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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拆迁补偿规定,通辽拆迁政策标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 发布时间:

    2024-08-16 13:23:35
  • 作者:

    圣运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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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辽市拆迁补偿规定,通辽拆迁政策标准,通辽拆迁政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房屋征收补偿内容: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通辽地区房屋征收补偿通常涵盖以下三个主要部分: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

通辽市拆迁补偿规定,通辽拆迁政策标准:今日拆迁补偿规定更新

一、通辽市拆迁补偿规定,通辽拆迁政策标准

通辽拆迁政策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房屋征收补偿内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通辽地区房屋征收补偿通常涵盖以下三个主要部分: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搬迁与临时安置补偿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导致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如果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征收部门还应支付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补偿,具体数额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办法可能会由省级、自治区级、直辖市级政府制定。


住房保障优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如果征收的是个人住宅,并且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那么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通辽的拆迁政策标准遵循上述法规,并可能结合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的执行细则。在具体实施时,还会考虑到房屋的类型(如住宅、商业用房等)、地段、结构、新旧程度等多个因素,以确保补偿的公平与合理。因此,在通辽地区面临拆迁时,被拆迁人应详细了解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通辽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主观:


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 被拆迁房屋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金。一般有: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 房屋拆迁补偿 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 +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 房屋拆迁安置 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 安置补助费 +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非住宅房屋 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注: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

法律客观:


最新通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第二十四条拆迁人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除本办法第30条2款、第32条2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配套设施、装修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的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第二十六条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经营年限,并按照附表的规定给予补偿。第二十七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选择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第二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共同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评估的时间不得超过第一次评估的时间。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第一次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第一次评估结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被拆迁人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以上两款中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超出百分之五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裁定。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共同负担。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规定执行。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当遵守评估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三十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与拆迁人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价格依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确定。调换房屋是现房的,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调换房屋是期房的,价格按本年度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第三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具有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要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第三十三条实行产权调换并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类别房屋的,应当对被拆迁人原地调换,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以异地调换。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第三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旗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要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三十六条拆除经批准取得《庭院建筑许可证》的附房不分使用性质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价格按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执行。拆除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附房补偿价格的70%予以补偿。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或者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部分和,不予补偿。第三十七条拆迁电话、有线电视及营业用电力、电器、平房供热等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一)拆迁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现行标准补偿。(二)拆迁院墙(没有附房的院墙),按每延长米156元给予补偿;(三)拆迁在庭院内自建菜窖,按150元/m2给予补偿;(四)拆迁层高2.2m以上且具有产权证的地下室按400元/m2给予补偿,原设计层高低于2.2m的按200元/m2给予补偿。(五)拆迁电力、电器,其安装费根据电业部门出具的安装收据按以下折旧率给予补偿(无电业部门出具的原安装收据不予补偿)。5年以内(含5年)按安装费的80%给予补偿。10年以内(含10年)按安装费的70%给予补偿。10年以上,按安装费的50%给予补偿。电力电器贴费按电业部门现行标准给予补偿。(六)平房供热的,依据上一年供热收据按130元/m2给予补偿。第三十八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期间,由拆迁人依据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八十,按照拆迁前一个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由拆迁人依照被拆迁人上年缴纳所得税基数的30%按月平均给予补偿。拆除非住宅房屋因设备拆装、搬迁所需要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相关定额计算标准给予补偿。第三十九条原地产权调换的,设24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每户4口人以下(含4口人),每月发给400元;每户5口人以上,每月发给500元。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付给被拆迁人。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延长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第四十条拆迁人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户支付搬迁补助费800元。

三、最新通辽市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第二十四条拆迁人要依照本办法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

除本办法第30条2款、第32条2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二十五条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新旧程度、建筑结构形式、使用率、楼层、朝向、配套设施、装修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用途,以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为准。房屋产权证未标明的,以产权产籍档案载明的为准。产权产籍档案未载明的,建筑面积以房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结果为准、房屋用途以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为准。

第二十六条将住宅房屋用于经营的,对其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根据其提供的持续年审合格的工商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确定经营年限,并按照附表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拆迁人、被拆迁人应当自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选择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对房屋进行评估。

第二十八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共同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拆迁人支付。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委托其他具有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委托方支付,评估的时间不得超过第一次评估的时间。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第一次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第一次评估结果。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分别选择评估机构的,分别与所选定的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协议,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评估。评估费用分别由委托方支付。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在被拆迁人所委托的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百分之五之内的,采用被拆迁人委托的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

