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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是多少?
临时安置费标准不是法定的,是各地人民政府自行规定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二、征地拆迁的基本流程有哪些?
1、实地放线定界,发布拆迁公告,召开动员会,委托拆迁公司。
国土分局会同用地单位联系市工地勘测规划院按照经批准的勘测定界图和选择意见书实地放线定界;征地拆迁工作专班拟定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组织被征地拆迁人员召开征地拆迁动员会。政府征收小组委托拆迁公司。
2、入户清点丈量。
拆迁公司受政府及工程指挥部委托入户清点丈量,被拆迁户在原始调查登记表上签字确认;拆迁公司对入户调查的数据分户进行整理,建立电子表格。
3、协助征收小组对拆迁户作动员谈判工作。
4、合法面积认定。
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共同认定被拆迁房屋的合法面积。
5、套价核算。
拆迁公司根据实地清点丈量数据和征收小组确认的合法面积,进行套价核算,建立电子表格。
6、征收小组确认。
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套价核算表上签字确认。
7、被拆迁户签字确认。
被拆迁户在测算表上签字确认。如有错漏,由拆迁公司补充调查,征收小组人员实地核实。拆迁公司建立增补或更正表格,征收小组工作人员在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被拆迁人签字确认。
8、拆迁补偿公示。
政府将被拆迁户拆迁补偿标准、补偿金额、被拆房屋合法面积、还房面积等进行公示。
9、签订协议。
拆迁公司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政府征收小组与被拆迁人签订《还房协议书》、《搭住费协议书》等。
10、支付补偿费、交房。
资金管理部门将房屋拆迁补偿费支付给被拆迁户,被拆迁户上交土地使用证、交被拆迁房屋。
总之,征地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没有固定的数值,事实上,如果在房屋拆迁之前征地主管部门就已经给被拆迁人分了安置房,被拆迁人已经领了拆迁安置房钥匙的,征地主管部门也不是必须支付临时安置费。详细的拆迁安置政策一定要以本地政府的规定为准。
苏州成人高考出成绩的时间是11月末。
苏州成人高考成绩的查询方法:
1、短信推送。已在成人高考报名系统绑定手机的考生,将收到来自号码106904886推送的成绩短信和录取结果短信;
2、官微小程序查询。考生关注苏州教育考试院官方账号,在页面底部选择“小程序”栏,点击进入“苏州教育考试院”小程序,通过考生号和密码登录即可查询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
3、网站查询。考生登录苏州教育考试服务中心的苏州教育考试服务,通过综合查询栏目页面,按相关提示即可查询考试成绩和录取结果。
苏州成人高考的录取分数线:
(一)专科升本科,文史、中医类,医学类,教育类,法学类:120分,理工、经管类:105分,农学类,体育类,艺术类:110分;
(二)高中起点本科,文史类,外语类:190分,理工类:180分,体育类,艺术类:160分。
苏州成人高考成绩将于11月末公布。考生可通过短信、官微小程序或网站查询成绩。录取分数线分为专科升本科和高中起点本科两类,分数线在不同专业类别中有所不同。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具体程序如下:
1、调查核实。拆迁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录征地范围内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产情况,按表格逐一登记,并上门大量核实。
2、逐户走访。拆迁人应成立拆迁小组,对所有的被拆迁人逐户走访,全面进行宣传接触,了解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愿望。
3、编制拆迁计划。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以及国家、地方有关拆迁的法律规定,及时编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确定拆迁时间、拆迁步骤和拆迁形式。
4、申请拆迁。拆迁人持有关的国家批文、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当地拆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申查批准并领到拆迁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拆迁。
5、发出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一经批准发放,拆迁主管机关应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时应作好房屋拆迁的宣传、解释工作。
6、签订协议。
在公告规定的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国家和本地区关于安置、补偿的有关规定在自愿、有偿的基础上签订协议书。协议应明确补偿办法和数额、安置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时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协议经双方同意,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和公证机关公证。
7、实施拆迁。被拆迁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
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申请流程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流程通常包括以下步骤:首先,申请人需要前往相关部门或拆迁办事处咨询并获取申请表格。接下来,填写申请表格并准备相关材料,例如房屋产权证明、身份证明、土地使用证明等。然后,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格和材料提交给相关部门,并缴纳相应的申请费用。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核实。一旦审核通过,申请人将获得一份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在整个流程中,申请人需要密切关注通知和要求,并按照相关规定提供所需的补充材料或进行进一步的沟通。请注意,具体的流程可能因地区和相关政策而有所不同,建议申请人在申请前详细了解当地的具体要求和流程。
申请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流程包括调查核实、逐户走访、编制拆迁计划、申请拆迁、发出拆迁公告、签订协议和实施拆迁。申请人需前往相关部门咨询并填写申请表格,提交相关材料并缴纳费用。部门将审核并进行核实,通过后颁发证书。申请人需密切关注通知和要求,并提供补充材料。具体流程因地区和政策而异,建议申请人详细了解当地要求和流程。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十八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按照使用期内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除违法建
二、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不予补偿。第十九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由被拆迁人选择。第二十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下列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省有关规定制定:
(一)被拆迁房屋重置价、房屋装修评估值、附属物评估值,以及房屋成新程度、层高、楼层等调节因素;
(二)被拆迁房屋区位基准价、划拨用地折扣,以及房屋的周边环境、交通和商业业务便利程度、公共事业设施配套状况等区位调节因素;
(三)被拆迁房屋建面积。自竣工之日起至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止不满五年的住宅房屋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增加百分之十的货币补偿金额。第二十一条被拆迁房屋重置价仅指房屋重置建安成本价,由市和县级市物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房屋的结构和等级确定,按年度公布。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按照以下规定确定:
(一)苏州市区的拆迁区位,由市人民政府参照土地级别分类确定公布;区位基准价由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分类确定。其中,苏州工业园区、苏州新区、吴中区、相城区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所在区的管理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煴腥嗣裾府批准。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批准的区位基准价以及补偿计算办法,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后按年度公布。
