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城县还会拆迁嘛,襄城县丁庄社区拆迁最新政策,襄城县丁庄社区的拆迁政策遵循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
襄城县丁庄社区的拆迁政策遵循国家及地方的相关规定。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补偿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机构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搬迁费用和临时安置费用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补偿。
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则可能无需支付临时安置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于非住宅类房屋,如因拆迁导致停产停业,将给予相应的损失补偿。
四、补助和奖励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其他补偿
对于房屋装修及家电设备移机等,也会有相应的补偿标准。
请注意,具体的补偿标准和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差异而有所不同。因此,建议您在实施拆迁前,详细了解当地的最新拆迁政策,并咨询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士以获取准确信息。
此外,如果您对拆迁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1.卧龙镇回龙村集体农用地,拟征收2.3690公顷,并征收集体建设用地0.0112公顷,该批次共计批准建设用地2.3802公顷,拟规划用途为公路用地。
2.尹集乡尹集村集体土地拟征收土地总面积1.9758公顷,农用地1.9752公顷,建设用地0.0006公顷,征收土地拟规划为商服用地。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法律分析:2020年全区征收工作总结暨2021年征收工作动员会召开,这标志着2021年襄城区征收工作全面启动。区委副书记、区长周俊明出席会议并讲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各地标准不一,详情请咨询当地拆迁部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 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法律分析:
东津新区征地13宗,面积高达约3892.6亩,均为城市建设用地。大量的征地以及城市建设规划,为区域发展划出更多的空间,东津新区也将迎来新版图的开发建设。除了大面积的征地为城市发展带来更多可能性外,襄阳今年计划新建和续建城建项目228个,年度投资约322.2亿元,涵盖城市补短板、公共卫生补短板、交通补短板、水利补短板、能源补短板、新基建补短板、生态环境补短板、产业园区提升补短板等八个领域补短板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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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周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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