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成都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成都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法细则●成都市拆迁安置管理办法全文●成都市拆迁安置政策。
一、成都安置房拆迁的全部规定是什么?
成都市中心城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中心城区危旧房改造顺利实施,根据《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都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范围内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安置房是指在城市房屋拆迁活动中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并公告用于安置被拆迁人或者被拆迁房屋承租人的房屋,是拆迁安置资金的实物表现形式。
第四条拆迁安置房的监督管理实行动态监管、备案公告、专项使用、统筹调配的原则。
第五条拆迁安置房源由房屋登记部门采用楼盘表进行管理。现房应当具备房屋所有权证。期房包括在建商品房、返迁安置房和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其中在建商品房应当具备预售许可证,返迁安置房应当具备经市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总平面图和区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以拆迁安置项目立项的在建房屋应当具备市规划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六条拆迁安置房的使用由市拆迁管理部门通过建立拆迁安置房源管理信息库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网上备案子系统进行监管。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当实行网上备案,并提供网上查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备案信息的变更和撤销,应当经市拆迁管理部门同意。
第七条拆迁人在申请办理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置房屋清册》、安置房屋权利来源合法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
《安置房屋清册》应当包括拆迁安置房的地址、幢(栋)号、单元、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权属等详细情况。
购买现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预告登记证明;购买期房作为安置房的,应当提交拆迁人购买安置房的合同及备案证明。
通常我们所说的城市拆迁安置办法主要是指《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而制定的。本条例于2001年6月6日国务院第40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共计五章四十条。
目前,本条例已被2011年1月21日公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废止。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物权法》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而制定,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1月2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590号令,公布并施行。
该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6月13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同时废止。但是该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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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发布《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实施。
二OO一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行为,保障房屋拆迁顺利进行,维护拆迁评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被拆迁房屋在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含高新区)内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以下简称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二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市房产管理局备案;被拆迁房屋在其他区(市)县的,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应当具有三级以上资格等级,并向当地房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 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包括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分户评估,分类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迂房屋,按照区位、结构、用途等分类进行的房地产市场平均价格的评估,分户评估是指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按户根据房屋的区位、用途、结构和建筑面积,结合该房屋的楼层、朝向、成新等因素进行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评估。
第五条安置房屋的评估方式,属于集中成片安置的住房,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按幢或者住宅区进行评估,不作分户评估;属于非住宅房屋和零星安置的住房,实行分户评估。
第六条 拆迁人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也可以从申请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中以抽签方式确定估价机构进行分类评估。确定估价机构时,拆迁人可以邀请被拆迁房屋所在的居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进行监督。
拆迁人委托确定估价机构时,应向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与委托的估价机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书面委托合同。但在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前,估价机构不得进场评估。
第七条 估价机构应当严格依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并向评估委托人出具评估报告。
《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由市房产管理局制定。
