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拆迁文件最新公告查询网,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为您整理苏州拆迁文件最新公告查询网的相关法律知识,猜您可能还想了解关于●苏州拆迁文件最新公告查询网站下载●苏州拆迁文件最新公告查询网址●苏州市拆迁公告。
苏州市工厂的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具体赔偿标准都是按各省各市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的。通常会按照工厂的规模大小,综合评估工厂的价值,以及损失情况来进行补偿。工厂拆迁一般涉及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安置等情况,情形复杂,可以请求专业人士进行综合资产的评估。
苏州市工业园区工厂拆迁政策解读
苏州市工业园区工厂拆迁政策解读:根据苏州市工业园区的相关规定,工厂拆迁补偿标准是根据工厂的性质、规模、产值等因素来确定的。拆迁补偿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部分。经济补偿主要涵盖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设备补偿费等,根据不同情况进行计算。安置补助包括职工安置费、社会保险费、培训费等,旨在帮助职工顺利转岗。拆迁补偿标准的查询可通过相关部门的官方网站或咨询电话进行了解。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拆迁政策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更新,建议及时关注相关通知和公告。
苏州市工厂的拆迁补偿标准并没有统一规定,根据工厂的规模、价值和损失情况等因素来确定。拆迁涉及土地、建筑物、设施设备和人员安置等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行综合资产评估。根据苏州市工业园区规定,拆迁补偿包括经济补偿和安置补助两部分,具体计算方法根据不同情况而定。查询拆迁补偿标准可通过相关部门官方网站或咨询电话了解,注意关注政策调整和更新的通知和公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02年5月29日制定,并经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2年8月20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8月2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城市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 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 拆迁管理
第六条 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六)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七条 拆迁范围确定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的营业执照,新建、扩建、改建房屋,转让、租赁、抵押房屋和房屋析产,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等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必须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七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有关事项登报公告。
拆迁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向被拆迁人发送房屋拆迁通知书,并及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 拆迁人应当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期限内,实施房屋拆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拆迁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拆迁申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给予答复。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期拆迁的,应当登报公告。
第十条 拆迁人可以自行拆迁,也可以委托拆迁。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具有房屋拆迁资格证书。被委托人不得转让房屋拆迁业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拆迁实施单位的管理人员必须持有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发的拆迁上岗证。
第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采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的文本格式。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为代管房的,代管人应当提交委托文书或者有关证明材料。代管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被拆除房屋为共有产权的,共有人应当共同书面委托代理人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被拆除房屋所有人已死亡的,由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委派的代表提供合法继承证明或者出具具结书,与拆迁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十二条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三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进行裁决应当先予调解。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未完成搬迁的,由市、县级市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五条 拆迁人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资金应当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与拆迁人、出具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的金融机构订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监管协议。拆迁补偿安置资金使用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金融机构应当配合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拆迁活动的监督,拆迁工作结束后,应当组织对拆迁项目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对拆迁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古树名木和归侨、侨眷、华侨私有房屋等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筑、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九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
