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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拆迁,武清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23 16:12:3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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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清区拆迁,武清拆迁补偿标准,武清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可能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

武清区拆迁,武清拆迁补偿标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武清区拆迁,武清拆迁补偿标准

武清区的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以及可能的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如下: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搬迁及临时安置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补助和奖励: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此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以上补偿标准应当公平、合理,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同时,具体的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等事项,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

请注意,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补偿标准可能会因地方政府的具体规定而有所不同。如果您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的房屋征收部门或法律专业人士。

二、武清征地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赔偿标准如下:

建设项目征用集体所有土地由用地单位按照下列规定向被征地单位支付补偿费用:

1.土地补偿费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十倍计算。城市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土地补偿费按照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六倍计算。

2.青苗补偿费按照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

3.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标准计算;

4.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人均耕地平均年产值六倍每公顷被征用土地安置补助。

一、失地农民每月补偿标准

失地农民每月的补偿标准,具体的补偿标准需要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具体为:1、土地补偿费,征用山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山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2、安置补助费,征用山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3、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二、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

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宅基地补偿是根据各地不同而制定的,补偿标准要到当地相关部门去查。如果觉得补偿标准太低:可以去土地部门咨询当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如果标准过低,可以去上级部门投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46条第2款,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三、最新武清区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促进城区开发建设,根据《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市政府令11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因城区规划建设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并需要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区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的房屋拆迁管理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建设、规划、国土、公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配合做好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没有房屋所有权证的,以主管机关批准的土地使用证、建房证为依据;没有以上依据的,由街道、规划、国土、房管部门共同认定。

拆迁平房住宅,在合法证件界定的四至范围内,只能有一处批准建设的合法主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但批准时明确不予补偿的除外。

第六条拆迁具有本街村常住户口的村民住宅,符合《武政发〔2000〕9号》文件规定的,可以分户立户。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货币补偿金额;

(四)还迁安置房地点、房型、面积、建筑结构、内装修标准等;

(五)搬迁期限;

(六)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的方式;

(九)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拆一还一”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一种。

(一)“拆一还一”补偿安置方式是指按照被拆迁人平房(主房)、楼房(不含储藏室)建筑面积给予同等面积还房。

拆迁住宅平房,还迁面积超过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由被拆迁人按不同档次优惠价格购买。还迁面积小于主房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格返还被拆迁人。配房及附属物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住宅楼房,按还迁楼房跨档购房最高价格确定评估基数,按还迁楼房楼层调剂系数计算原楼房价格,多退少补,原建筑面积内给予同等面积还房,原建筑面积至还迁接近档面积部分按优惠价格购买,超出部分按市场价格购买。储藏室及装修按重置价格评估给予货币补偿。

本街村村民除享受“拆一还一”政策外,可以根据家庭人口和分户立户情况增购一定面积的还迁房。

还迁安置用房的房型及面积,由拆迁人参照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设定,被拆迁人可自行选择,组合购房。被拆迁人购买还迁房确有困难的,拆迁人或拆迁人委托的公司可参照当年商品房市场价格回购。

市场价格由拆迁人根据还迁房屋所处区位提出,报区房屋拆迁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二)拆迁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第九条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和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确定。

房屋或土地权属证书证载为商住或经规划部门批准建设的商住楼房,首层按照商业用房实行货币补偿;二层(含二层)以上按住宅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执行。

第十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根据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一条住宅及其它房屋在主管机关房屋用途确认前改变用途为经营性房屋并延续使用的,凭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上一年度纳税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公告发布前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不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第十二条被拆迁房屋有租赁关系的,由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自行解除租赁关系。

第十三条还迁安置房未建成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过渡期限从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拆迁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在过渡期限内,由被拆迁人自行安排临时过渡住处,拆迁人应当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支付时间自搬迁之日起到还迁房屋之日止。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因拆迁房屋搬迁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一次性搬迁补助费。被拆迁人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拆迁人可以给予搬迁奖励。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拆迁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裁决,被拆迁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完成搬迁的,由区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天津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定》申请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四、天津武清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天津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所列:实施拆迁要有许可证

规定要求,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实施拆迁。拆迁人要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缴纳房屋拆迁管理费。

拆迁范围内不得扩建房屋

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房屋拆迁许可证发放之日起5日内,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期限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天。

拆迁范围确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拆迁范围内进行以下活动:

1、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4、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利登记。

拆迁双方要订协议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该协议不得与房屋拆迁公告的内容相抵触。

协议内容包括:

1、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

2、补偿安置方式;

3、货币补偿金额;4产权调换房屋的基本情况,包括房屋的地点、面积、楼层、价格和需要结清的差价等内容;

5、搬迁期限;

6、临时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7、违约责任;

8、争议解决的方式;

9、当事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拆迁由政府依法代管的房屋,协议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受理裁决申请、申请强拆前要听证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在房屋拆迁公告公布的搬迁期限内,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裁决。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要举行听证。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没有完成搬迁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区县政府,经区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由区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强制拆迁前,应当举行听证。

五、武清河东棚户区改造补偿方案

法律分析:房屋拆迁本身与当事人户口所在地无关,没有影响。可以获得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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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武清区拆迁,2021武清区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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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尤月

内容审核:刘鹏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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