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集体主导拆迁,村集体房子拆迁的有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可知,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那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规定可知,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的补偿标准由房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具体确定。
那么,国家对此有无要求呢?实际上是有的,本文详列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
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一、农村宅基地拆迁如何补偿
(1)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依照国务院制定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规定补偿安置的具体标准。
(2)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始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应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3)征地补偿应包括土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与社会保障费用、农民村民住宅补偿,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和青苗补偿。
(4)在住房保障方面,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化补偿,城市规划区外则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给予补偿。
二、农村房屋拆迁如何补偿
(1)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拆迁应分开补偿。分开补偿是指土地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的分离。农村宅基地产权归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分配给村民使用,村民在宅基地上建房屋居住。在遇到宅基地拆迁的时候,有两种补偿。
(2)房屋的产权属于村民私有,因此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如果没有其他宅基地,村集体应给村民重新分配宅基地,村民在新的宅基地上新建房屋。
(3)房屋拆迁补偿价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成。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分析:老房子拆迁赔偿的费用有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一、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1、农村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2、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二、集体土地征地工作程序是什么
集体土地征地工作程序如下:
1、告知征地情况;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
3、组织征地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法律分析: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房政发[2005]1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直属各公司:《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已经本届区政府第30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二五年三月九日房山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办法为加强我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我区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3年市政府令第124号,以下简称《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规则》(京国土房管征[2003]606号,以下简称《补偿规则》)、《实施意见》(京国土房管拆[2003]66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宅基地面积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
(二)1982年以后划定的宅基地,按0.3亩(折合200平方米)计算,山区人多地少的乡镇不足0.25亩的按0.25亩(折合167平方米)计算。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由乡镇政府认定并出具证明,可按每户最高不超过0.4亩(折合267平方米)的标准认定;超出0.4亩的部分,可以按拆迁范围内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5%予以补偿;不足0.4亩的,按实际面积补偿。
(三)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对于因拆迁需要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有新批宅基地条件的乡镇,新批宅基地少于控制标准部分可按届时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给予补偿。
二、宅基地区位补偿价的确定
(一)按照《补偿规则》第四条规定的计算公式,宅基地区位补偿价以乡镇为单位确定幅度,由拆迁人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区政府规定的幅度内根据被拆迁房屋宅基地实际情况评估确定。结合我区情况,房屋重置成新均价确定为每平方米500元、户均安置面积确定为120平方米、户均宅基地面积确定为0.3亩。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
(二)以房屋定向安置被拆迁人的,计算拆迁补偿时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为定向安置房屋价。
三、合法房屋的认定
(一)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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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郑宇浩
内容审核:刘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