(二)县级市的拆迁区位及其区位基准价,由县级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公布,并报苏州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
(三)被拆迁房屋建面积小于土地使用面积的,区位补偿按照土地使用面积计算。划拨用地折扣是指在区位补偿中应当扣除的划拨用地土地出让金。划拨用地折扣适用于拆迁以划拨方式取得用地的工业、仓储、办公用房。划拨用地折扣率由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确定公布。折扣的金额属政府土地收益。第二十二条私房、单位自有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认定所有人和建;面积,直管公房以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资料认定房屋承租人和建;面积;土地使用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认定。第二十三条被拆迁房屋分为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功能认定。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以房屋档案记载的用途认定。被拆迁的非住宅房屋分为商业用房和非商业用房,以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认定。
一、苏州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上班时间、地址及电话
1、苏州姑苏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姑苏区解放东路117号行政服务中心3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52、苏州虎丘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虎丘区华山路95号体检中心3楼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73、苏州吴中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越溪吴中开发区苏街198号
上班时间:春夏季(5月~9月):上午9:00—11:45,下午13:00—17:00;秋冬季(10月~4月):上午9:00—11:45,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2
4、苏州工业园区婚姻登记处
地址:苏虹西路200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67614232
5、苏州相城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元和街道庆元路168号政务服务中心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45;下午13:00—16:45,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
6、苏州吴江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高新路551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1:3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
7、常熟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枫林路150号2层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8:00—11:15;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9
8、张家港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杨舍镇城北路22号公共卫生服务中心内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9:00—下午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9、昆山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同丰西路458号
上班时间:周一至周六: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8
10、太仓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地址:县府东街30号
上班时间:夏季: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周一至周六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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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步骤
(一)个人现场申请
1、指导填表。指导申请人按要求完整填写《苏州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
2、核对材料。当场查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并对其《苏州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所填内容与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对。对材料齐全的,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
3、打印受理回执。
4、照片采集。使用数码摄像头当场采集申请人头像信息,导入电脑进行存储。申请人自行提供的数码相片,需与身份证件仔细核对是否同一人,无法判定的不予接受。
5、申请人信息录入居住证管理系统。信息录入以办证受理点前台录入为主。可以采取以下方式:
(1)在申请人员不多,受理时间充裕的情况下,办理即录入;
(2)在申请人员较多、受理时间紧张的情况下,可启动快速受理模式,核查申请表和证明材料后打印受理回执,另行安排时间补充录入信息。
(二)个人网站自助预申请
1、申请人在居住证网站注册登录。
2、按表格填写个人信息,上传电子照片。
3、申请人填写完成后携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至居住证受理点。
4、受理点受理人员输入申请人姓名、身份证号调入新苏州人系统数据,根据申请人填写的信息进行核对、修改、补录后,按照正常现场申领手续继续办理。
5、没有电子照片的通过现场摄像头采集。
(三)单位网上集中申领
1、单位开户。
用人单位凭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商注册号,至派出所进行申请办理网站开户,受理人员根据所提交的材料,审核判断是否符合办理网站开户业务,办理完成后,告知单位联系人开户账号和服务密码。
2、预申领信息录入及材料收集。
用人单位负责居住证办理工作人员通过网站下载表格,组织发放居住申领申请表、预申领信息录入及申领材料收集工作,在信息录入完成及材料收集完成后,打印申领人员清单至当地居住证受理点提交材料。
3、预申领信息审核。
受理点受理人员审核该单位的申领信息,对于符合要求的审核通过,等待集中制证。反馈该单位符合办理条件人员名册及计划发证日期,同时反馈不符合条件名册和原因。
江苏拆迁补偿农村宅基地怎么算
征迁补偿实施原则:高速公路家基础性、公益性、先导性产业执行家关政策性规定基础高速公路建设实行政策倾斜,明确责任强化管理省交通厅全面负责高速公路建设工作省土资源厅负责征工作组织实施沿线各市政府负责迁工作组织实施林业等关部门按照职责积极做配合工作省交通厅与省土资源厅签订征补偿投资协议与工程沿线各市政府签订迁补偿投资协议,省土资源厅负责建设项目用(包括铁路、军事、林等)预审、报批、征实施、占补平衡造、施工期间服务、补充扩征、办理土使用证及涉及征协调服务工作征补偿费要严格执行实施本案所定标准并足额及补偿位截留、挤占挪用。
第一条为加强全市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村民建房用地行为,切实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的决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范围内农村村民自建居住房屋(含附房)使用宅基地,包括新建、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使用宅基地,均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宅基地的选址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建设规划。