第二十条 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服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
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
第二十一条 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
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
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
第二十二条 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
第二十三条 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
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第二十四条 住宅房屋改作非住宅房屋使用的,按照下列条件认定:
(一)私房自营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更手续,有所有人、共有人或者直系亲属(含配偶)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二)私房、单位自有房屋出租开业: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范围内,有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租赁许可证,有与房屋租赁合同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三)直管公房原承租户开业:有原住房租赁证、房屋租赁许可证,有与原承租户或者同住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户名一致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
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条件认定。
各县级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认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拆迁人应当委托市和县级市房产、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定公布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并订立委托合同。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接受委托的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出具估价报告。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原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进行复核,并出具书面复核报告。
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房产管理部门申请鉴定。鉴定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评估机构不得串通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拆迁房屋的评估技术规范、评估争议处理办法,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十六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评估确定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与所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非生产经营性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被拆迁人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仍用于公益事业建设。
第二十八条 拆迁以标准租金租赁的直管公房和单位自有房屋,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按照下列办法给予补偿:
(一)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二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八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二)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不含房屋装修评估值)的百分之三十给被拆迁人,百分之七十给房屋承租人,房屋装修补偿金额给装修出资人。
第二十九条 被拆迁人不选择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提供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拆迁人将扣除区位补偿部分后的房屋货币补偿金额支付给被拆迁人。
直管公房、单位自有房屋承租人不选择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拆迁补偿方式,又无力购房的,可以向拆迁人提出申请,由拆迁人安排不小于原住房面积的房屋以标准租金租住。
第三十条 用于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交付使用时,拆迁人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所需的有关文件资料。
拆迁人用预售房屋进行产权调换的,按照国家商品房销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自住私房凭房屋所有权证计户;
(二)租住私房凭租用凭证和户口簿计户;
(三)租住直管公房凭公有住房租赁证计户;
(四)租住单位自有房屋凭公有住房租赁证或者出租单位证明计户。
拆迁非住宅房屋按照以下办法计户:
(一)非住宅房屋自用的,凭房屋所有权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二)非住宅房屋出租的,凭房屋租赁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计户。
