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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拆迁费用由谁承担
房屋拆迁费用由拆迁人承担。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能算遗产吗
房屋拆迁安置费可以作为遗产继承。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因此,房屋拆迁安置费作为公民和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继承。
三、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是什么
城市房屋拆迁的程序: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颁发拆迁许可证并发布拆迁公告;拆迁人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权人;被拆迁人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了解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安置地点和搬迁过渡方式等事项;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落实补偿、实施拆迁。
一、福州拆迁律师收费情况是怎样的?
不涉及财产关系或财产标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内的,每件800—6000元;财产标的额超过10万元的,按下列比例另加收费:
1、10万元以上至50万元(含50万元)部分不超过4%;
2、5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含100万元)部分不超过3%;
3、1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部分不超过2%;
4、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不超过1.2%;
5、1000万元以上至5000万元(含5000万元)部分不超过0.7%;
6、5000万元以上部分不超过0.5%。
二、福州拆迁案件中律师的基本义务有哪些?
1、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泄露当事人隐私。
2、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
3、不得实施双方代理。
4、不得私自收取代理费等费用。
5、不得与他人串通危害代理人利益。
6、不得违规会见法官和对方当事人。
三、福州拆迁案件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需准备哪些材料?
1、起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另加三份;
2、原告主体资格的证明;
3、如需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应递交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受委托人为律师的,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致法院函;
4、其他应当提供的证据。
四、福州拆迁案件委托律师起诉法院会立案吗?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法院就会立案:
(一)原告和拆迁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实际上福州拆迁律师收费情况是不能一概而论的,对于福州当地人民政府作出的拆迁决定,即便被拆迁人没有任何争议也可以向律师咨询,福州当地律师事务所接受他人法律咨询的收费标准是每小时100元到2400元不等,所以不同拆迁案件中律师收费情况都不一样。
拆迁补偿及安置费计算标准如下:
(1)拆迁补偿费=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差价需要扣减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2)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赔偿费。
拆迁安置房的计算方式是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各项调查、听证和公告制定出来的,主要包含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和因为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的损失的补偿。
针对房屋拆迁纠纷,您可以向以下相关部门进行投诉:
1.当地政府:您可以向政府提出投诉,让他们知道您的情况。政府相关部门会负责处理此事。
2.拆迁管理部门:如果拆迁行为发生在拆迁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内,您可以选择向他们投诉。
3.法院:如果拆迁裁决不满意,您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理和裁决。
请注意,在投诉过程中,请提供详细的事件描述和相关证据,以便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您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1.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2.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
二、拆迁纠纷是否有时效限制
拆迁纠纷有时效限制,时效限制为六个月。当事人应当在诉讼时效范围内提出诉讼请求,时效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或被侵害之日起算,超过二十年的拆迁纠纷法院不予受理。
针对房屋拆迁纠纷,您可以向政府、拆迁管理部门或法院进行投诉。请提供详细的事件描述和相关证据,以便相关部门更好地了解您的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需要注意的是,拆迁纠纷有时效限制,时效为六个月,超过二十年的纠纷法院将不予受理。
违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相关部门或单位实施强制拆除。在这种情况下,也要第一时间报警,即时查清参与强制拆除的人员和单位,然后依据相关规定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也可拨打12348纪检、法律、信访举报专线电话进行举报。
一、开发商强拆怎么办
首先,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应当尽量达成补偿协议,且补偿应当公平。若实在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如果房屋被开发商强拆,居民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权的。
二、拆迁办如果要强制拆迁,要满足强制拆迁的条件
1、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裁决,所以适用行政强制手段拆迁的前提条件是拆迁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出了行政裁决的申请。
2、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依法进行了调解:当事人向行政机关申请裁决的,应当递交《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5条和第6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并经行政机关审查决定受理以后,进行调解。
3、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第19条规定,拆迁人未按裁决意见向被拆迁人提供拆迁补偿资金或者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安置用房、周转用房的,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4、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
5、强制拆迁的裁决已经通知被拆迁人,被拆迁人拒绝自行搬迁。
6、已经进行了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行政强制拆迁应当严格依法进行,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住宅房屋实行货币拆迁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区位补偿款、购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一。
住宅房屋实行统拆统建的,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组成,原房补偿款和建房补助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二。
一、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标准
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由原房补偿款和区位补偿款组成,区位补偿款、原房补偿款具体标准见附表三。
二、搬家费、住宅房屋拆迁提前搬家奖励费补偿标准
搬家奖励按被拆迁的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超过220平方米的,以220平方米计算。自拆迁期限首日起,按时限划分为二个奖励期限。