第四条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的农村村民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律采取预拆迁办法,预先按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并用定销房进行安置。
第六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以及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外的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区域内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已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土地。
第七条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内,镇规划区内因城市建设需要,使用宅基地的,一律按有关规定进行拆迁补偿,用定销房进行安置。对市、县级市(区)城市规划区外,镇规划区外因社会公共事业和经济建设需要,成片开发使用宅基地的,通过建造定销房(农民公寓)进行安置。
第八条对已规划整体搬迁的农民居住区村庄进行建设开发的,由土地储备机构对宅基地进行收购储备,由政府置换或征为国有土地后统一规划建设。
第九条加强对进城农民原宅基地及房屋的产权管理,切实维护进城农民的合法权益。
(一)进城农民的住宅可以出售给符合宅基地享受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符合规划的也可以将宅基地征为国有,由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办出让手续并按土地评估价的40%向政府补缴土地出让金后入市交易。
(二)镇可成立农民住宅置换中心,由农民住宅置换中心对因区位因素暂时无法交易的农民依法取得的住宅,在支付部分预付款后进行收购储备,余额待住房交易后一次付清。
(三)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农民公寓住宅,进城农民自愿退出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的,可与自购的农民公寓住宅用地等价置换。
第十条享有宅基地的对象只能是户籍在册的农村村民。其中参军复员回迁、刑满释放回迁、读书回迁、结婚迁入人员等可以享有,其他迁入人员不享有。农村村民对宅基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
第十一条申请宅基地的标准和条件: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中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市辖区及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下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135平方米,与已婚子女合住并且总人数在6人以上(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一户只计算一次)的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人均耕地在1/15公顷以上的县级市,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二)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上述标准的,申请移建、翻建和扩建房屋时,宅基地面积须按上述标准核减。
第十四条已撤组范围内的原农民住房,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在城市规划已确定为居住区范围内的农民宅基地,由政府确权或征为国有土地,农民住房也纳入城镇居民私房管理。
第十五条宅基地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房农户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申请使用宅基地审批表》,并提供户籍证明、集体土地使用证、宅基地证或其它权源证明(新建户除外),以及与建房用地申请内容相一致的其它证明。
(二)村民委员会复核建房农户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盖章确认,再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同意后上报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上报国土资源分局)。
(三)镇(街道)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应及时会同镇(街道)村镇建设部门到用地现场勘察,查看建房地址是否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村镇建设部门确定的宅基地规划定点范围内按标准核定用地面积,并在《宅基地审批联合办文单》上签署拟办意见。对符合规定的进入审批程序;不符合规定,将申报材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并说明理由。
(四)县级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在正式批准使用宅基地前,应当将建房农户户主姓名、该户农业人口调整、所属村组、原有房屋和宅基地面积等内容以及拟批办情况,在建房农户所在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平江、沧浪、金阊3个城区同时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后由国土资源局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各县级市、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由国土资源部门直接核发《使用宅基地许可证》。
(五)建房农户应严格按照《使用宅基地许可证》载明的内容施工,变更建房地点或延期建设的必须重新办理申请审批手续。房屋竣工后,应及时向镇(街道)国土资源所(没有国土资源所的由国土资源分局直接办理)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六条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宅基地,应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如两年内该宅基地所属的村民小组建制被撤销的,由政府收回该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
第十七条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和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违法用地查处。
第十八条对于利用职权违规审批宅基地建房的有关人员要按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宅基地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三)一户全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四)一户农村村民中既有农业户口又有因征地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只能按一户宅基地标准安排一处宅基地。但该户有两个以上(含两个)已婚子女的(超计划生育的除外)或有两个以上(含两个)未婚子女(超计划生育的除外),其中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并且该户现有宅基地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确需分户形成的另一户农村村民(已婚的必须包括完整的家族成员)全为农业户口的,可以分户另行安排宅基地。
(五)一户农村村民全为非农业户口的,宅基地上的房屋只能原地翻建。
(六)购买农村村民房屋的农户应当符合申请建房用地条件。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二)在第七、九条规定范围内的;
(三)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四)农村村民原住房改变用途,用于生产经营的;
(五)农村村民在原批准的宅基地以外有违章建筑而未先行拆除的;
(六)已列入政府土地储备或规划改造范围内的;
(七)农村村民住房拆迁时已按城市房屋拆迁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的。
第十三条经批准移建使用宅基地的建房农户,应在新房建成后3个月内将原宅基地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利用,并自行拆除原有老房。不按期拆除的,其原宅基地按违法用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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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相城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怎样上诉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要求对当前涉及“三公”经费、环境保护等九项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作出部署。