第三十二条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拆迁人应当适当发给搬迁奖励费。奖励标准由拆迁人确定,并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三条 拆迁人应当按照规定付给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偿费。
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必须自行过渡,拆迁人一次性付给六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偿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自行过渡的,拆迁人按照约定的过渡期限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因拆迁人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和电话移机等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省有关规定核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核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涉及的价格标准适用时点,以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为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实施拆迁的;
(二)以欺骗手段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实施房屋拆迁的;
(四)委托不具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擅自延长拆迁期限的;
(六)接受委托的拆迁实施单位违反规定转让房屋拆迁业务的。
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有前款行为之一,造成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拆迁房屋评估机构与一方当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压低或者抬高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房产管理部门收回资质(格)证书或者公告资质(格)证书作废,对拆迁房屋评估机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拆迁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吊销其拆迁上岗证,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胁迫、侮辱、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依法拆迁房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
(二)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发布公告的;
(四)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作为拆迁人或者接受委托实施房屋拆迁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作出拆迁裁决的;
(六)违反本条例规定实施强制拆迁的。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之一,给拆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交通、能源、水利等国家和省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城市开发建设征用集体土地实施房屋拆迁的,其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公布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一、拆迁补偿款在哪查到
(一)在浏览器中搜索××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征地公告等文件,基本都在各地的省、市国土资源网站发布);
(二)进入官网,寻找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点击打开;
(三)打开之后在搜索栏搜索征地补偿标准,之后从中寻找自己所在地区的征地公告。(注意时间);
(四)之后就可以看到自己所在区域的征收补偿标准了;
二、征地申请需要公开哪些文件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下文件征收方应主动公开告知被征收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即通常所说的征地批文);
(二)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三、家庭内部动迁补偿金如何分配
家庭内部对安置补偿有约定的,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一般应予以遵从。若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则应根据三项原则进行分配:一是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样做,一方面考虑到平等、公平合理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另一方面承租人和同住人对补偿款是共有的法律关系,原则上也应平均分割。
2023年商住房拆迁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
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家明令禁止以下三种拆迁行为:
1、强拆暴拆等行为被禁止;
2、农村拆迁政府必须发布相应的拆迁文件,文件中涵盖拆迁的费用补偿,拆迁事件,以及农民的迁移事件等等;
3、禁止先拆迁后补偿的行为。做好取证工作。房子被暴力强拆时,尽量拍照取证,主要拍领导以及强拆的过程等,对后续启动法律程序,确认强拆主体、确认强拆行为以致申请国家赔偿都很有帮助,一旦强拆已经发生,就不能挽回,此时只有通过法律手段维权才能尽可能地弥补损失,获得补偿。
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民政府,苏分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
现将《苏州币城.市房屋拆迁治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条例》)己由市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制定并经省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批准,自2002年11月五日起施行。为准确理解和运用《市条例》,规范拆迁行为和统一操作方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关于委托管理的分工和审批程序