在第一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4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18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不足20000元的补足至20000元。
在第二个奖励期限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一级片区按每平方米25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二级片区按每平方米90元标准计算搬家奖励费。
在确定的奖励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安置协议并搬家的,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费。具体见附表四
三、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以及拆迁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炉灶等拆移补偿费标准
1.房屋装修单项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五;
2.围墙、地坪、道路补偿费标准调整见附表六;
3.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等拆移补偿费标准见附表七;
4.炉灶补偿费标准见附表八;
5.以上没有涵盖到的特殊类别补偿,由拆迁实施单位按照重置价结合成新确定。
这一规定就此前尺度不一的提前搬家奖励标准进行了统一。被征收人或者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的直管公房承租人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给予一次性提前搬家奖励。
根据规定,自征收签约期限首日起至30日内,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1000元计算搬家奖励,每个权证(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不足50000元的补足至50000元。自第31日起至45日内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提前搬家奖励予以相应扣减。以第30日提前搬家奖励费金额为基数,第31日至第40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5%;第41日至第45日完成搬家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每日等额递减10%。第45日奖励费金额与第44日相同。违章建筑不予支付提前搬家奖励。
五城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市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关于贯彻《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市执法局市房管局、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司法局二00五年五月十六日)
为认真贯彻执行《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15号),确保我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顺利推进,现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前3个工作日内,应当通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执法局)、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区执法局)指派负责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的人员参加旁听,了解拆迁申请人和被拆迁人双方争议的焦点,熟悉房屋拆迁案件的有关情况。
二、市政府责成市执法局依法实施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指定1?2名工作人员配合市执法局开展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成都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程序规定》第五条规定的有关案卷材料的复印件提供给市执法局。
三、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工作实行以市执法局牵头组织指挥,委托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实施的原则。
市执法局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组织、指挥、协调等工作,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受市执法局的委托,负责城市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实施工作。必要时,市执法局可统一组织其他区执法局予以协助。
四、市执法局在收到市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后,应作好登记、建档等工作,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行政强制拆迁执行委托书》、《送达回证》,连同市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复印件、被拆迁房屋案件的主要案卷资料复印件交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其中《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市政府作出的准予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书复印件同时抄送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公安分局和街道办事处。
五、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在收到市执法局委托实施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工作的通知后,应及时向区政府汇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被拆迁人、房屋使用人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
六、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送达《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时,应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并按要求填写盖有市执法局印章的《送达回证》。
《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的送达应主要采取直接送达方式,若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的有关规定送达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直接送达应当有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的签字;委托送达可以委托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的代理律师或所在单位、当地街道办事处代为送达;留置送达应当有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的同住成年亲属或所在单位、街道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在场签字;邮寄送达应当采用挂号件方式,并将挂号回执粘贴在《送达回证》的送达方式栏予以保存;公告送达可采取将《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放大张贴在被拆迁房屋的显著位置并摄像取证或发布在本市报刊上的方式,自张贴或发布之日起满7日即视为送达。
七、被执行人、房屋使用人在收到《行政强制拆迁通知书》后,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搬迁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应当制作执行结案报告;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拒绝搬迁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始实施强制拆迁。市执法局应在事前会同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按照确保秩序、确保安全的原则制定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
八、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政府应当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参与强制拆迁执行工作细案,做好被拆迁人及周围群众的疏导、稳定等工作,预防突发事件发生。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维护好现场治安秩序,确保消防安全和行政强制拆迁顺利进行。