以上两款中两个评估结果的相差范围超出百分之五的,拆迁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组织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对评估结果进行鉴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鉴定结果进行裁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鉴定费用由拆迁当事人共同负担。

房地产评估机构对拆迁房屋评估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1995]971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在评估时,应当遵守评估规范,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代管人与拆迁人补偿、安置协议必须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价格依照本办法附表的规定确定。调换房屋是现房的,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调换房屋是期房的,价格按本年度同地段、同类别商品房销售的平均价格确定。

第三十二条拆迁租赁房屋(具有房屋产权证和房屋租赁证),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要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

第三十三条实行产权调换并在拆迁范围内建造与被拆迁房屋相同类别房屋的,应当对被拆迁人原地调换,经被拆迁人同意也可以异地调换。

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三十五条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旗县、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要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六条拆除经批准取得《庭院建筑许可证》的附房不分使用性质一律实行货币补偿。具体补偿价格按本办法附表规定的执行。

拆除未超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附房补偿价格的70%予以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虽未规定期限但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建筑,或者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人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改建、扩建部分和,不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拆迁电话、有线电视及营业用电力、电器、平房供热等按下列标准予以补偿:

(一)拆迁电话、宽带网、有线电视移机费按现行标准补偿。

(二)拆迁院墙(没有附房的院墙),按每延长米156元给予补偿;

(三)拆迁在庭院内自建菜窖,按150元/m2给予补偿;

(四)拆迁层高2.2m以上且具有产权证的地下室按400元/m2给予补偿,原设计层高低于2.2m的按200元/m2给予补偿。

(五)拆迁电力、电器,其安装费根据电业部门出具的安装收据按以下折旧率给予补偿(无电业部门出具的原安装收据不予补偿)。

5年以内(含5年)按安装费的80%给予补偿。

10年以内(含10年)按安装费的70%给予补偿。

10年以上,按安装费的50%给予补偿。

电力电器贴费按电业部门现行标准给予补偿。

(六)平房供热的,依据上一年供热收据按130元/m2给予补偿。

第三十八条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期间,由拆迁人依据统计部门发布的本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额的百分之八十,按照拆迁前一个月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数,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并由拆迁人依照被拆迁人上年缴纳所得税基数的30%按月平均给予补偿。

拆除非住宅房屋因设备拆装、搬迁所需要的费用,由拆迁人按相关定额计算标准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原地产权调换的,设24个月过渡期。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按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偿费。

每户4口人以下(含4口人),每月发给400元;

每户5口人以上,每月发给500元。

在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过渡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房屋承租人使用被拆迁人提供的周转用房过渡的,临时安置补偿费付给被拆迁人。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过渡的,自逾期之月起按照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

延长房屋拆迁安置过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四十条拆迁人要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按户支付搬迁补助费800元。

四、通辽市城东动迁规划

法律分析:通辽城东片区位于科尔沁区老城区东部,规划范围东起福利路,西至环城快速路,南到铁路,北接西辽河,总面积约36平方公里。区内主要有原通辽东部工业区,沿霍林河大街有部分公建。其他以农田为主,土地平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五、内蒙古拆迁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1、房屋补偿标准:

(1)拆迁二层以上的楼房,每平方米应补偿650元。

(2)拆迁捣制砖砼结构的房屋,应按照每平方米550元进行补偿,砖瓦房每平方米应补偿400元,平房每平方米应补偿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1)拆迁仓房每平方米应按照补偿120元进行补偿。

(2)拆迁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应按照25元进行补偿。

(3)拆迁沼气池每个应按照400元进行补偿、厕所每平方米应按照50—100元进行补偿。

(4)拆迁猪鸡舍每平方米应按照50—100元进行补偿。

(5)拆迁塑料大棚每平方米应按照25—30元进行补偿,菜窖每平方米应按照50—130元进行补偿。

(6)拆迁砖石墙每延长米应按照50元进行补偿,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应按照150元进行补偿。

(7)拆迁大门楼每个应按照400元进行补偿。

(8)拆迁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应按照2000元进行补偿,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应按照2000元进行补偿,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应按照1万元进行补偿,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应按照10—30元进行补偿。

(9)拆迁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为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为300元。

(10)拆迁坟每座应按照300元进行补偿。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应按照每户6000元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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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通辽市拆迁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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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韩语瑶

内容审核:王四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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