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灯塔农村拆迁补偿规定,伊辽高速征地程序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说明,一、征地程序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一、征地程序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2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精神、《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公(铁)路建设征地拆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府发[2006]25号)的有关规定,辽源市国土资源局对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辽源段工程建设项目用地严格实行征地法定程序,现就有关征地程序作如下说明:
(一)深入开展征地前期宣传动员
该工程经吉林省发改委批准,总用地面积185.8522公顷,涉及征收辽源市西安区灯塔乡的富强村、丰收村、谦和村、龙背村,东辽县金洲乡的双福村、福善村、崇仁村、新乐村、新正村九个村。为了让广大农户理解和支持此次征地工作,市政府成立了由主管市长担任组长的征地协调领导小组,抽调有关单位八十余名工作人员组成9个工作小组,在乡、村、组干部的协调配合下,深入田间地头、农户家中,耐心细致宣传征地政策,组织召开动员大会。介绍该交通工程的重要性,使群众对该工程重要性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做到了思想工作先行,为征地报批顺利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切实做好征地告知和确认工作
为了切实保护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辽源市土地管理局于2006年4月30日发布了《伊通至辽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预征土地公告》,将拟征地的位址、面积、权属及安置补偿标准等有关事宜予以公告,张贴至征地涉及的村、组。乡、村、组及时组织召开群众大会,宣传通知内容,做到了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同时派出勘界、清点、丈量小组,在乡、村组干部在的配合下,村、组干部和村民代表及被征地农户对征地范围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棵数等现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
(三)严格实行征地听证制度
本着便民和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原则,辽源市土地管理局在发征地公告的同时,于2006年6月1日召开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调整方案的听证会。规划调整涉及到的西安区、东辽县等代表对辽源市国土资源局扣定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方案认为可行,没有什么意见。发改委、农业、农委等相关部门,对此方案认为可行,补划基本农田方案也切实可行,没有意见。
二、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及社会保障情况
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问题,维护其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文件的精神,现就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情况作如下说明:
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采取以下安置办法:
(一)征用集体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以现金形式拨付给集体经济组织;安置补助费以现金形式拨付给村民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直接发放给被占地农民手中。
(二)征地拆迁所涉及的企事业单位、城市居民房屋及附属物的,均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予以补偿。
(三)拆迁农民住房及附属物的,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予以补偿,并由村委会及土地管理部门负责移地安排宅基地。
(四)此次征地安置农业人口830人,劳动力人口512人,其年龄情况:55岁以上的农业人口87人,18岁到55岁的农业人口694人,18岁以下的农业人口49人。对于上述农业人口社会保障方面的安置采用如下办法:
1、丧失劳动能力的48人(包括残障、不再适合从事体力劳动等人员),按照自愿的原则,一部分进入当地养老院进行安置(23人);另一部分纳入当地社会养老保险(25人)。
2、具有劳动能力的733人,一部分安排进行农业建设或发展庭院经济(417人);另一部分组织外出打工,劳务输出等(316人)。
3、没有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49人,将安置费用拨付给其监护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统一支配。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归属如下: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款归谁: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分配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一、土地被征收补偿款转让问题:
土地流转后,土地补偿款应当归集体所有,其分配范围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其分配范围是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其分配范围是对该地具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
集体土地上的坟地征收补偿款给谁?
1、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其中,土地补偿费针对被征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针;
3、对被征土地上的附着物,安置补助费针对失地农民。前二项对象为物,系对物因征地受到的损失的补偿,基于损失与补偿的法律因果。后一项对象为人,系对征地后失地农民的劳力安置,该项是基于法律强制性规定;
4、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这些补偿费的权属亦作出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综上所述,土地补偿费应归集体所有,应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应分配给在承包期内失地的土地承包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具体分配可以由村集体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辽宁最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的规定是应当按照土地原用途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一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法律分析:征地的程序分前后衔接的两大块,即征地的批准程序和征地的实施程序。(一)征地的批准程序(以大型建设项目为例。1、建设项目依法经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2、建设单位向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3、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审查后拟订征收土地等方案。4、经市、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5、征收土地等方案依法由国务院或者省政府批准。(二)征地的实施程序。1、发布征地公告。(1)发布机关:市县政府。(2)发布范围: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3)公告内容: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4)发布后果: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2、办理征地补偿登记。(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3、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拟订机关: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2)拟订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3)方案内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4)方案公告: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5)报批: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报市、县政府批准。4、确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和批准机关:市、县政府(并报省政府地政部门备案)。5、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1)组织实施机关:县级以上政府地政部门。(2)费用支付:在方案之日起3个月内侠客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交土地。6、土地交付。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流程如下:
1、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以高速公路施工图为依据,以业主单位现场放线确定的边沟丈量为准。
2、征收土地的面积:以手工实地丈量、登记的面积为计算依据,全线总面积正负误差不超过3%。
3、征收土地的地类:以土地现状地类为基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斑、实地勘测的结果及相关政策为依据。
4、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按照湘政办发47号、湘政办函159号、娄政发29号文件执行。高速公路建设征收耕地补偿年产值按中值计算,一般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按16倍计算,基本农田按25倍计算。基本农田面积按耕地面积的89.47%确定。其他地类按湘政办发47号、娄政发29号文件执行。
5、房屋拆迁补偿及地上附属设施、零星果木的补偿按照政府文件执行。凡地上附属设施由业主恢复功能的不予补偿。
6、退耕还林土地的补偿费:先按旱土年产值的16倍计算。如省人民政府有新的补偿政策,按新标准执行。
7、房屋拆迁安置标准:房屋拆迁安置的新宅基地按照娄政发文件的规定,异地新建的,按占多少还多少,每户建筑占地面积最多不超过 180平方米的标准确定。其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及基础工程费,按娄政发文件标准执行,由业主与各县(市、区)包干,市指挥部协调。
宅基地报批及办证费按1500元/户的标准,由基层国土所统一办理。
8、还塘(不含人工修建水库和大型水库)包干费标准:对征收的水塘,按照3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由被征地村组自行造塘。另增加3元/平方米为个案处理费,由各县(市、区)包干使用。
9、移葬征地补偿标准:按照娄政发文件标准补偿。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1)登记机关:征地公告指定的政府地政部门。
(2)登记申请人: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
(3)登记期限:征地公告规定的期限。
(4)登记所需材料:土地权属证书、地上附着物产权证明等文件。
(5)不办理登记的后果:列入补偿范围。
综上所述,高速公路征地补偿标准不是一个绝对的数字,具体的数额会因为各地不同情况而有所变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下同)外缘起不少于一米的公路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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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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