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区拆迁补偿规定,汉台解封,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临时管控区域的通告 自3月14日汉台区实施疫情防控临时管控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区上下同心抗疫,迅速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在此,感谢广大
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临时管控区域的通告
自3月14日汉台区实施疫情防控临时管控以来,在市委、市政府坚强领导和大力支持下,全区上下同心抗疫,迅速有效遏制疫情扩散蔓延,取得了来之不易的防控成果。在此,感谢广大居民朋友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根据疫情防控有关要求,现调整疫情防控临时管控区域,具体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封控区(3个):北关街道办事处御景名都小区(含汉中市铁路中心医院)及周边、武乡镇移民安置区二期及周边、金江酒店及周边。
该区域实行硬隔离全封闭管理,居民“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等管控措施,定期进行核酸检测。封控区内所有商超、门店、药店、菜市场一律关闭,居民基本生活必需物资统一配送,急需药品实行代购服务。封控区小区(村)及楼栋一律由镇(街道)、村(社区)统筹安排村(社区)干部、网格员、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五包一”网格开展工作,24小时值班值守并提供服务,尤其是做好独居老人、孕产妇、残疾人、行动不便人员、血透患者、精神病患者、慢性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的就医和生活保障服务。
管控区(29个):北关街道办事处汉水名城阅府11号楼、民乐花苑北区1号楼、丰辉公园小区2号楼、民乐花苑一期8号楼、陕理工二村家属院2号楼、金泰滨江花城9号楼、兴州小区、中国银行家属院4号楼、铁路小区A区6号楼、铁路小区B区9号楼、兴盛小区5号楼、蓝天新城小区(3号、5号9号楼)、黄家塘海关招待所;汉中路街道办事处华天苑小区2号楼、江郡苑小区2号楼、明珠小区38号楼、四季印象小区8号楼、汉中路社区太白巷12号69号楼;中山街街道办事处翠庭小区7号楼;龙江街道办事处桃园新城22号楼、唐营村6组;七里街道办事处悦景湾C1区8号楼、临风尚居7号楼;河东店镇汉江小区、周宅新村;武乡镇明光村4组;铺镇紫晶商务酒店;徐望镇邓庙村8组、邓庙村9组。
该区域实行封闭管理,原则上所有住户居家,做到“人不出管控区,严禁聚集”,除参与疫情防控、就医等特殊情况人员之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外出。居民基本生活所需物资采取网上购买、统一配送、个性服务等多渠道保障。
防范区:汉台区辖区内封控区及管控区之外区域。
区域内严格限制人员聚集,人员严格落实“测温、扫码、戴口罩”等防控措施,做好自我健康监测,尽量减少不必要的出行。
本通告自2022年3月21日6时起全面执行。
政策咨询电话:0916—2268273
特此通告。
汉中市汉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3月20日
汉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关于有序恢复汉台区服务性行业
经营活动的通告
各镇、街道办事处疫情防控指挥部,区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各相关成员单位,区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各工作组(专班):
根据当前疫情发展态势,为切实保障疫情防控期间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求,减少人员聚集,有序恢复正常经济社会秩序,经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即日起在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有序恢复部分经营性市场主体营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除网吧、KTV、酒吧、影院、游艺厅、旅行社、室内型景区、棋牌室、麻将馆、校外培训机构(含早教)暂缓以外,管控区、防范区恢复服务性行业经营活动,开放各类公共活动场所。
2.严格执行“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宴会不办”,限制各类群体性聚餐活动(含农村家宴群体性聚餐)。封控区内实行全封闭管理,所有餐饮服务经营场所一律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管控区实行封闭管理,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在不提供堂食情况下,可通过外卖平台从事网络订餐服务。防范区经营场所严格落实“测温、扫码、戴口罩、场所消杀”等防控措施;禁止堂食,严格落实公筷公勺和分餐制,提倡外卖打包服务,减少人员聚集。
3.恢复开放或营业后,各经营单位和场所要严格落实清洁卫生、通风消毒、扫码测温、人员限流等防控措施,禁止大规模人员聚集。
4.严格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属事责任、监管部门监督责任和镇(街道)、村(社区)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督规范和服务指导,对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和场所,责令停业、限期整改。
我区将进一步根据疫情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动态调整防控措施。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汉中市汉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
2022年3月20日
关于解除汉台区主城区临时交通管制的通告
根据《汉中市汉台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调整疫情防控临时管控区域的通告》的要求,自2022年3月21日6时起,解除汉台区主城区临时交通管制措施,恢复正常通行秩序,交通信号灯、电子警察等设备全部启用。
希望广大市民朋友切实加强自我防护,自觉执行防疫要求,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序出行,文明驾驶,规范停车,共同维护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特此通告。
汉中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2022年3月20日
汉阴解封了。
陕西省最新疫情防控措施:
1、对近7日内有国内高风险区旅居史来(返)人员,采取7天居家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在居家隔离第1、3、5、7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管控措施起算时间以离开风险区时间起算;
2、对入境人员,实施“5天集中隔离+3 天居家隔离”管理措施。在集中隔离医学观察的第 1、2、3、5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在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的第1、3天各开展一次核酸检测。
现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军队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
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法律分析:封城需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武汉封城是孙春兰副总理下的命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条: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法律分析:
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规划道路红线以内每亩10万元的标准执行,道路红线以外延伸开发范围按每亩13万元的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征收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按规划道路红线以内每亩10万元的标准执行,道路红线以外延伸开发范围按每亩13万元的标准执行。征地范围内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按照本办法附件3的标准执行。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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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余艺
内容审核:黄旭晖律师