第八条 拆迁人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在拆迁动员时,应向被拆迁人公布所委托的估价机构和估价机构进场评估的工作安排。
估价机构进场后,被拆迁人应当配合估价机构对其被拆迁房屋的萍估工作。
第九条 估价机构应在拆迁动员后的10日内出具分类评估估价报告。实行现房集中成片安置的,对拆迁入提供的安置住房应当同时按照被拆迁房屋分类评估的办法进行评估。
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和集中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价格,由拆迁入在拆迁现场予以公布。
第十条 因特殊原因确需实行过渡安置的,应当征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书面同意。安置房屋的价格在房屋竣工验收合格后评估确定,但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拆迁协议按期搬迁。
第十一条 同一拆迁项目的被拆迁房屋和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分类评估,拆迁人只能委托同一估价机构进行一次性评估。
第十二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参照公布的分类评估价格协商议定。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确定后,在结算被拆迁房屋与安置房屋的价差时,安置房屋的价格,属于集中或者成片安置住房的,按照本规定第五条的规定结合楼层差价确定;属于非住宅房屋或者零星安置住房的,按照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属于过渡安置的,待安置房屋建成后评估确定。
第十三条 拆迁当事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价格,就补偿金额达不成协议的,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以分户评估的价格确定。分户评估的估价机构由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共同委托,协商不成的,可以在双方当事人提出的估价机构名单中采取抽签等方式确定,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申请公证。估价机构不得接受拆迁当事人单方对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委托。
第十四条 拆迁当事人就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达不成一致,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受理后,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对该被拆迁房屋已作过分户评估的估价机构,不得作为指定的估价机构。
第十五条 进入裁决程序后,被拆迁入不配合指定的估价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的,该房屋原已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原分户评估的结果作为裁决的依据;因被拆迁入无理阻挠,估价机构无法进行评估,而进入裁决程序前该房屋又未进行分户评估的,以分类评估的价格作为裁决的依据。
第十六条 估价机构收取评估费,被拆迁房屋的分类评估和安置房屋的评估由拆迁人承担;被拆迁房屋的分户评估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各承担50%;裁决涉及的评估由申请裁决方承担。评估费的收取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从事房屋拆迁补偿评估的估价机构及其估价师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禁止下列行为:
(一)转让拆迁补偿评估业务或者允许他人借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拆迁补偿评估业务;
(二)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估价操作规则》,出具虚假评估报告,评估结果严重失真,或者恶意串通损害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不接受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拆迁补偿评估的监督。
第十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补偿评估活动的监督。估价机构及其估价师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请房地产估价主管部门降低或者取消其房地产评估资格,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房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与《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暂行办法》配套施行。省人民政府对城市房屋拆迁补偿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房屋拆迁补偿价应如何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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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拆迁补偿的方式 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
被拆迁人有选择的权利
例外情形:
1.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2.共有产权,共有人对补偿方式的选择达不成一致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3.拆迁产权有纠纷的房屋,拆迁期间纠纷未解决的,应当采取产权调换方式;
4.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5.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重新设置抵押权的,只能作产权调换;6.拆迁政府代管的非住宅房屋,实行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二、 对非住宅房屋的认定
三、 被拆迁人提出房屋所有权证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处理
四、 拆迁当事人对分类评估价不符的处理
五、 确定拆迁安置房面积的依据
公转私房屋使用面积换算建筑面积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下列不同建筑结构的系数予以确认:.木结构:1.12;砖木结构:1.18;砖混结构:1.34
如果拆迁当事人申请产权监理处复丈的,以产权监理处复丈的结果为准。
六、拆迁租赁房屋的规定
1.公房;
2.私房
六、 拆迁房改住房或者补贴给个人的部分产权住房的规定
七、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规定
八、 拆除围墙等附属物的规定
拆除围墙、水井和炉灶等的补偿标准,可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78号《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拆除非独家所有的门道、厕所、过厅、巷道、楼梯间等附属房屋,由拆迁人按评估价给予经济补偿。
九、 对安置房屋地点的规定
十、 对安置住房建筑面积的最低要求:套一42平方米;套二58平方米;套三72平方米
十一、对安置住房的楼层差价的规定:1.底楼有小院的上浮4%,无小院的上浮2%;2.
