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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拆迁,房屋的拆迁条例 :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22 12:45:38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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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拆迁,房屋的拆迁条例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 城市房屋拆迁 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 内 国有土地 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 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住宅拆迁,房屋的拆迁条例 :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住宅拆迁,房屋的拆迁条例

法律分析:

为了加强对 城市房屋拆迁 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 内 国有土地 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 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 城市房屋拆迁 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城市规划区 内 国有土地 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 补偿 、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 房屋拆迁许可证 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二、关于房屋拆迁的法律法规

房屋拆迁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拆迁单位应当在安置、补偿等方面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拆迁是指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某些房屋进行拆除,或在原有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等工程。我国法律将房屋拆迁列为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原则。拆迁前,相关部门需要依法进行拆迁决定、公告和告知,并与被拆迁人进行协商和签订补偿协议。拆迁单位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咨询等方面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拆迁过程中如果出现违反法定程序、权益受损等情况,被拆迁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申诉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房屋拆迁也涉及到地产开发、土地规划和环境保护等多个领域。相关部门必须在拆迁前进行充分的规划、评估和审批,确保拆迁工作合法合规。



如果拆迁单位与被拆迁人的补偿协议无法达成一致怎么办?如果拆迁单位和被拆迁人之间在补偿协议方面存在分歧,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申诉、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如果通过协商仍无法解决争议,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司法裁决。



房屋拆迁是一项涉及到各方利益的复杂工作,需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程序,同时尊重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权尊严。为了确保拆迁工作的合法合规,公民也应当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 城市重大公共利益工程需要拆迁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的,依法可以实行行政征收。行政征收应当在行政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基础上,尽可能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民法典关于拆迁的规定

法律分析: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百三十一条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四、民法典关于拆迁的规定是什么

【法律分析】


从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关系的相关限定来进行分析,住宅小区楼房架空层产权应隶属业主所有。


民法典涉及的具体的规定主要有以下三条: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六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或附期限。

五、房屋拆迁的法律规定

房屋拆迁程序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进行,国家对房屋拆迁在不同的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由于各项规定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法规,现将房屋拆迁的法律程序归纳如下:

一、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任何一个建设项目的开工建设,都必需取得建设用地所在政府计划委员会的立项批准文件,获取建设法律许可。

二、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用地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到当地政府的规划局或规划办公室办理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用地单位在办理好前两项批文后,到当地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国土资源局通过审查后认为该幅用地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将会核发国有土地批准文件。

四、拟定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

五、开设拆迁资金专用账户。

拆迁人必须在专业银行开设专门的拆迁资金账户,按照拆迁工作的需要,足额存入拆拆迁资金,专款专用。

六、申领拆迁许可证。

拆迁人在取得上述条件后,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到当地的房地产管理局或建设局办理拆迁许可证,取得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七、发布拆迁公告

拆迁许可证发证单位在核发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发布拆迁公告,公告内容包括:拆迁人名称、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搬迁日期等。

八、拆迁冻结

拆迁公告发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新建、扩建、改建;

(二)房屋买卖、交换、赠予、租赁、抵押、析产、分列房屋租赁户名;

(三)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四)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登记。

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拆迁公告发出以后,拆迁人应当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依据国家和本地法律法规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进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依法订立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各方当事人均应履行,拆迁人应依约对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则应在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后,拆迁人应及时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和拆迁期限内实施拆迁。

十、强制拆迁

在规定的拆迁期限里,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未能就拆行补偿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拆迁人将通过法律程序实施强制拆除被拆迁房屋。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三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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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住宅拆迁,住宅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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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魏光明

内容审核:王学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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