文件指出,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政府的内在必然要求,是推进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去年以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部署,积极推进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带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在回应公众关切、有效保障人民群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方面迈出新的步伐。新一届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高度重视,对加强信息公开工作进行专题研究,专门作出部署,并提出了明确要求。
文件要求,当前要重点推进9个方面的政府信息公开:
一是推进行政审批信息公开。加强行政审批项目调整信息公开,推进审批过程和结果公开,着力做好行政许可办理情况的信息公开。
二是推进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公开。2013年,各省级政府要全面公开省本级“三公”经费。争取2015年之前实现全国市县级政府“三公”经费全面公开。
三是推进保障性住房信息公开。市县级政府要全面公开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和退出信息。
四是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公开。重点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热点问题、重点整治工作、执法检查等信息公开。
五是推进环境保护信息公开。重点推进空气质量、水质环境、建设项目环评等信息的公开。
六是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公开。推进重大事故和较大事故调查报告公开工作。2014年,实现重大事故调查报告全面公开。
七是推进价格和收费信息公开。着力推进涉及教育、交通运输、农民负担、医疗、房地产市场、旅游市场等价格和收费监管信息的公开。
八是推进征地拆迁信息公开。着力推行征地信息查询制度,推进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调查结果、初步评估结果、补偿情况等信息的公开,实行阳光征收。
九是推进以教育为重点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扩大高校招生信息公开范围,加大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力度。
二、苏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苏州市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向社会主动公开市政府以及市政府办公室的政府信息,并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公开的主要内容有:
1.市政府领导
2.市政府机构
3.政府工作规则
4.动态信息
5.市政府人事任免
6.市政府规章
7.市政府文件(包括:市政府文件、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8.提交市人大报告(包括:政府工作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报告、议案建议办理情况报告)
9.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和重大规划的意见征集)
10.财政预决算(财政预算、财政决算)
11.市政府会议(市政府全体会议、市政府常务会议、市政府其他会议)
12.市政府重点工作
13.应急管理(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应急安全知识、应急工作动态)
14.重大建设项目
15.行政事业收费
16.市政府集中采购
17.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统计公报、统计月报、重要统计数据解读)
18.民生公益(扶贫开发、救灾抢险、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
19.新闻发布
20.征地拆迁
21.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中国苏州”是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相关公共企事业单位及各市、区人民政府在互联网上发布政府信息和提供在线服务的综合平台。“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该栏目上查阅《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具体方法:
1.目录导航:将公开的政府信息分别采用主题、组配、体裁3种目录分类方式,分别对应
23、21和14个类别。点击其中某一个,可显示相关信息列表;点击列表中的条目名称,可显示该信息的详细内容。
2.简单搜索:在信息搜索框输入关键词(可选择标题、正文、文号等)后,点击搜索按钮,可显示含有该关键词的信息列表。
3.高级搜索:设有文件名称、发文日期、文种文号、全文、主题分类五种搜索条件,可选择其中一个或多个条件进行检索。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按照《条例》规定,市档案局在市行政服务中心设有现行文件查阅中心,公众可到现行文件查阅中心查阅相关文件。另外,还将通过《市政府公报》或召开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载体和形式予以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互联网、信函、传真等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1.申请的提出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或自行复制《苏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本。
(1)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中国苏州”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点击“依申请公开”,填写电子版《申请表》,填写“验证码”后,点击“提交”,即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电子邮箱。
(2)书面申请
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请务必提供正确、详细的信息,其中通讯地址和联系方法要真实有效,以便被申请机关快速办理。
除特殊情况外,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2.申请的处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将及时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市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分管领导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依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程序,并在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后依法提供其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
(2)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告知申请人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有关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如能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将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6)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将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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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凤梓佳
内容审核:赵正群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