二、四楼上浮3%;3.三楼上浮5%;4.五楼不浮动;5.六楼下浮7%;6.七楼下浮10%
十二、 住宅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规定:
1.拆除平房;
2.拆除楼房
十三、对共有产权住房拆迁安置的规定:对拆迁共有产权住房实行产权调换的,只对房屋实际居住的共有人或承租人进行安置,对未居住的其他共有权人不予安置。安置后的房屋产权调换后,产权仍属全体共有人所有。
十四、 对私有住房产权调换的结算补差规定:
1. 一次性付款的;
2. 分期付款的;
3.拆迁私有自住房屋,被拆迁人房屋产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下的;15平方米以上,25平方米(含25平方米)以下的。(他处无住房,并持有低保证,前者安置房为套
一,后者为套二或套三的,不再享受一次性付款的优惠。)
十五、对符合发放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被拆迁人可由被拆迁人提出申请,拆迁单位统一申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批准,一次性发放五年的廉租补贴。
十六、拆迁残疾人的房屋,应当本着方便生活的原则在安置房楼层上给予照顾,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和搬家费时,对具有城市生活最低保障金领取证的残疾人,应当比规定标准提高20%;需对残疾人作过渡安置而其自行解决过渡房确有困难,拆迁单位应提供周转房妥善处理。
十七、单位自建并由职工居住的宿舍、具有本城市正式户口的居民个人修建的自住无证房屋拆迁,以1981年11月25日市人民政府《关于坚决制止城市违章建设的通知》为时限,在此以前修建的如果建筑结构正规、经拆迁单位审查后,可参照有证房屋进行拆迁补偿;在此之后修建的,拆迁单位可酌情给予工料补偿(规划行政部门认定的违章建筑除外)。
十八、拆除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用房,应当进行分户评估,实事求是地制定和实施拆迁方案。
十九、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的规定。
1.拆迁住房;2.拆迁非住宅;3.实行过渡安置的;4.按户支付
二十、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规定
1.实行货币补偿的(180日);2.安置房是期房且拆迁人不能提供周转用房的(砖混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框架结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具体标准见成房发【2001】101号文第十五条的规定
二十一、对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助费的规定
1. 实行货币补偿的(90日);
2. 安置营业房是期房且拆迁人不能提供过渡房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框架结构过渡期限不超过30个月);
3.实际从业人员的确定;
4.补偿标准:五城区(含高新区)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其他区(市)县以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收入为准。
二十二、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异地安置的营业性房屋,如因其安置小区入住率较低等客观条件导致被拆迁人在短期内暂时无法正常经营的,拆迁人可酌情发给相应的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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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方经_________批准,在成都市______________地区进行项目建设,修建______________。甲方遵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取得_________字_________号《拆迁许可证》。双方按照批准的拆迁安置方案规定,协商订立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拆迁范围内涉及乙方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号附_______号_________结构________用途的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平方米需拆除。乙方负责出具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有效证照)。乙方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在三十日内交甲方按规定送有关部门注销。并于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搬迁完毕。乙方上述房屋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由乙方自理,甲方概不负责。
二、根据,甲方按_________元/平方米对乙方进行货币补偿。乙方在规定的时间内腾空房屋交付甲方,甲方应一次性付清乙方货币补偿款_________元,由乙方自行解决安置用房。
三、甲方以_________路(街、巷)_________号_________幢_________单元_________楼_________ 座_________间(成套住宅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与乙方进行产权调换,附调换房屋平面图。甲方按价_________元/平方米与乙方房屋价_________元/平方米结算,_________方补给_________方人民币_________元。甲方将调换的房屋交付乙方,同时结清房屋差价。甲方应负责办理调换房屋产权证交乙方,办证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甲方应支付乙方设施拆迁补偿费
1.煤气_________元
2.独立电表_________元
3.电话_________元
4.有线电视_________元
5.独立水表_________元
6.电热_________元
五、甲方应按规定的标准支付乙方(承租人)次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费、合法待工人员补助费
1.甲方支付乙方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甲方支付承租人人民币_________元。
六、甲方调换给乙方的房屋,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并执行国家保修规定,按规定实施物业管理。
七、甲方在建设期间为乙方在_________区_________街(巷)_________号提供_________间建筑面积 _________平方米房屋周转过渡,过渡期为_______个月。乙方同意在建设期间自行周转过渡,过渡期为_______个月,甲方按乙方原房屋建筑面积_________,付给乙方临时安置补助费_________元。
八、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办法
1.乙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搬迁,甲方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在诉讼期间先予执行。
2.甲方未按协议约定期限安置乙方房屋应按《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增发乙方过渡费。
3.本协议签订后建设项目性质经批准改变,甲方应在30日内通知乙方,乙方有权根据改变后的建设项目性质与甲方协商变更本合同的相关约定。
4.对本合同有争议,双方选择(_________)方式解决
A.申请成都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诉讼。
九、其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本协议一式陆份,除双方各执一份外,余送有关部门存档,该协议双方签订后即生效。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川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条四川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件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城市房屋拆迁实行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不得实施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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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霖
内容审核:石珊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