(一)苏州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拆迁办)受市建设局委托对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受市建设局委托对本区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受委托的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单位行使拆迁管理职能。
(二)受委托单位在报批拆迁许可证、公告、裁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时,应当连同报批的文件资料一起送市拆迁办审查。市拆迁办审查后报市建设局批准。
二、拆迁许可证、停办通知等审批程序
(一)拆迂管理部门对申请拆迁事宜进行审查时,按分段审查形式进行。
1.当申请人提供《市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二项文件后,由拆迁管理部门会同申请人对规划红线范围进行勘查核对,确定拆迁范围。现场勘查应当制作勘查意见书。
2.勘查确定拆迁范围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评估等工作,以便申请人预备资金。房源和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计划和方案。
3.申请人提供全部文件资料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市条例》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工作,审查工作应围情况和拆迁计划方案的可行性来进行。
(二)《市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拆迁范围确定后”是指颁发拆迁许可证之日起。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折过项目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7内书面通知工商、规划、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及时办理解冻手续。
三、其他管理问题
拆迁项目结束后,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应及时通知拆迁管理部门,由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制作验收合格单。对验收不合格的,拆迁管理部门应责成拆迁人和拆迁实施单位及时整改,有违法行为的,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
四、补偿形式及相关拆迁协议的签订
(一)直管公房由房产管理局与承租户解除租赁关系。拆迁人凭承租人的退租手续,分别与房产管理局和承租人签订货币补偿安顿协议。单位房和私房需事前征求被拆迁人意见。
(二)拆迁人提供的房源作为产权调换房源,除此以外不作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签订产权调换协议书。
(三)折迁人在交付产权调换房屋时,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房屋所有权登记证实、国有土地使用权分割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原
件和拆迁许可证的复印件。
用二手房进行产权调换的,必须向被拆迁人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有租赁关系的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必须向拆迂人提供已解除租赁关系的证实,或者另行安顿承租人的合同后,方可与拆迂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单位承租直管公房分配给职工居住且未变更户名的,拆迂人根据原承租单位出具的分配证明和划定各户分配面积后,确定新的承租人,并与其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单位承租直管非居住用房分配给职工居住的(含单位自有非居住用房),按居住用房确认。职工得到居住后另行开店经营的,按照《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予以界定。
(六)直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未变更承租人户名的,可由同住的配偶凭户籍证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配偶不同住或者也死亡的,可由同住子女凭户籍证明并出具具结书后,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承租人死亡后,没有同住家庭成员的或者转让未变更户名的,必须先到房管部门办理户名变更。被拆迁人凭变更手续与拆迁人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书。
五、被拆迁房屋的用途界定与面积认定
(一)公益事业用房。《市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公益事业用房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文教卫生以及社会公共福利性非生产经营性事业用房。不包括民营。
公益事业用房在实行货币补偿时,按其所在区位的住宅房拆迁计算办法结算。如实行异地重建的,当新建房屋与被拆除房屋出现不同结构时,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据重生价格结算结构差价。被拆迁人需超出原规模进行建
设的,超出部分的费用由被拆迁人按市场价承担。
(二)《市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住宅改作非住宅使用的,是指已实际开业经营使用的。对仅有变更手续,从未实际开业经营的或者已停业半年以上的,不予认定为非住宅(以营业税单为依据)。
(三)《市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非商业用房改作商业用房自营或者出租营业的参照标准:自营开业的,开业部位在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合法建筑面积内,并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手续,有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有效批准文件。出租开业的,还需提供房屋租赁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准租许可证后方能认定。
(四)改变房屋用途的面积认定:
l自营开业的,以土地用途变更面积确认营业面积。
如楼层也确为经营场所的,以实际丈量为准。
2.出租开业和直管公房原租户开业的,以房屋租赁许可证批准的面积认定。
3.变更面积或者批准面积明显大于实际经营面积的,以实际经营面积认定。
(五)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的分类详见下表:
使用性质--单位性质--说明
商业
