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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批准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恢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复函,撤销环评批复文件条件 -法律知识: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09-09 01:05:4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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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批准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恢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复函,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你院《关于环评专业限期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冶勘总字[2004]0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根据我局《关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批准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恢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复函,撤销环评批复文件条件 -法律知识:今日城市更新在线法律咨询

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批准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恢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复函

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

你院《关于环评专业限期整改工作情况汇报》(冶勘总字[2004]001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意见函复如下:

根据我局《关于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环评质量问题处理情况的通报》(环函[2003]208号)要求,你院认真总结教训,落实整改措施,在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管理和环评人员业务水平等方面均有了较大改进。鉴于整改期已满,现批准你院恢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并按照证书管理的相关规定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二00四年一月二十日

一、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条件包括哪些?

(一)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属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法律行政法规及《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其他用地等;

3、取得规划选址和土地审查意见;

4、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5、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6、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二)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1、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

2、符合以协议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相关政策;

3、政府投资项目须经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4、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的审查;

5、属城市更新项目的,建筑物拆除和房地产证注销工作已完成,且申请主体已取得更新项目实施主体确认文件。

(三)以招拍挂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

申请人为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用地的中标人、竞得人或摘牌人,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

(四)临时用地:

1、为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或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地质勘察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要临时用地的,建设工程须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取得其他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2、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3、不影响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实施。

二、如何办理环评验收

办理环评验收手续,办理环评验收的机关单位为环保局,当事人为申请人。

具体手续如下:

1、申请人到环保局相关部门,领取《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咨询表》;

2、表格填写完之后,与其他有关材料一起,交给环保局相关部门;

3、详细制作环评报告;

4、递交环评报告给环保局相关部门;

5、环保局现场勘查;

6、根据现场勘查结果,对环评报告进行审批。

二、撤销环评批复文件条件

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三、撤销环评批复文件条件

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h3>四、撤销环评批复文件条件

法律分析: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核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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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有银律师

来源:临律-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批准冶金工业部勘察研究总院恢复使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格证书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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