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局对文物保护责任,住建局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责任主要涉及城市更新管理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一、城市更新管理住建局在城市更新管理过程中,需要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这包括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进行认定、保护和修缮,确保其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得以保
住建局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责任主要涉及城市更新管理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一、城市更新管理
住建局在城市更新管理过程中,需要负责历史建筑保护工作。这包括对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进行认定、保护和修缮,确保其历史风貌和文化特色得以保留。同时,住建局还需监督和管理城市更新项目中对文物保护的落实情况,防止在城市改造和建设过程中对文物造成破坏。
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
在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方面,住建局需要考虑到文物保护的需求。在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时,应避免对文物造成损害,确保文物的安全。此外,住建局还需配合文物部门,为文物保护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支持。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住建局并非文物保护的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文物保护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因此,在文物保护方面,住建局需要与文物部门密切合作,共同承担起保护文物的责任。
总的来说,住建局在文物保护方面的责任主要是配合文物部门,确保在城市更新和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过程中不对文物造成损害,并为文物保护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设施。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2、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5、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6、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7、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9、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10、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法律分析:
不可以,建设的房屋不能涉及到文物的保护和所属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h3>四、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和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明确每班次、各岗位人员及其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职责,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在宗教活动、民俗活动等人员集中的重点时段,应当结合实际制定专门预案。
文物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每季度应至少组织1次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管理使用单位负责人和其他员工防火意识和消防知识、技能的掌握情况;
2、开展日常防火巡查情况;
3、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是否畅通,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情况;
4、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完好有效情况;
5、消防水源是否满足使用需求;
6、有无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
7、电器产品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线的敷设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8、按规定允许烧香、点蜡等使用明火的场所,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并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9、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措施情况;
10、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11、其他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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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李轩教授
来源:临律-住建局对文物保护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