(八)安置房屋情况材料;属于过渡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九)房屋评估报告;
(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的2次以上谈话记录;一方拒绝商谈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十一)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立案后,裁决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书,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者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裁决机关可作缺席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当事人,主要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头通知、公告通知形式。采取口头形式通知,应有证人见证;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通知,公告可采取张贴或者发布在本市主要报刊上的方式,自张贴或者发布之日起满7日的即视为当事人收到通知。
第十三条 裁决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四条 裁决当事人应当在裁决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审理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也可直接作出裁决。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调解不成的,由裁决机关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裁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三)裁决结果和案件处理费用的承担;
(四)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裁决机关可以中止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的;
(二)需要进行房屋评估、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时间的。
中止裁决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裁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终结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可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告知裁决当事人。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照本规定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裁决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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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09:00-下午17:00;线上查询:网站查询: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成都市住房保障信息网(http://cdzj.chengd.gov.cn/)。
成都住建局电话是028-86632515。
住建局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建局的职责范围具体如下:
1、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建设事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制定全市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
3、指导全市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负责全市房地产业行业管理;
4、综合管理全市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
5、指导全市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等。
城市建设的政策、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安全和应急管理,拟订全国风景名胜区的发展规划、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组织审核世界自然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等有关主管部门审核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的申报,会同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成都住建局电话是028-86632515,负责贯彻执行建设事业方针政策,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城市规划和房地产管理。
办理流程: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线上查询: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址:http://cdhrss.cheng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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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市拆迁办官网查询电话地址,成都市拆迁办官网查询电话地址是多少
投稿:邹欣可
内容审核:张曙光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