商业:指食品、饮料、烟草、日用百货、纺织品、服装、鞋帽、日用杂货、五金、交电、化工、药品、医疗器械、图书报刊、家具、石油制品、汽车、摩托车及其零件、煤炭、计算机及软件、办公设备、首饰、生产资料等批零业店面
金融保险业:指各类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经营部位
娱乐业:指歌舞厅、电子游戏厅、游乐园(场)、夜总会等娱乐场所
餐饮业:指饭店、酒店、饭馆、快餐店、小吃店(铺)、冷饮店、茶馆等
服务业:指理发及美容化妆业、淋浴业、洗染业、摄影及扩印业、托儿所、日用品修理业、家务服务业、殡葬业、刻字、印名片、晒图、复印、誉写、旅馆业(各类宾馆、旅馆、招待所、大车店)、租赁服务业、旅游服务等经营店面
非商业
工业、仓储业:工业指各类工厂、车间、手工业作坊等,详细包括:食品加工制造业、饮料制造业、烟草加工业、纺织业、服装及其他纤维制品制造业、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制造业、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家具制造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印刷业、纪录媒介的复制、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石油加工及炼焦业、化工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
化学纤维制造业、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金属制品业、各类机械设备制造业、武器弹药制造业、仪器业表制造业等仓储业指国家或地方的仓备、中转、外贸、供给等各种仓库、油库、材料厂等
办公:指写字楼、非营业性的公司用房
其他:以上未包括的非住宅使用性质
六、竣工不满5年的住宅的认定标准:
(一)整幢房屋为多层住宅的和企事业单位建造的住宅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二)城市居民建造的住宅以核发建筑执照的日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三)已征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住宅,被拆迁人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竣工验收单的日期为准;被拆迁人不能提供原始竣工验收单的,以原所在地人民
政府核发的建房批复日期加6个月建设期为正式竣工日期。
(四)增加10%的货币补偿金额是指评估总额的10%(单指房屋合法面积)。
七、无地队居民的房屋所有人和面积认定
已依法征用为国有土地的原集体土地上所建的房屋,以原所在地人民政府建房批复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认定所有人和建筑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宅基地证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用地面积认定。
八、居住困难户补偿安置原则
《市条例》第二十人.条规定的不小于原住房面积是下限规定,实际安置中应实事求是,充分考虑以下原则:
(一)有限解决居住困难。所谓有限是指在原面积的基础上适当解决居住困难。因此,拆迁人要排除户籍中不居住在内的人员(包括租赁他人住房居住的)。
(二)安置房源可用非成套房,但安置房的价值不得低于被拆迁人应得的货币补偿款。
九、被拆迁人(承租人)购房契税和办证问题
(一)被拆迁人产权调换或者货币扑偿后自行购房的,其调换房或自购房价值与被拆迁房屋原面积评估价值相等部分(以评估总额为准)的契税免征。超过等值部分的,全额征收。
(二)被拆迁人可凭拆迁协议书、纳税申报通知单、拆迁许可证复印件、购房合同、发票等材料到市契税征管所申报纳税。
十、其他有关问题
(一)《市条例》中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均为工作
日。
(二)《市条例》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是指拆迁人在拆迁现场宣布的提前搬迁期。
(三)各县级市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另行制定贯彻办法。
(四)本办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
(五)《市条例》及本办法实施前已批准的拆迁项目,仍按原规定执行。2001年11月30日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府[2001]77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上内容来自网络整理,如有侵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删除。
可以查询是否要拆迁到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查询,已经开始征收的,可以向土地征收拆迁办查询。
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拆迁是指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需要,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各设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江苏省苏州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调整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温馨提示:下文仅为江苏省各地区的区片综合地价,而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等则需要在区片综合地价的基础上按比例来计算。详细比例情况,勿忘观看附件!勿忘观看附件!勿忘观看附件!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1-18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77%安置补助费比例:49.23%区片位置:虞山街道,琴川街道,莫城街道,常福街道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5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1-18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碧溪街道,东南街道,梅李镇,海虞镇,古里镇,沙家浜镇,支塘镇,董浜镇,尚湖镇,辛庄镇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8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0-30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1.22%安置补助费比例:48.78%区片位置:白洋湾街道,平江街道,金阊街道,沧浪街道,双塔街道,虎丘街道,苏锦街道,吴门桥街道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万元/亩备注:该区片包含姑苏区全域范围和工业园区全域范围。