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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管理条例,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20 13:36:53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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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拆迁管理条例,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涉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等方面。以下是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规定:一、征收程序与公告国家征收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征收前,需

农村拆迁管理条例,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农村拆迁管理条例,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涉及农村房屋征收、补偿和安置等方面。以下是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管理的主要规定:

一、征收程序与公告

国家征收土地需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告并组织实施。在征收前,需进行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补偿与安置

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以及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补偿标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安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特殊规定

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征收人,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请注意,具体的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二、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第六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按照规定缴纳拆迁管理费。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规划定点红线图);

3、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4、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5、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存款证明;

6、拆迁人委托拆迁的,应当提供委托合同。

一、农村拆迁管理条例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农村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农村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农村房屋拆迁必须按照农村规划进行,有利于保护古城、古镇和文物古迹,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拆迁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房屋拆迁工作的管理部门。

人民政府农村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受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委托,对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行政区域内农村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和县级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农村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二、农村房屋拆迁管理责任

1、审查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2、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审批;

3、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书的发放和延长暂停期限的审批;

4、拆迁单位资格认定;

5、审核拆迁补偿安置方案;

6、委托拆迁合同备案管理;

7、房屋拆迁行政裁决;

8、拆迁项目转让的管理;

9、查处城市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等。

三、关于农村房屋拆迁的相关规章?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在中心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征收农民土地的,会补偿以下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耕地开垦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被征收土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补贴部分。长期以来,农村房屋拆迁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对农民房屋的私有财产权,一直采取忽略或放任态度,在可见的法律法规中,房屋仅被包含在“附属物”之中,严重混淆了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和房屋的私有性质。地方政府在办理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时,没有严格依照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办法进行,有的甚至连参照的资格都没有,只是由当地政府按地方性法规、及其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擅自处分农民的财产。农民公平受偿权利在法律上就受到了不当的限制,把本该由上位法保护的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移位于下位法,这种法律的移位或使用不当,是我国法律的一大漏洞。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的方法主要有三种:

(一)是回迁安置,即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把被拆迁人安置到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安置房内。

(二)是货币补偿,即按照相应补偿标准将被拆迁房屋折合为货币支付给被拆迁人,由被拆迁人自行选购房屋。

(三)是另行审批宅基地与货币补偿相结合,能否另行审批宅基地,要根据当地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四、农村房屋拆迁补偿规定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的规定是:


1.农村房屋征收补偿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农村房屋征收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农村房屋征收奖励性补偿费,以本地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五、农村拆迁流程及细则

法律分析:1、接受建设单位委托,由建设单位全权委托拆迁实施单位实施拆迁。

2、拆迁范围内调查、摸底。

3、制订拆迁计划、方案,编制拆迁预算。

4、按规定委托评估单位评估。

5、会同建设单位申办拆迁许可证。

6、拆迁公告。

7、召开拆迁动员会并在拆迁地段设立现场咨询点。

8、发拆迁通知书,并会同评估单位发评估通知书。

9、实施单位和评估单位进场实际操作。

10、评估单位出具评估报告书,并送达被拆迁人。

11、拆迁实施单位根据评估报告书与被拆迁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书。

12、对达不成协议的申请裁决,由拆迁主管部门受理后进行裁决。

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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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农村拆迁管理条例,农村 拆迁 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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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陈一

内容审核:赵明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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