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区拆迁,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成都市区拆迁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成都市区拆迁规划●成都市区拆迁补偿标准●成都市区拆迁赔偿。
一、房屋补偿费
对于实行货币补偿的住宅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以及对于直管公有住宅的改造等5个方面,实行房屋补偿费。
根据统一拆迁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费应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来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提前搬迁奖励
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总计每户不超过8万元。
三、政策性补贴
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
四、政策性补偿
补偿被拆迁人安装天然气费用
包括了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成都市当前旧城改造任务艰巨。仅中心城区“两轴四片”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拆迁面积就达11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0492户,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旧房屋亟须改造。同时,近期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问题也困扰着城市拆迁的健康发展。为此成都市出台了《意见》。
五、政策性补助
被拆迁者补助每户搬家费1200元
按照规定,拆迁人将向被拆迁人提供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被拆迁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个月补助费。
拆迁人对被拆迁者提供搬家补助费,补助标准为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针对以上分析得出,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6个月,且对50平方米以下的被拆迁住房面积均按50平方米来计算;对一次性发放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所计算的时间,由1.5个月增至3个月。随着物价水平的提高,根据市场情况,《意见》对住宅的搬家补助费作了调整,由原有的每户300元增至1200元。对非住宅的补助,则沿用原政策。
拆迁补偿标准新规定:被拆迁房屋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政策性补贴和补助
近日,针对拆迁补偿标准的新规定已经出台。根据该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政策性补贴和补助等都将进行调整。具体来说,拆迁补偿标准将更加注重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值和周边市场情况,以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此外,新规定还明确了拆迁补偿的标准程序,要求拆迁单位在拆迁前与被拆迁居民充分沟通,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同时,拆迁单位也应当遵守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拆迁补偿标准,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拆迁补偿标准新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拆迁补偿行为,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提醒拆迁单位在拆迁过程中,遵守拆迁补偿的法律法规,确保拆迁补偿的公平、公正。
成都市出台了《拆迁补偿意见》,其中包括房屋补偿费、提前搬迁奖励、政策性补贴和政策性补助等措施,旨在规范拆迁补偿标准,保障拆迁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拆迁人也应该遵守相关法规,确保拆迁过程的公正、公开和透明。
成都作为西部经济发展最为显著的城市,其城市化进程近年来也越来越快,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越来越多的问题就显现出来,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成都房屋拆迁赔偿问题,成都房屋拆迁赔偿如果处理不当就会带来一定的纠纷,甚至会影响城市化进程,那么成都房屋拆迁怎么赔偿,赔偿标准是什么?
成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一)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政策性补偿。包括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三)政策性补助。包括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和搬家补助费。1.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有住宅房屋建筑面积50
平方米以下的,按50平方米计算。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6
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2.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拆迁商业、办公、生产用房等比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由拆迁人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从业人员(不含临时人员)支付。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一次性发放3
个月补助费。3.搬家补助费。住宅每户补助1200元。非住宅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或由拆迁人组织搬迁,据实补助搬家费用。
(四)政策性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1.购房补贴。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30%给予购房补贴;非住宅按被拆迁房屋评估价的20%给予购房补贴。2.物管费补贴。对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按普通商品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1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给子5年物管费补贴。
货币补偿安置为房屋评估价的30%,非住宅补贴评估价的20%;临时安置补助费计算6个月,每户每月1200元,一次性发放;物管费补贴一次性给予5年,1元/㎡一个月;搬迁奖励,规定期限搬迁,每户奖励500元/㎡,最高6万。
一、成都拆迁住房安置
采取货币化安置或者现(建)房安置的方式安置,应安置住房人员可自主选择此两种方式之一。
货币化安置和现(建)房安置均以应安置住房人员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的正房面积为依据,按每人35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计付住房安置费或者安置住房。
住房安置的标准、结算办法和搬迁奖励办法以及选择现(建)房方式需要过渡人员的过渡费支付方式和标准按15号文件、7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被拆除住房的征地“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按照1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现(建)房位置:本次征地范围内。
二、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成都安置房拆迁的全部规定是什么?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告用于安置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迁安置资金的实物表现形式。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备案公告、专项使用、统筹调配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记部门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现房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迁安置房和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应当具备预售许可证,返迁安置房应当具备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应当具备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网上备案子系统进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实行网上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信息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册》、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安置房屋清册》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
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1、拆迁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取得拆迁许可证。
2、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3、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和拆迁人应当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就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拆迁人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者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诉讼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6、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7、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实际上,无论是商业拆迁还是政府部门组织的拆迁工作,征地补偿标准并不是根据商业拆迁还是公益拆迁就能确定下来的。不同的就是在商业征地的过程当中,对拆迁补偿标准拆迁户也有一定的话语权,开发商和拆迁户协商不好的就不能征地。
被拆迁房屋是私房:1.有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建筑面积以权证记载的为准;2.无房地产权证的,以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实际建筑面积小于相关批准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的,或者虽无批准文件但在1981年以前已经建造用于居住的房屋,以有资质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地丈量的建筑面积为准。被拆迁房屋是公房:1.若承租的是公有非居住房屋,以房屋租赁合同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2.若承租的是公有居住房屋,则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3.租用公房凭证记载的是居住面积的,按所列的换算系数计算建筑面积。
一、安置房面积补偿标准怎么算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的面积,按照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拆迁当事人认为房屋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一致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屋面积鉴定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二、成都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成都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一、拆迁补偿的方式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例外情形: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
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十二、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1.拆除平房;2.拆除楼房
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一次性付款的;
2.分期付款的;
3.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一、成都市拆迁赔偿的房屋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住宅实施改造、房屋所有权人选择产权调换,对直管公有住宅实施改造等5个方面的补偿
按照统一拆迁标准,被拆迁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安置的,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单价乘以被拆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确定。实行住宅产权调换安置的,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按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分别调换,根据市场评估价结算套内建筑面积价差,拆迁人免收公摊面积补差款。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评估价格应反映同时期、同结构、同用途、同类区域的二手房市场价格。
二、成都市拆迁赔偿的提前搬迁奖励
按项目改造补偿方案给予不同档次的户奖和楼栋腾退奖,总计每户不超过8万元。
三、成都市拆迁赔偿的政策性补贴
房补贴和物管费补贴。物管费补贴根据改造范围内房屋建筑面积,按1.8元/平方米·月的标准,一次性发放5年。
四、成都市拆迁赔偿的政策性补偿
补偿被拆迁人安装天然气费用
包括了被拆迁人安装电话、有线电视、宽带、天然气、电表和空调移机等政策规定的补偿费用。
根据相关数据分析,成都市当前旧城改造任务艰巨。仅中心城区“两轴四片”重大项目,所涉及的拆迁面积就达117万平方米、拆迁户数10492户,加之5·12汶川地震又造成了大量的危旧房屋亟须改造。同时,近期拆迁补偿标准不一致问题也困扰着城市拆迁的健康发展。为此成都市出台了《意见》。
一、成都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以下标准仅供参考)
成都房屋拆迁过渡费补偿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如果被安置人员在拆迁单位安置通知期限内没有入住的,会停止发放过渡费。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关于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实施中有关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停发过渡费。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
二、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鼓励货币化安置。选择现(建)房安置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人均35平方米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平方米进行结算;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平方米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平方米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平方米,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平方米而按人均35平方米安置的,超出部分按900元/平方米购买;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
(三)征地公告后,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
(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
(二)乡、镇(含村、组)企业及私营企业,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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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市区拆迁,成都市区拆迁最新消息
投稿:顾言诗
内容审核:李轩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