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虎丘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0-30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1.22%安置补助费比例:48.78%区片位置:保卫村,保丰村,莲香村,牌楼村,下山村,杨安村,吴公村,横锦村,九图村,青灯村,香桥村,永安村,真山村,浒墅关镇建成区,浒墅关镇建成区,大新村,大同村,运河村,兴贤村,共和村,四明村,观山村,阳东村,石林村,新民村,长亭村,浒墅关经济开发区,支英村,开山村,向街村,三联村,三元村,旺米村,俞宅村,朝红村,新村村,建林村,枫桥街道建成区,黄山村,城区,狮山街道建成区,青春村,梅湾村,石湖村,新丰村,横塘街道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虎丘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0-30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46%安置补助费比例:49.54%区片位置:北窑村,珠庄村,前横泾村,庄前村,街西村,金市村,东泾村,新合村,华山村,颜家村,同心村,北河村,新钱村,通安村,树山村,严山村,平王村,青峰村,中桥村,彭山村,西泾湾村,航船浜村,俞巷里村,箭渎村,通安镇建成区,寺桥村,西村村,秀岸村,山旺村,新桥村,马山村,石矾村,山湖村,上山村,西京村,太湖,镇湖建成区,大寺村,姚江村,姚市村,黄区村,长巷村,新苏村,中村村,新庄村,协新村,东新村,龙山村,青山村,茅山村,宝山村,南山村,南河村,淹马村,下许村,阳山村,五桥村,环龙村,绞里村,玉屏村,东渚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2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1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1%安置补助费比例:49%区片位置:玉山镇镇区,唐龙村,火炬村,新南村,大同村,青淞村,新北,虹桥,庙灯村,赵厍村,大公村,江浦村,共青村,南渔村,五联村,大渔村,泾河村,新乐村,杜桥村,广福村,新江村,新生村,马庄村,群星村,景村,南星渎村,燕桥浜村,姜巷村,大众村,玉山村,花桥镇镇区,新安,横漕,徐公桥,上岸村,东泾村,金城村,集善村,周泾村,顺杨村,巷浦村,古南村,蓬善村,天福村,新胡村,星浜村,长江街道,青阳街道,兵希街道,中华园街道,开发区镇区,平巷,兵希渔业,兵东村,陆家泾村,盛庄村,新城村,邵泾村,马塘村,大通村,增辉村,建通村,蓬南村,蓬北村,小连村,双林村,石牌村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5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1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巴城镇镇区,武神坛村,新开河村,东阳澄湖村,茅沙塘村,巴城湖村,龙潭湖村,马料江村,红杨河村,凤凰村,联民村,东岳村,夏东村,华社村,方港村,武城村,西南村,环湖村,绰墩山村,征仪村,荣亭村,阳澄湖村,黄泥山村,阳澄湖,傀儡湖,鳗鲤湖,巴城湖,周市镇镇区,白塘,中乐,市北村,东明村,斜塘村,朱家湾村,平庄村,永共村,朱泾村,新镇村,东方村,许家村,超英村,小泾村,陆桥村,横娄村,新塘村,陆家镇镇区,陈巷村,陆家村,神童泾村,泗桥村,邹家角村,夏桥村,车塘村,合丰村,淀山湖镇区,金家庄村,度城村,兴复村,永新村,晟泰村,红星村,安上村,双护村,杨湘泾村,民和村,新杨村,淀山湖,张浦社区,振苏社区,南港社区,大市社区,张浦镇镇区,金华村,花园村,大直村,七桥村,赵陵村,吴加村,三家村,周巷村,新塘村,星金村,新龙村,白米村,林庄村,安头村,姜杭村,尚明甸村,南姚村,大市村,南吉山村,双洋潭,杨氏田湖,白莲湖,周庄镇镇区,东浜村,全旺村,高勇村,云南村,复兴村,龙亭村,祁浜村,双庙村,龙凤村,急水湾,白蚬湖,天花荡,明镜荡,澄湖,太师淀,千灯镇镇区,西宿村,南湾村,支浦村,前进村,大潭村,吴桥村,陶桥村,西横村,大唐村,庄巷村,萧墅村,善浦村,石北村,中节村,新潭村,石浦村,余项村,马巷村,歇马桥村,陆家桥村,年沙村,新泾村,施家泾村,盛家埭村,锦溪镇镇区,虬泽村,盛塘村,马援庄村,红霞村,计家墩村,张家厍村,孟子浜村,干家甸村,北管泾村,阮家浜村,周家浜村,顾家浜村,长云村,袁甸村,卫星村,联湖村,朱浜村,三联村,狭港村,南前村,陆泾村,澄湖,杨氏田湖,万千湖,白莲湖,陈墓荡,淀山湖,长白荡,明镜荡,旺洋荡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8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769%安置补助费比例:49.231%区片位置:城厢镇,陆渡镇,经济开发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5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沙溪镇,浏河镇,浮桥镇,璜泾镇,双凤镇,港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8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2-0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松陵镇,同里镇,盛泽镇,横扇镇,汾湖镇,经济开发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85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2-0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平望镇,七都镇,震泽镇,桃源镇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15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吴中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8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1.22%安置补助费比例:48.78%区片位置:先锋社区,新北社区,新南社区,蠡墅社区,长桥街道建成区,尧峰村,姑苏村,金山村,天平村,香溪社区,五峰村,天池村,善人桥村,木渎镇建成区,姜家社区,独墅湖社区,双浜社区,国泰社区,尹山社区,徐浜社区,黄潦泾社区,官浦社区,戈湾社区,马巷社区,良种场,六丰村,塘东村,郭巷街道建城区,红庄社区,南石湖社区,东湖社区,城南街道建成区,溪上社区,龙翔社区,木林社区,张桥村,吴山社区,珠村社区,旺山村,越溪街道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吴中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8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46%安置补助费比例:49.54%区片位置:尧南社区,上巷社区,泾峰社区,长远社区,上林村,新齐村,新路村,新湖村,横泾街道建成区,采莲村,灵湖村,陆舍村,牛桥村,前塘村,石舍村,石塘村,界路村,石庄村,东吴村,浦庄村,湖桥村,临湖镇建成区,太湖村,渡口村,吴巷村,渡桥村,东山镇渔场,潦里村,新潦村,莫厘村,碧螺村,双湾村,陆巷村,杨湾村,三山村,东山镇建成区,蒋东村,元山村,庭山村,东河村,石公村,林屋村,秉常村,东蔡村,缥缈村,衙甪里村,堂里村,东村社区,金庭镇建成区,穹窿社区,接驾社区,澄北村,淞浦村,甫南村,甫田村,淞南村,淞港村,澄湖村,澄东村,甫里村,甫港村,前港村,三马村,湖浜村,江湾村,长巨村,澄墩村,瑶盛村,甪直镇建成区,东崦湖社区,梅园社区,冲山村,湖中村,香雪村,迂里村,邓尉村,府巷村,福利村,光福镇建成区,东欣村,箭泾村,新峰村,采香泾村,合丰村,马舍村,胥口镇建成区,中心社区,蒋墩社区,郁舍村,梅舍村,香山村,小横山社区,长沙社区,舟山村,太湖度假区香山街道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2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Ⅰ类区片综合地价