九、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执法局应在区政府的组织下,按强制拆迁执行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实施强制拆迁时,应由2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向被执行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告知被执行人实施房屋拆迁行政强制执行的有关法律依据、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配合强制拆迁的义务。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举报电话:
12336,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鞥使用集体土地进行建设,如果政府征收土地价格极低的话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拆迁裁决程序,保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拆迁裁决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成都市房产管理主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成都市房屋拆迁管理处负责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含高新区)内的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其他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工作。
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纠纷裁决机关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三条 裁决房屋拆迁纠纷,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保障当事人平等地行使权利。
第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本规定中的拆迁人、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为裁决当事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拆迁裁决范围:
(一)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二)被拆迁房屋已灭失的,但在拆迁期间因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力致使房屋灭失的除外;
(三)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已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
(四)裁决机关对补偿安纠纷已出裁决的。
第六条 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申请请求和事实依据;
(四)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的管辖范围。
第七条 申请裁决,应当提交裁决申请书,并向被申请人提交裁决申请书副本。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达不到协议的主要原因、申请裁决的请求等主要事项。
第八条 拆迁人申请裁决的,一般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三)房屋拆迁许可证;
(四)房屋拆迁公告;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六)被拆迁房屋权属情况材料;
(七)房屋所有权人、房屋承租人的情况材料;
(八)安置房屋情况材料;属于过渡安置的,还应提交周转房屋的情况材料。
(九)房屋评估报告;
(十)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就补偿安置事宜协商的2次以上谈话记录;一方拒绝商谈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十一)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申请裁决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裁决申请书;
(二)房屋所有权证(包括房屋共有权证)或者合法有效的房屋租赁凭证;
(三)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裁决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和有关材料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受理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立案后,裁决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发送立案通知书,并及时将立案通知书和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接到裁决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裁决机关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通知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裁决机关通知被申请人到场调解或者裁决,经通知在规定的时间内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场的,裁决机关可作缺席裁决。
裁决机关通知当事人,主要采取书面通知形式,也可采取口头通知、公告通知形式。采取口头形式通知,应有证人见证;采取上述方式无法通知的可采取公告通知,公告可采取张贴或者发布在本市主要报刊上的方式,自张贴或者发布之日起满7日的即视为当事人收到通知。
第十三条 裁决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人代理参加裁决活动。委托他人代理的,必须向裁决机关提交由委托人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十四条 裁决当事人应当在裁决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对自己的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逾期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裁决机关可以依据现有的证据进行裁决。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裁决机关审理案件,可以先行调解,也可直接作出裁决。调解达成一致意见的,裁决当事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调解不成的,由裁决机关作出裁决。
第十六条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裁决机关作出裁决,必须制作裁决书。裁决书应当载明以下主要内容:
(一)裁决当事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请求、事实和理由;
(二)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
(三)裁决结果和案件处理费用的承担;
(四)告知当事人不服裁决的权利。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裁决机关可以中止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的;
(二)需要进行房屋评估、鉴定、勘验、证据保全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时间的。
中止裁决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裁决。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
一,终结裁决,并告知当事人:
(一)当事人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
(二)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不是裁决当事人的;
(三)被拆迁房屋是违法建筑或者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
第十九条 申请人撤回申请,裁决机关可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并告知裁决当事人。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产权不明或者发生争议的,拆迁人在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办理证据保全后,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待产权明确后,当事人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可依照本规定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第二十一条 裁决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送达裁决书应当有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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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法院网-成都市拆迁办电话多少,成都市拆迁办电话多少号
投稿:邹志
内容审核:苗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