填报单位:相城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1-15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1.22%安置补助费比例:48.78%区片位置:经济开发区常楼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徐庄居委会,经济开发区采莲居委会,经济开发区建成区,元和街道娄北村,元和街道众泾村,元和街道御窑村,元和街道玉成村,元和街道姚祥村,元和街道唐家村,元和街道胡巷村,元和街道朱泾村,元和街道莫阳村,元和街道秦埂村,元和街道建成区,太平街道黎明村,太平街道盛泽村,太平街道莲港村,太平街道旺巷村,太平街道聚金村,太平街道沈桥村,太平街道花倪村,太平街道乐安村,太平街道花溇村,太平街道建成区,太平街道阳澄湖,渭塘镇塘角村,渭塘镇渭西村,渭塘镇渭南村,渭塘镇骑河村,渭塘镇渭北村,渭塘镇盛泽荡村,渭塘镇凤凰泾村,渭塘镇凤阳村,渭塘镇西湖村,渭塘镇建成区,黄桥街道河东村,黄桥街道黄桥村,黄桥街道方浜村,黄桥街道张庄村,黄桥街道生田村,黄桥街道胡湾村,黄桥街道木巷村,黄桥街道大庄村,黄桥街道占上村,黄桥街道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9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pdf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相城区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标准公布时间:2020-11-15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46%安置补助费比例:49.54%区片位置:北桥街道鹅东村,北桥街道丰泾村,北桥街道漕湖村,北桥街道莲花庄村,北桥街道芮埭村,北桥街道庄基村,北桥街道石桥村,北桥街道灵峰村,北桥街道北渔村,北桥街道建成区,北桥街道卫星村,北桥街道倪汇村,北桥街道汤浜村,北桥街道上浜村,北桥街道下堡村,北桥街道永昌村,北桥街道湖林村,北桥街道新北村,阳澄湖镇沈周居委会,阳澄湖镇戴溇村,阳澄湖镇枪堂村,阳澄湖镇十图村,阳澄湖镇圣堂居委会,阳澄湖镇岸山村,阳澄湖镇陆巷居委会,阳澄湖镇清水村,阳澄湖镇新泾村,阳澄湖镇洋沟溇村,阳澄湖镇北前村,阳澄湖镇车渡村,阳澄湖镇消泾村,阳澄湖镇莲花村,阳澄湖镇渔业村,阳澄湖镇建成区,黄埭镇鹤泾村,黄埭镇青龙村,黄埭镇长泾村,黄埭镇潘阳村,黄埭镇斜桥村,黄埭镇建成区,黄埭镇长康居委会,黄埭镇方埝村,黄埭镇胡桥村,黄埭镇金龙村,黄埭镇三埂村,黄埭镇西桥村,黄埭镇新巷村,黄埭镇旺庄居委会,望亭镇新埂村,望亭镇何家角村,望亭镇宅基村,望亭镇迎湖村,望亭镇项路村,望亭镇四旺村,望亭镇泥图湾居委会,望亭镇人民居委会,望亭镇建成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6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6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22万元/亩
依据文件: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2020年依据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Ⅰ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77%安置补助费比例:49.23%区片位置:杨舍镇,江苏省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5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5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5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55万元/亩
依据文件:张家港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pdf
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Ⅱ类区片综合地价填报单位: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所属行政区: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标准公布时间:2020-10-29标准实施时间:2020-01-01土地补偿费比例:50%安置补助费比例:50%区片位置:塘桥镇,金港镇,锦丰镇,乐余镇,凤凰镇,南丰镇,大新镇,常阴沙管理区,张家港市沿江开发办,张家港保税区,张家港市稻麦良种场,张家港市畜禽良种场农用地补偿标准区片综合地价:6.4万元/亩永久基本农田补偿标准:6.4万元/亩建设用地补偿标准:6.4万元/亩未利用地补偿标准:4.48万元/亩
依据文件:张家港市区片综合地价政策文件.pdf
●苏州拆迁文件最新公告查询网站
●苏州拆迁文件最新公告查询网址
●苏州市拆迁公告
●苏州拆迁文件最新公告查询网站下载
●苏州拆迁新政
●2021年苏州最新拆迁政策
●苏州拆迁补偿方案
●苏州拆迁文件最新公告查询网址
●苏州拆迁补偿条例
●苏州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苏州拆迁文件最新消息公布网(苏州拆迁文件最新消息公布网站查询)
●苏州拆迁文件最新消息查询网(苏州拆迁文件最新消息查询网址)
●苏州拆迁文件最新消息查询系统(苏州拆迁文件最新消息查询系统)
●苏州拆迁公示时间查询表格最新(苏州拆迁公示时间查询表格最新版)
●苏州拆迁公示时间查询表格下载(苏州拆迁公示时间查询表格下载官网)
●苏州拆迁公示时间表格下载官网(苏州拆迁公示时间表格下载官网最新)
●苏州拆迁公示时间表最新查询网(苏州拆迁公示时间表最新查询网址)
●苏州拆迁补贴怎么领的钱少了(苏州拆迁补贴怎么领的钱少了一点)
●苏州拆迁补贴怎么领取不了了(苏州拆迁补贴怎么领取不了了呀)
●苏州拆迁补贴怎么领取流程图(苏州拆迁补贴怎么领取流程图表)
●苏州拆迁补贴太太房怎么领的呀(苏州拆迁补贴太太房怎么领的呀)
●苏州拆迁补贴太太房怎么领取的(苏州拆迁补贴太太房怎么领取的呀)
●苏州拆迁租房补贴标准表格最新(苏州拆迁租房补贴标准表格最新消息)
●苏州拆迁租房补贴标准表格图(苏州拆迁租房补贴标准表格图片大全)
●苏州拆迁地区名单最新查询表格(苏州拆迁地区名单最新查询表格图片)
来源:头条-苏州拆迁文件最新公告查询网,苏州拆迁文件最新公告查询网站
投稿:严月诺
内容审核:刘伟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